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系算雇傭關系嗎?作者:小天水法庭 趙玉峰近日,天水市秦州區人民法院小天水人民法庭審結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該案的焦點是認定原、被告之間是勞務關系還是雇傭關系,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勞務關系算雇傭關系嗎?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作者:小天水法庭 趙玉峰
近日,天水市秦州區人民法院小天水人民法庭審結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該案的焦點是認定原、被告之間是勞務關系還是雇傭關系。
【基本案情】2015年4月12日,經工友王某介紹,原告廖某到永某建築公司承包的中石油西南管道某分公司位于天水市秦州區天水鎮某村工地幹活,具體從事支模闆倒水泥擋牆工作。2015年5月8日13時30分左右,原告廖某和工友朱某在幹活過程中,因幹活的鋼管架子倒塌,兩人被模闆砸傷。當時,原告廖某被送至天水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花費醫療費2825.86元。原告由于傷情嚴重,當晚就被送至寶雞市中醫院住院治療,住院83天,花費醫療費85983.15元。2015年9月經原告委托,其傷情被甘肅法醫學會司法學鑒定中心鑒定為九級傷殘,後續治療費18000元-23000元,現原告無法工作,還需治療,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将二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被告永某建築公司申請追加王某為本案被告,本院裁定予以準許。
【案件焦點】1.本案被告王某與原告廖某之間形成的是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還是雇傭關系?2.永某建築公司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裁判】一、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内賠償原告廖某醫療費、後續治療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鑒定費、住院期間花費共計185847.4元的90%即167262.66元及精神撫慰金4000元(含永某建築公司支付的85000元,王某支付的11709元);被告永某建築公司對以上賠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廖某要求被告中石油西南管道某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廖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法院評析】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本案中,原告廖某在被告永某建築公司承建的天水市秦州區天水鎮某村工地幹活時受傷,因原告廖某并未與永某建築公司建立勞動關系,而是由被告王某接受勞務并發放工資,故處理本案的關鍵是區分原告廖某與被告王某之間形成的是雇傭關系,還是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雇傭關系一般表現為法人與非法人組織作為雇主,雇傭自然人從事某種勞務,雇員接受雇主的安排和管理,雇主依照約定定期支付勞動報酬,而個人之間勞務關系通常表現為自然人之間為完成某項勞務事項進行等價交換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對于自然人之間關于勞務關系的約定或事實行為,應當認定為個人之間勞務關系,适用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而對于非自然人雇傭自然人從事勞務活動且不具備勞動關系條件的雙方,應認定為雇傭關系,适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綜上,本案中應認定原告廖某與被告王某之間形成的是個人之間勞務關系,并應适用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對王某認為其與廖某共同在永某建築公司提供勞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辯稱,根據查明的事實,王某确系永某建築公司承建的天水市秦州區天水鎮某村部分工程的承包人,廖某是王某招來為其提供勞務的工人,故對王某的辯稱不予采納。
本案中,原告廖某在從事支模闆倒水泥擋牆工作時,因支模闆的鋼管架子倒塌緻其被模闆砸傷,該工程的承包方被告王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作為成年人,在使用鋼管架子時明知道可能存在危險,而自身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導緻鋼管架子倒塌緻其受傷,其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可以減輕王某的責任。被告永某建築公司作為工程的總承包方,在明知被告王某沒有相應施工資質的情況下,将工程分包給王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中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的規定,永某建築公司應與王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中石油西南管道某分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故原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其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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