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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作中如何利用高頻詞彙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4 04:59:30

用詞嚴謹準确對于學生來說意義重大,因此需要努力增強語言文字規範的意識,自覺規避錯字别字。在避免錯别字方面,細心區别字的形、音、義,是避免寫錯别字的不二法門。

具體來說,在形方面就是注意字的筆畫和構件,音方面則要讀得準确,義方面既要掌握準确,并且要區分出微小的差異。

比如:

寫作中如何利用高頻詞彙(寫作中的字詞如何做到精準)1

寫作中如何利用高頻詞彙(寫作中的字詞如何做到精準)2

寫作中如何利用高頻詞彙(寫作中的字詞如何做到精準)3

下面我們以例子的方式,來具體了解一下法律用語中很容易混淆的字詞:

法律常用詞語規範

01

和 vs 以及 vs 或者

“和”:連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後成分無主次之分,互換位置後在語法意義上不會發生意思變化,但是在法律表述中應當根據句子成分的重要性、邏輯關系或者用語習慣排序。

示例1: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示例2: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高等院校和賓館應當設置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

“以及”:連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後成分有主次之分,前者為主,後者為次,前後位置不宜互換。

示例1:開庭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隐私以及當事人約定不公開的除外。

示例2: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藥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或者”:表示一種選擇關系,一般隻指其所連接的成分中的某一部分。

示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02

應當 vs 必須

“應當”與“必須”的含義沒有實質區别。法律在表述義務性規範時,一般用“應當”,不用“必須”。

示例:仲裁庭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03

不得 vs 禁止

“不得”、“禁止”都用于禁止性規範的情形。“不得”一般用于有主語或者有明确的被規範對象的句子中,“禁止”一般用于無主語的祈使句中。

示例1: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示例2: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法律文件中不再使用“不準”“不應”“不能”“嚴禁”等與“不得”和“禁止”相近的詞語。

04

但是 vs 但

“但是”、“但”二者的含義相同,隻是運用習慣的不同。法律文書中,一般用“但是”,不用單音節詞“但”。“但是”後一般加逗号,在簡單句中也可以不加。

05

除……外 vs 除……以外

“除……外”和“除……以外”搭配的句式用于對條文内容作排除、例外或者擴充規定的表述。對條文内容作排除、例外表達的,置于句首或者條文中間,表述為“除……外,……”或者“……除……以外,……”;對條文内容作擴充表達的,置于條文中間,表述為“……除……以外,還……”。

示例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檢查、扣留郵件、彙款。

示例2: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示例3:買賣合同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标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06

依照 vs 按照 vs 參照

“依照”:規定以法律法規作為依據的,一般用“依照”。

示例: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别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按照”:一般用于對約定、章程、規定、份額、比例等的表述。

示例1: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或者分期支付保險費。

示例2: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國有資産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彙總分析的情況。

“參照”:一般用于沒有直接納入法律調整範圍,但是又屬于該範圍邏輯内涵自然延伸的事項。

示例:本法第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以外的單位,産生職業病危害的,其職業病防治活動可以參照本法執行。

07

會同 vs 商

“會同”:用于法律主體之間共同作出某種行為的情況。“會同”前面的主體是牽頭者,“會同”後面的主體是參與者,雙方需協商一緻,共同制定、發布規範性文件或者作出其他行為。

示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商”:用于前面的主體是事情的主辦者,後面的主體是提供意見的一方,在協商的前提下,由前面的主體單獨制定并發布規範性文件。

示例:司法鑒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标準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确定。

08

繳納 vs 交納

“交納”較“繳納”的含義更廣,涵蓋面更寬。法律中規定當事人自己向法定機關交付款項時,一般使用“交納”。但是在規定包含有強制性意思時,可以用“繳納”。

示例1: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财産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示例2: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财産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09

賬 vs 帳

表述貨币、貨物出入的記載、賬簿以及債等意思時,用“賬”,不用“帳”。

示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有自己的經營場所,設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經紀業務的收支情況。

10

以上vs以下vs以内vs不滿vs超過

規範年齡、期限、尺度、重量等數量關系,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滿、超過的規定時,“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數,“不滿、超過”均不含本數。

