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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哪個單位負責繳存的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7 14:34:04

1、什麼是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哪個單位負責繳存的(什麼是住房公積金)1

答:根據《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在職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單位按照職工工資一定比例逐月繳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強制性的職工個人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2、哪些單位應當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答:根據《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我市行政區域内的下列單位應當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2)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

(3)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外國及港、澳、台以及外省、市的企業和其他組織常駐本市的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組織和個人也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3、“在職職工”的範圍包括什麼?

答:根據建設部、财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文件規定,《條例》所稱“在職職工”,是指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中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員),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病傷産假(六個月以内)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包括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崗職工,不包括已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離崗職工。

4、我市何時開始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答:我市于1992年6月,根據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省城住房制度改革試行方案發布施行的通知》(并政發[1991]160号)開始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5、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如何确定?

答:根據《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應當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标準計算。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核定一次。

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号),職工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6、我市曆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分别是多少?

答:我市曆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分以下幾個階段:

(1)1992年6月--1994年12月:以職工1990年底的基本工資為基數,個人5%,單位5%;(文件依據:并政發[1991]160号)

(2)1995年1月--1997年12月:以職工1993年的月平均工資收入(不含工資改革後的增資部分)為基數,個人5%,單位5%;(文件依據:并政發[1995]4号)

(3)1998年1月--2000年6月:以職工1996年的月平均工資收入為基數,個人6%,單位6%;(文件依據:并政發[1997]109号)

(4)2000年7月—2018年6月:每年按照職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資收入為基數,個人6%,單位10%。(文件依據:并房改委字[2000]第5号)

(5)最高繳存比例為單位12%,個人12%。(文件依據:建金〔2016〕74号)

(6)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按照職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資收入為基數,繳存比例下限為5%,上限為12%。可在上下限區間内,自主确定繳存比例;(文件依據:并公積金[2018]35号)

(7)2019年7月至今,按照職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資收入為基數,繳存比例下限為5%,上限為12%。可在上下限區間内,自主确定繳存比例,單位和個人執行同一比例。(文件依據:并公積金[2019]18号,并公積金[2020]15号)

7、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如何計算?

答: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由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兩部分組成。

根據《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職工月繳存額必須四舍五入到元(職工繳存基數乘以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繳存比例的計算結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後相加得出職工月繳存額)(文件依據:并公積金[2017]21号)。

8、繳存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哪些義務?

答:(1)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轉移、注銷登記;

(2)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3)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9、住房公積金的利息如何計算?

答: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住房城鄉建設部、财政部印發《關于完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形成機制的通知》(銀發〔2016〕43号),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由現行按照歸集時間執行活期和三個月存款基準利率,調整為統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執行。每年6月30日為計息日。

來源: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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