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差旅費津貼” 你不得不知道的事情!
01、差旅費津貼是否必須憑票報銷?
對于支付給員工的出差期間的夥食補助費、市内交通費等差旅費津貼,是否必須憑發票報銷後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是否必須有發票才可以作為該員工取得的“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個人所得稅?
一直有網友在詢問這個問題,有時還産生争議。
對于出差期間的夥食補助費、市内交通費等差旅費津貼,是否需要憑發票報賬和扣除呢?我們還是來看看财政部的相關規定吧。
如,财行〔2013〕531号印發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對于城市間交通費(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的費用)是規定“憑乘坐交通工具的憑據報銷”,對于住宿費是規定“在标準限額之内憑發票據實報銷”。而對于市内交通費則是規定“按規定标準報銷”,規定标準為“每人每天80元包幹使用”;對于夥食補助費,明确為是“給予的夥食補助費用”,“按規定标準包幹使用”。
如果至此還看不懂“包幹使用”的意思,那麼再接着看财政部辦公廳在後來的《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中,對于“出差人員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發票的差旅費如何報銷?”是如何解答的:
出差人員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裡的,或到邊遠地區出差,無法取得住宿費發票的,由出差人員說明情況并經所在部門領導批準,可以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内交通費,其他情況一般不予報銷差旅費。再結合《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關于“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内交通費”的規定,是不是可以得出一個結論:住宿費發票既是報銷住宿費的憑據,也是報銷出差期間夥食補助費和市内交通費的證明。也就是有了住宿費發票就可證明出差天數并據此報銷包幹使用的夥食補助費和市内交通費,并未要求須憑發票或其他票據來報銷夥食補助費和市内交通費。
至此,還糾結員工出差期間的夥食補助費、市内交通費是否需要憑發票報銷這一問題嗎?
02、出差總自己墊錢?
快看差旅費津貼的5個涉稅提醒!
提醒一:
隻有發生的合理的差旅費補助支出才準予稅前扣除。
注意:
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憑真實、合法的憑據準予稅前扣除,差旅費真實性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提醒二:
出差補貼不需要發票就可以入賬。
注意:
直接填列在差旅費報銷單裡,一起做差旅費處理。
提醒三:
出差補助是有标準的,符合規定标準的差旅補助才免征個稅。
注意:
企業差旅費補助标準可以按照财政部門制定的标準執行或經企業董事會決議自定标準,單位應該制定差旅費報銷管理規定,按制度規定報銷。
提醒四:
出差補助不屬于工資薪金所得。
注意:
差旅費津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在賬務處理時支付的出差補助直接計入期間費用既可。
提醒五:
按月固定時間發放、人人有份的大額差旅補助,屬于變相發放工資性補貼、津貼,就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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