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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法元旦實施淘寶店家可網上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4 13:19:15

電商法元旦實施淘寶店家可網上?昨天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其中一條規定備受廣大“剁手族”關注:代購等電子商務經營者也需依法登記和納稅這是否會影響代購商品的價格?代購店主又是如何看待這一政策的?新的法規将在哪些領域确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北京晚報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電商法元旦實施淘寶店家可網上?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電商法元旦實施淘寶店家可網上(新電商法昨起實施)1

電商法元旦實施淘寶店家可網上

昨天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其中一條規定備受廣大“剁手族”關注:代購等電子商務經營者也需依法登記和納稅。這是否會影響代購商品的價格?代購店主又是如何看待這一政策的?新的法規将在哪些領域确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北京晚報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部分代購“正在觀望”

新實施的《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依法享受稅收優惠;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這裡提到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顯然,活躍在電商平台、朋友圈及視頻網站的代購也包含在内。

“我喜歡了許久的一款帶毛帽子的外套,淘寶的代購店比專櫃店便宜1500多元,本想着元旦後拿了獎金就拍下,結果今天發現下架了。”元旦當天,消費者小晶告訴記者,她看到心儀的商品不能買了,有些失落,而點進該店鋪首頁又發現,店鋪裡所有的商品都下架了,幹淨的頁面隻留下一份公告:“非常抱歉某某(代購店鋪名稱)由于政策問題,受到影響。故全店所有商品暫時下架,上架時間等待通知,給您帶來不便敬請諒解。”

記者也發現,部分電商平台的代購小店已将所有商品“清零”。比如,一家歐洲商品代購店首頁寫着:“很多買家月初就詢問你們明年還代購嗎?這個問題至今沒有定論。這是暫時的告别……願有機會江湖再見。”頁面下方的所有商品展示處是一片空白。

不過,大部分代購店鋪依然在銷售商品。一家年前就收款并答應為消費者代購一雙皮鞋的店家向記者表示:這單年前的交易不會受到影響,至于之後價格是否會提高,“大家都在觀望”;另一家活躍在朋友圈的代購者則向記者表示:如果要交稅,店内商品價格可能會有所上漲。

“大數據殺熟”受制約

《電子商務法》的實施,除了規範電商合法經營外,也将給消費者帶來更多權益保障。

比如,個别平台疑似編造、複制好評的行為,一度成為去年網友熱議的話題;而新實施的《電子商務法》明确規定,禁止電子商務經營者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删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大數據殺熟”的勢頭也将得到遏制。針對某自營平台上同一商品向不同用戶發放不同幅度優惠券的現象,該平台數據研究相關負責人曾這樣向北京晚報記者解釋:“優惠券有三種,分為拉新、複購和喚醒,有些優惠券是面對所有的用戶,有些就不是。”而此後,這種做法或許有待考量,《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此外,《電子商務法》還規定,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且禁止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等,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平台如何擔責值得關注

此前,電商法(草案)四審稿拟将電商平台的安全審核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曾引發巨大争議,被認為有減輕平台責任之嫌。

當時,該草案三審稿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是:“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内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與該平台内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而四審稿将原三審稿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内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中國消費者協會相關負責人接受媒體采訪時曾指出,這一改動将很大程度上減輕電商平台的責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也表示,如果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則需要先判定誰承擔主責。以滴滴相關案件為例,“如果兇手被判定承擔主責,滴滴平台承擔次責,那麼滴滴隻需要承擔次責的賠償責任了。如果一個電商可以吸吮着沾了消費者鮮血的手指前行,就會有更多的電商模仿”。業内人士呼籲:實體企業承擔大量責任,電商平台不應特殊。線下實體商家如果銷售假冒僞劣商品,要承擔“連帶責任”,對電商平台也應一視同仁。

本報記者 殷呈悅 孫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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