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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新規開始施行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06 16:15:27

剛剛,紅星新聞記者從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網獲悉,《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于今日正式印發,有效期五年。

一批新規開始施行(定了今起施行)1

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超大城市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服務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和踐行新發展理念的公園城市示範區建設,提升城市人口競争力,科學推動人口流動和合理分布,提高人口服務管理水平,根據市委、市政府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居住證積分是指通過建立指标體系,對每項指标賦予一定分值,居住證持有人按規定申請積分,并根據積分情況申請成都戶籍或享受對應的公共服務。

第三條按照“綜合評價、量化标準、公開透明、程序規範”原則,有序推進居住證積分相關工作。

第四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内合法穩定居住和合法穩定就業,并辦理成都市居住證的境内來蓉人員,适用本辦法。

第五條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具備申請積分入戶資格。

(一)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内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連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5年及以上

(三)無刑事犯罪記錄及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

第六條居住證積分指标包括:穩定職業、居住引導、就業引導、入戶區域引導、年齡指标、技術技能、個人貢獻等加分項,以及違法犯罪、個人不良信用等減分項,總積分為各加分項指标之和扣除各減分項所得結果。

(一)穩定職業指标。

申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内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按月繳費的,分别按10分/年累積計算,其中:

● 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滿6個月的,分别積5分;

● 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滿12個月的,分别積10分。

最近連續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基數等于或高于四川省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低于2.5倍(含)的、高于2.5倍低于3倍(含)的,分别加10分、20分。

(二)居住引導指标。

申請人擁有本市合法穩定的住所,連續居住按5分/年累積計算。

申請人在龍泉驿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區居住按2分/年加分累積計算,最高不超過10分;

在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居住按4分/年加分累積計算,最高不超過20分;

在成都東部新區居住按6分/年加分累積計算,最高不超過30分。

(三)就業引導指标。

按照申請人就業所在地計算分值,在66個産業功能區就業按照10分/年累積計算。

申請人在天府國際空港新城、簡州新城、淮州新城等東進區域和成都科學城、天府總部商務區、天府國際生物城、天府智能制造産業園等南拓區域就業按4分/年加分累積計算,最高不超過20分;

在歐洲産業城、新都智慧物流産業園等北改區域和中德(蒲江)中小企業合作區、彭州天府中藥城等西控區域就業按2分/年加分累積計算,最高不超過10分。

(四)入戶區域引導指标。

按照申請人選擇入戶區域計算分值,申請入戶在龍泉驿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區加10分,申請入戶在遠郊新城加20分,申請入戶在成都東部新區加30分

(五)技術技能指标。

申請人屬于《成都市人才開發指引》範圍的,人才緊缺綜合指數三顆星、兩顆星、一顆星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具有高級、中級、初級職稱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具有高級技師、技師資格的,分别加40分、30分;具有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資格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以上情況隻計最高資格得分。

(六)個人貢獻指标。

申請人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包括:創新創業、勞動模範(含享受勞模待遇的)、道德模範、見義勇為模範、工匠等,同類表彰隻計最高榮譽得分。

申請人在本市參與社會服務的,在參加志願者服務、慈善捐贈、無償獻血等方面做出貢獻的,每項達到标準加2分,最高不超過10分。

退役軍人服役期間榮立一等功及以上獎勵、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

(七)年齡指标。

申請人年齡不超過35周歲的,加50分;36—45周歲的,加40分

(八)個人不良信用記錄指标。

申請人近3年在個人信用、市場監管、稅務等方面存在不良記錄的,每條減10分。

(九)個人違法犯罪記錄指标。

申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因刑事犯罪被處罰的、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減100分;被強制戒毒的,每次減50分;被行政執法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每次減20分。

第七條居住證積分實行“随到随積”,每年常态化申報、查詢、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在區(市)縣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區、成都東部新區、成都高新區管委會,下同)政務服務中心積分辦理窗口進行申報。區(市)縣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受理積分申報材料後,按照職責分工将申報材料提交有關部門進行審核。

第九條市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依據年度居住證積分入戶分值線,确定入戶資格人員,并公示入戶資格人員名單。入戶資格人員應及時辦理入戶手續,逾期未辦理,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條申請人在居住證積分辦理過程中有異議的,可向市、區(市)縣兩級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請複核或投訴。對經核查異議成立的,應予糾正。

第十一條申請人不得僞造、編造或者使用僞造、編造、虛假的申請材料,不得做出虛假承諾,一經查實,取消其當次申請積分資格,且兩年内其積分申請不予受理;已辦理入戶的,予以注銷,退回原籍。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市發改委負責統籌協調居住證積分管理工作,依據國家、省對超大城市戶籍制度改革和人口規模政策導向,根據成都市中長期人口發展規劃,适時對居住證積分政策進行調整,經市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市公安局負責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劃定居住證年度積分入戶分值線,經市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組織實施居住證積分管理日常工作,指導各區(市)縣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做好申請受理、入戶辦理等工作;監督檢查全市積分申辦工作;探索在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規劃範圍内實現戶籍準入年限同城化累計互認。

市人社局負責制定《成都市人才開發指引》,配合做好積分管理相關工作。

市經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市衛健委、市退役軍人局、市市場監督局、市金融監管局、市醫保局、市網絡理政辦、國家稅務總局成都市稅務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等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積分審核工作及積分服務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根據積分情況,持證人按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教育、就業、養老、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具體實施細則由市級相關職能部門制定公布。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來源:成都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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