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合同法》規定的15種典型合同中沒有物業服務合同,因此,人們一直将物業服務合同稱為無名合同。
《民法典》規定了19種典型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是其中之一。從此,物業服務合同告别無名,正式“轉正”為有名合同。
2021年1月1日起
施行的《民法典》
明确将拒絕支付物業費的行為
列入違法行為
近日,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對一批物業公司起訴業主拖欠物業費的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
該區一小區建設單位與某物業公司簽訂了一份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同履行期間,一些業主以家中被盜、車輛被刮擦等理由拒絕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無奈将這些業主起訴到了法院。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業主應當依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費,但同時也明确,如果業主認為自己的财産損失是因為物業公司未履行合同的原因造成的,可以通過另行起訴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業主不交物業費,法院入戶強制執行
近幾年來,業主拖欠物業費的現象日趨嚴重,其中的原因除了部分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導緻業主不滿意外,與一些業主法律觀念淡薄,對物業費不重視,認為拖欠物業費無關緊要也有着密切關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如空置房,物業管理圈注)或者無需接受(一樓不用電梯)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所以,有了法律的明确支持,今後物業公司完全可以理直氣壯地要求業主支付物業費了。
但是這并不是說物業公司就可以無條件的要求業主支付物業費,從權利義務對等的角度進行考量,如果物業公司在簽訂合同後實際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擅自擴大收費範圍及提高收費标準的,則業主也可以依法拒絕交納物業費,畢竟收取物業費的前提還是物業公司為業主提供了符合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
案例啟示
業主拒絕繳納物業費的理由各種各樣,其中一部分的确屬于物業服務企業的自身原因,但是大部分還是屬于業主法律意識淡薄,或者把物業服務企業當成一個兜,認為隻要自己在小區裡遇到的問題,都要求物業服務企業予以解決,否則有權拒絕交費的錯誤認識相關。
現在法律将拒絕支付物業費的行為列入違法行為,物業服務企業在不斷提高物業服務水平和業主滿意度,鼓勵和培養業主養成自覺交納物業費的習慣外,對于一些惡意拖欠行為,也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但是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因為這些方式也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如果因此給業主造成經濟損失,則物業服務企業仍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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