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期間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分别
有“議案”、“提案”提交
有部分網友提問
“議案”、“提案”有啥區别
下面,各位看官且聽海小融
細細道來
什麼是議案和提案?
“議案”是人大的專門術語之一,是指由法定機關和法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并要求人大會議讨論、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
“提案”是人民政協的專用術語,是指參加政協的單位或者委員個人向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交付有關單位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議案和提案有什麼不同?
區别一:提出主體不同
“議案”:對人大代表提出“議案”有嚴格的法律規定,不論哪一級的人大代表個人無權提。
其中,全國人大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聯名,才可以提出議案。地方則是,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鄉級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聯名才可以提出議案。
“提案”:依據全國政協提案工作條例第11條規定,政協委員可個人提,也可聯名提,人數不限。
區别二:要求範圍不同
“議案”内容相對較窄。《代表法》第9規定:“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内的議案。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
而“提案”涉及的内容相對較寬。《政協提案工作條例》第12條規定,“提案”主題應當圍繞國家大政方針,有關統一戰線的重大問題,地方重要事務以及人民群衆普遍關心問題等方面提出。提案内容應當實事求是,簡單扼要,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建議。
區别三:立案方法不同
根據《地方組織法》第18條規定,“議案”隻有獲得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才能成為大會議案。
根據《政協提案工作條例》第17條規定,“提案”隻要經過提案委員會審查,符合《政協提案工作條例》第三章規定的,便予以立案。
區别四:法律效力不同
“議案”經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便具有了法律的約束力,承辦部門沒有辦與不辦的選擇,隻有決定如何辦,怎樣辦好。
而“提案”沒有人大議案這種法律上的約束力。
所以,總的來說二者
提出主體範圍、立案方式
辦理方式、辦理時限
等方面都有嚴格區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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