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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理财産品到期提現凍結怎麼辦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8 23:17:11

投資理财産品到期提現凍結怎麼辦?15日,話題“百萬退休金買興業銀行理财血本無歸”登上微博熱搜,事情經過到底是怎麼回事?,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投資理财産品到期提現凍結怎麼辦?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投資理财産品到期提現凍結怎麼辦(百萬退休金買理财遭遇)1

投資理财産品到期提現凍結怎麼辦

15日,話題“百萬退休金買興業銀行理财血本無歸”登上微博熱搜,事情經過到底是怎麼回事?

近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了多份投資者與興業銀行北京長安支行之間的一審、二審民事判決書。兩位投資人投資上百萬元認購該支行客戶經理推薦的多款“理财”,但購買後并未如期收到理财收益,在詢問後才得知自己認購的是“飛單”産品。

之後,投資人将興業銀行北京長安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其應承擔責任,但一、二審判決均未支持投資者的訴訟請求。

百萬退休金買了“飛單”産品

近年來,銀行“飛單”案時有發生,所謂“飛單”,是指銀行工作人員借助銀行平台,私下向客戶銷售非所屬銀行自營理财産品或非銀行授權和達成委托銷售關系的第三方機構理财産品。

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的多份判決書顯示,投資者陳某梅稱,自己系興業銀行長安支行銀行用戶,客戶經理馬某經興業銀行長安支行指派,負責其理财投資的具體業務。

陳某梅表示,2015年3月起,馬某以其銀行客戶經理的名義,在投資人并不知情、且不具備任何銀行理财專業知識的前提下,以興業銀行長安支行的名義先後推薦包括“中投久盈-汽車供應鍊三号”“中投久盈-汽車供應鍊五号”“崇明田園旅遊綜合體私募投資基金”等在内的系列“理财産品”。

陳某梅稱,自2015年4月至2018年8月,陸續購買了馬某推介的“理财産品”共17筆。且在以上購買環節中,馬某均協助陳某梅辦理相關“理财産品”的所有購買手續,并指導其簽署理财産品認購《委托書》,幫助陳某梅以銀行轉賬等方式完成相關“理财産品”的購買流程。但陳某梅自購買後,并未如期收到相關理财收益。

2019年8月,經陳某梅反複詢問,馬某承認此前推介的“理财産品”均并非興業銀行長安支行銀行自營或代銷的合法理财産品,系其個人代銷的“飛單”産品。

另一位投資者陳某桔描述的情況與上述投資者類似,比較特殊的是,其還是一位退休人員。兩位投資人均分多筆向馬某個人賬戶彙入款項購買上述理财産品,分别共計135萬元和155萬元。其中,陳某桔自認收到馬某的分紅50萬元,剩餘本金及分紅尚未收到;另一位投資人自認收到馬某分紅投到下一理财産品,本金及分紅未實際收到。

判決書顯示,經詢,兩位投資人稱,一開始是在興業銀行長安支行購買正規理财産品,後馬某建了一個微信群,開始私下見面,案涉理财産品均系在興業銀行長安支行外所購買,并将款項直接打入馬某的個人賬戶。後向馬某了解後續情況時,馬某稱錢回不來了。兩人均未報警,群裡有人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馬某,但被法院駁回。2020年8月20日,馬某被停職。

監管責令銀行限期整改

對于遭遇“飛單”的問題,投資者們也向有關監管部門進行了舉報。2021年2月,北京銀保監局出具《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調查意見書》,對相關情況作出回應。

根據上述意見書,經查,舉報所涉馬某向投資者推介、簽署委托協議、代其購買的産品非興業銀行産品。經核查,馬某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作為銀行員工,向投資者推介非銀行産品,違反了“不得銷售或推介未經審批的産品”等有關規定。二是作為銀行員工,與客戶之間存在非正常資金往來,違反了“嚴禁員工與客戶發生非正常資金往來”等有關規定

同時,投資者認為,興業銀行北京分行對員工培訓不到位、對有過失的員工缺乏管理,未及時監督和糾正馬某違規推薦銷售非興業銀行理财産品,未盡到合理監管義務導緻儲戶遭受損失

“經核查,在馬某多次簽署委托協議并代客戶購買舉報所涉産品的期間,興業銀行北京分行未及時發現和糾正馬某存在的違規行為,反映出興業銀行北京分行在員工合規教育培訓、員工異常行為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意見書指出。

針對上述問題,北京銀保監局稱,将責令興業銀行北京分行限期改正,并督促興業銀行北京分行進一步加強員工管理。

法院判定證據不足以證明損失

對于投資人的訴求,興業銀行長安支行辯稱,其并非适格主體,不存在侵權事實,與投資人遭受的損失不存在任何事實和法律上的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投資人僅以馬某口頭告知所涉理财産品的錢回不來了,并未經過刑事或民事訴訟程序,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實際損失,故對于兩位投資者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在二審中,兩位投資人認為,自己已提交理财産品認購材料、轉賬流水憑證等相關證據原件,不存在不足以證明損失的情形。

二審法院認為,兩位投資人主張的損失,并未經過任何刑事或民事訴訟程序認定,其在本案中亦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其所主張的損失已經實際發生。因此,對其賠償損失的請求,本案中不應支持。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德怡認為,該案中銀行的管理存在過錯,與客戶的損失之間也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法院可以根據現有證據,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對責任比例進行劃分。

王德怡進一步指出,按現有法院的判決,當事人要根據“理财産品”合同的約定,向相關責任主體主張民事賠償。如果相關“理财産品”涉嫌違法犯罪,則應當向公安機關刑事控告,通過刑事追賠程序來追償。

王德怡對中新經緯分析稱,理财産品索賠存在以下可能:一是涉嫌刑事,有人私設平台,虛構項目,應當通過刑事追讨;二是不涉嫌刑事,僅存在民事欺詐或無效之情形;三是理财産品的發行和銷售是合法的,則投資者大概率是要風險自擔的。

銀行理财“飛單”案時有發生,對此,王德怡律師提示投資者,要認真考察項目簽約的主體、資金存取方式、争議解決方式,千萬不要以為是銀行員工的推薦就萬事大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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