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城鎮土地使用稅法
(一)納稅義務人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稅人。
3.土地使用權未确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稅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納稅。
5.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範圍内,承租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由直接從集體經濟組織承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征稅範圍
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内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稅率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12元
提示:可以按大中小縣10:8:6:4記憶。
(四)應按稅額的計算
全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适用稅額
(五)稅收優惠
一)法定免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由國家财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迹自用土地。
2.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3.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産用地(不含農副食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4.開山填海,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5至10年。
5.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房産、土地,免征
6.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免征,反之納稅,免、納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按面積計算。
7.石油天然氣生産建設中用于地質勘探、鑽井等施工臨時用地暫免。
8.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在廠區外、與社會用地未隔離的暫免。
9.企業廠區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廠内要交)
10.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暫免。
11.2020.1.1-2022.12.31,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半征收(辦公、生活、非直接倉儲不免)
12.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
二)省市自治區确定的減免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産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宿舍用地。
4.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六)納稅期限
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
(七)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購置新商品房:交付次月。
2.購置存量房:簽發房屋權屬證書次月。
3.出租出借:交付次月。
4.出讓轉讓:合同約定交付次月,無約定則為簽訂次月。
5.新征用耕地: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
6.新征非耕地:批準征用次月。
7.轉讓所有權的:應納稅款計算截止當月底
(八)納稅地點
土地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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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耕地占用稅法(一)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占用耕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二)征稅範圍
納稅人占用耕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三)稅率
地區差别定額稅率
(四) 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稅土地面積×适用稅額
加按150%征收耕地占用稅的:應納稅額=應稅土地面積×适用稅額×150%
(五)稅收優惠
1、免征:
(1)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院機構占用耕地
(2)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标準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
2、鐵路線路、公路線路、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2元/平米征收。
3、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标準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減半征收。其中,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征。
4、免征、減征的,後改變用途,補繳耕地占用稅。
(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的當日。
(七)納稅期限
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内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十、房産稅法(一)納稅義務人
征稅範圍内的房屋産權所有人。包括經營管理單位、集體單位和個人、房産承典人、房産代管人或使用人。
1.産權屬于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産權屬于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2.産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
3.産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産權未确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産代管人或使用人納稅
4無租适用其他單位的房産,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産稅
(二)征稅範圍
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
(三)稅率
自有房産用于生産經營1.2%
出租非居住的房産12%
①個人出租住房(不分出租後用途)4%
②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4%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
1.從價計征:
應納稅額=應稅房産原值×(1-扣除比例)×1.2%
2.從租計征:
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或4%)
(五)稅收優惠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産免征。
2.由國家财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實行全額或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所有的,本身業務範圍内使用的房産免征。其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後,應征收。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迹自用的房産免征。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産免征。
5.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産,免征。
6.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暫免。
7.為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公租房)的建設和運營,對經營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
8.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産,免征。
9.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後,免征。
10.房屋大修導緻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大修期間免征。
11.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租,無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免征。
12.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分别征收或免征。
13.由财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自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内對其自用房産免征。
14.房地産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征收。
15.2019.6.1-2025.12.31,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自用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産免征。
16.2018.1.1-2023.12.31,對納稅人及其全資子公司從事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漿發動機研制項目自用的科研、生産、辦公房産,免征。
(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原有房産用于生産經營,生産經營當月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産經營,建成次月
3.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辦理驗收手續次月
4.購置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次月
5.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産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次月
6.出租、出借房産,交付出租、出借房産次月
7.房地産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使用或交付次月
8.因房産的實物或權利狀态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産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産的實物或權利狀态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七)納稅期限
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
(八)納稅地點
房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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