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刑法、民法,還是行政法的法條中,都有很多“以上以下的表述”。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稅人采取欺騙、隐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滞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僞造、變造、隐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滞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們應當怎樣理解法條中關于“以上以下”的表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九條“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數。”
《民法總則》第二百零五條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内”“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行政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八條“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數。”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稱"以上"、"以下"、"日内"、"屆滿"均含本數。”
因此按法律的規定看“以上以下”都包含本數。比如“兩年以上”中的“兩年”即為本數。本數,就是所稱之數,本位之數,參照之數。“以上”不同于“高于”、“超過”。按照上述“包括本數”的規定,“以上”是從此開始的意思。如“二人以上”其起點就是二人,而并非要求三人或者更多的人。而“高于”、“超過”則是在此之上或者多于此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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