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逾期未處理的公告
下列機動車因為道路交通違法被依法扣留,且在規定的時間内未接受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條第3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107條之規定,現将逾期未接受處理的車輛予以公告,請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持相關手續或者證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内到相關單位接受處理。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将依法對扣留的機動車予以處理。
附:涉案車輛明細
荊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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