示例1:盜竊、作騙、哄搶、搶奪、敲作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财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示例2: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瘾人員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制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并在送達後二十四小時以内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決定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查清其身份後通知。

示例3: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11

日 vs 工作日

“日”和“工作日”在法律時限中的區别是:“日”包含節假日,“工作日”不包含節假日。對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行使權力可能嚴重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其他權利的,應當用“日”,不用“工作日”。

示例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内,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示例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内,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12

作出 vs 做出

“作出”:多與決定、解釋等詞語搭配使用。

示例 1: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示例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于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監督法第三十一條)

“做出”:多與名詞詞語搭配使用。

示例 1: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殘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條)

示例 2: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島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民的海島保護意識,并對在海島保護以及有關科學研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海島保護法第七條)

13

公布 vs 發布 vs 公告

“公布”:用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規、結果、标準等。

示例 1: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四十一條)

示例 2: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機關應當對調查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公布;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統計法第十三條)

示例 3:食品安全國家标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布,國務院标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标準編号。(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發布”:用于公開發出新聞、信息、命令、指示等。

示例 1: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确、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态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三條)

示例 2: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并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公告”:用于向公衆發出告知事項。

示例 1:遇有大型群衆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衆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

示例 2: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專利法第四十六條)

14

違法 vs 非法

“違法”:一般用于違反法律強制性規範的行為。

“非法”:通常情況下也是違法,但主要強調缺乏法律依據的行為。

示例 1: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義務教育法第四十九條)

示例 2: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占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五條)

15

設定 vs 設立

“設定”和“設立”都可以用于權利、義務、條件等的設置。

“設立”還可以用于成立或者開辦組織、機構、項目等。

16

執業人員 vs 從業人員

“執業人員”:用于表述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證書,并從事為社會公衆提供服務的人員。

示例 1: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法第二條)

示例 2:注冊會計師是依法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并接受委托從事審計和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的執業人員。(注冊會計師法第二條)

“從業人員”:用于表述在一般性行業就業的人員。

示例 1: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十條第二款)

示例 2:從業人員有依法接受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一款)

17

批準 vs 核準

“批準”:用于有權機關依據法定權限和法定條件,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呈報的事項等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予以準許。

“核準”:用于有權機關依據法定權限和法定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準許。

示例 1: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法第十條)

示例 2:公證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在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曆的公證員中推選産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核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公證法第十條)

18

注銷 vs 吊銷 vs 撤銷

“注銷”:用于因一些法定事實出現而導緻的取消登記在冊的事項或者已經批準的行政許可等。

“吊銷”:作為一種行政處罰,用于有權機關針對違法行為,通過注銷證件或者公開廢止證件效力的方式,取消違法者先前已經取得的許可證件。

“撤銷”:用于有權機關取消依法不應頒發的行政許可或者發出的文件、設立的組織機構,也可以用于取消資質、資格等。

19

根據 vs 依據

“根據”:引用憲法、法律作為立法依據時用“根據”。

“依據”:适用其他法律或者本法的其他條款時,用“依據”。

20

謀取VS牟取

“謀取”:是中性詞,可以謀取合法利益,也可以謀取非法利益。

“牟取”:是貶義詞,表示通過違法行為追求利益。

21

法治VS法制

“法治”:主張嚴格依照法律治理國家的原則;是一種社會意識。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是一種社會制度,屬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層面。

22

制定VS制訂

“制定”:偏重于做出最後決定使完全确定下來;常與政策、法令、方針、路線等搭配。

“制訂”:偏重于從無到有的 、草拟而後的訂立;常與計劃、方案等搭配。

23

偵查VS偵察

“偵查”:法律術語,用于公、檢、法。

“偵察”:軍事術語,用于軍隊。

24

權利 vs 權力

“權利”:法律上的概念,主題是不特定的;權利可以放棄。

“權力”:政治上的概念,主題是特定的;權力不能放棄。

25

定金 vs 訂金

“定金”: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币;屬于法律。上的擔保方式

“訂金”: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可視為“預付款”;目前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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