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網友都聽說過“土地儲備”這一詞,那麼“土地儲備”是指什麼呢?根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換句話說,土地儲備是國家土地儲備機構對流入土地市場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購買,通過土地整理後作為儲備用地的過程。那麼,征收方可以以土地儲備為理由對土地進行征收嗎?
孫某的房屋位于長春市某區,2013年長春市某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孫某的房屋在本次征收範圍之内。2015年8月12日孫某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才得知了區政府所作出的的征收決定,并得知,該區政府征收土地的理由為儲備土地。孫某認為該房屋征收決定違法,遂提起了行政複議。
複議機關經審理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的需要為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目的,并規定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具體範圍,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該被征收地塊改造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撤銷案涉《房屋征收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這裡所指的“公共利益”包括:國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各地方征收國有土地房屋的過程中,許多征收方任意擴大公共利益的範圍,打着棚戶區改造、土地儲備等招牌大肆進行非公共利益的商業開發,這實際上都是嚴重的違法行為。藍秦律師要提醒大家,針對此類違法的行政征收決定,被征收人可以在知道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級政府申請複議,或者在6個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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