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為戒 以案為鑒?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1年12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人大常委會原副秘書長、一級調研員梁春球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三十萬元,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以案為戒 以案為鑒?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2021年12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人大常委會原副秘書長、一級調研員梁春球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三十萬元。
小恩小惠,“老朋友”變“好朋友”
2003年,梁春球在擔任東蘭縣委副書記時,認識了房地産開發商呂某。2007年,梁春球提拔擔任河池市體育局黨組成員、局長,兩人開始了“實質性”交往。通過邀請喝茶閑聊、出資旅遊、逢年過節送煙酒茶特産等禮物以及幫付賭資等,呂某與梁春球結交成了“好朋友”。
此後,隻要梁春球因事需要錢,呂某都是“有需必供”。而對于呂某這位“好朋友”,梁春球也是“有求必應”,呂某因此拿下不少體育建設項目。
呂某并不滿足于“小打小鬧”的體育項目,他盯上了原河池市金城江體育館的改造拆遷。2012年底,在“好朋友”呂某的要求下,梁春球在與呂某公司簽訂《金城江體育館拆遷及安置回建協議書》時,故意違背河池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沒有将“回建1000平方米門面給河池市體育局”寫進該協議書,一心為呂某謀取不正當利益創造條件。
2008年2月至2020年1月,梁春球先後收受呂某及他人給予的好處費、賭資共計人民币159萬元,其在原金城江體育館地塊項目開發工作中濫用職權,導緻原河池市體育局1000平方米門面産權流失,造成損失2168.865萬元。2020年10月,河池市紀委監委對其立案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心存僥幸,試圖蒙混過關
在調查人員就《金城江體育館拆遷及安置回建協議書》中沒有“回建1000平方米門面給河池市體育局” 的約定與梁春球談話時,梁春球以河池市政府出讓方案中的“特别約定”有歧義為由進行辯解:“我們與開發商簽訂的協議書是以對政府出讓方案特殊條款‘均按成本價回購’規定來簽的,成本價以審計部門的審計結果為準。按當時開發商的初步測算,項目建設的成本價在2500元/㎡左右,因此2500萬元隻能回購10000㎡,扣除其他單位需回購的約2000㎡用房,我們體育局能回購的就是8000㎡左右,這與我們之前的規劃大緻相同,而且我們要求開發商裝修好回建的體育用房,回購後能直接使用,這并沒有什麼問題。”
梁春球狡辯道,如果簽訂的協議書有問題可以重新簽訂,這不是工作的失誤,是對政府出讓方案中的特殊條款有不同理解造成的,統一認識後完全可以重新簽訂協議,但調離市體育局後就不知道後續是如何操作的。
其實梁春球在制定方案時就想好了自己的退路,對市政府出讓方案中的“特别約定”條款的多種理解,為梁春球簽訂這樣有損國家利益的協議書創造了進可攻、退可守的絕好機會:被查,就說是理解歧義;不查,就等着利益回報。
“我與呂某是在東蘭工作後認識的,那時我與他沒有交往。我調到市體育局工作後,逐漸與他交往,因為他愛人是市體校的幹部。後來他投資開發建設市體育局遊泳池和綜合樓,我與他逐漸成為了朋友。他中标原金城江體育館改造拆遷項目後承建,我與他的接觸較多,但我們是朋友關系,經濟往來清白,沒有接受過他送的錢财!”在被問到與呂某的經濟往來時,梁春球說。
面對信誓旦旦的梁春球,調查組直接表明态度:“如果你不如實說出你與呂某在經濟上的問題,你将失去主動交代的機會。”
“2013年我買車時曾向他借款10萬元,大約在2014年我已将借款全部還給他了。”“2013年我在東蘭認識的一個朋友韋某向我借錢,我沒有,我就叫呂某幫轉賬5萬元給韋某,後來這筆錢我還給呂某了。”“2014年呂某在開發商品房過程中資金短缺,叫我借款給他,我籌了40萬元借給他,這筆錢我到現在都還沒得回來,為此,現在我和他的關系也不是很好。”……
梁春球不慌不忙地說出自己與呂某的經濟往來情況。令調查人員感到奇怪的是,他說的情況與銀行流水顯示一樣。
但是,調查組發現梁春球與呂某通話頻繁,這并不像他說的與呂某關系不好。就在決定對梁春球采取留置措施的前一天,梁春球還與呂某通過兩次電話。對此,調查組認為,梁春球肯定不會輕易交代問題,隻能出其不意,攻其不備。
做賊心虛,終究逃脫不了紀法的嚴懲
梁春球交代呂某曾向他借款40萬元用于房地産開發,而呂某當時所開發的是上億元項目,怎麼會缺少區區40萬元?調查組斷定梁春球與呂某肯定存在非法利益輸送。
留置後,梁春球很快就主動交代了其利用組織部部長的權力為别人提供便利,收受現金、煙酒茶及房子裝修材料,在婚姻存續期間長期與他人保持不正當性關系等經濟問題和生活問題。
“梁春球回避核心問題,交代的問題都是輕型的,是對抗組織調查的表現。”調查組一面加強對梁春球進行思想教育,從紀法關系、工作關系、上下級關系等全方位談話;一面對外部的工程老闆開展調查。在強大的心理攻勢和大量的外圍證據面前,梁春球終于交代出收受呂某大額錢款并為呂某謀取非法利益的犯罪事實。
縱觀梁春球與呂某的利益輸送、權錢交易的過程,雙方均在極力規避暴露風險,規避調查,規避法律的制裁,但最終敗在了反腐敗的強大攻勢下。梁春球長期受呂某糖衣炮彈的轟炸,在呂某拉攏腐蝕下,放棄原則,置國家利益于不顧,在幫“好朋友”的忙中不知不覺犯下嚴重錯誤,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正如梁春球所說,“吃人嘴軟,拿人手短”,他收受呂某小恩小惠成為“好朋友”之後,已經淪為呂謀取利益的工具。等待梁春球的是牢獄之災。(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紀委監委覃良田 陳光科 || 責任編輯 方慶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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