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萬美元,表面看似不少,可如果站在一個孩子受害、無辜被關、妻離子散的父親角度,郭利要求“不菲賠償”的心情,并不難于理解。
“結石寶寶”父親被判敲詐勒索關鍵錄音曝光;律師:人為精心設計。視頻來源:新京報我們視頻。
文 | 楊晨
10年了,“結石寶寶”事件仍餘波未平。
據封面新聞報道,“結石寶寶”父親郭利日前發布《緻雅士利(國際)乳業公開信》,要求雅士利集團兌現1000萬美元的賠償協議,另提出追加對其本人和家庭造成的傷害綜合(精神)賠償金3000萬美元。
4000萬美元,如果換算成人民币,就是将近3億元,這的确是一筆不菲的賠償請求。
如果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像郭利這種再審改判無罪的情況,“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16日下發的通知,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标準為每日242.30元,也就能獲賠40餘萬元,即便加上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也極為有限。
當然,這僅是針對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并沒有包括侵權者的民事賠償。當初,因為雅士利旗下的施恩奶粉,“三聚氰胺含量高達132.9mg/kg,超過國家限量的132倍”,導緻了郭利兩歲半的女兒患上嚴重的腎結石,作為被侵權者的監護人,郭利有權利依據《侵權責任法》,要求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雅士利集團“承擔侵權責任”。
郭利,在9年前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因堅持維權被稱為“結石寶寶”父親。圖源:新京報網。
這筆侵權賠償應該是多少呢?根據《侵權責任法》,“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财産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如果“明知産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産、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除了訴訟渠道外,侵權“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
根據報道,郭利與雅士利集團之間曾“達成40萬的和解協議”,在“重新讨論賠償事宜”中,郭利要求對方“再賠償300萬元”,這都可以視為雙方協商賠償費用的過程。
但是,随着郭利的被捕和入罪,這一過程并未完成。也就是說,在郭利與雅士利集團之間,仍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進行充分“協商”。
盡管2013年7月16日,蒙牛乳業的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了收購雅士利國際的議案,蒙牛總裁孫伊萍出任雅士利董事會主席,丁聖、吳景水、李東明等人進入雅士利董事會,管理層進行了“大換血”,但繼承了雅士利“家底”的蒙牛,也應依法承擔起雅士利的“債務”。因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郭利向雅士利索賠,“新東家”蒙牛也責無旁貸。
至于這筆賠償費用該多少,并沒有法定上限。賠償4000萬美元,隻要“你情我願”,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
當初,因為雅士利集團的“報案”,正在“協商”的他被公安機關逮捕,繼而被判刑入獄5年。
一個月前,郭利與母親在北京合影。圖源:新京報網。
在事件旁觀者的眼中,這一幕簡而言之,就是一個曾經的民事侵權者通過公權力的不當追究,讓一個所謂的“敲詐勒索者”付出了過于慘重的代價。
此前,郭利是同聲傳譯。然而,在與雅士利集團的賠償交涉中,他不僅失去了5年的寶貴人身自由,失去了社會地位和高薪工作,而且失去了妻子和孩子。
在監獄服刑期間,郭利的妻子提交了離婚協議書,他與女兒長達一年半的時間沒有見面。一番人生的“過山車”,制造了一連串人生悲情,足以讓任何人為之痛惜。
與狼狽的郭利相比,如今的雅士利集團“如日中天”,已發展成為一家以嬰幼兒奶粉為核心産品的現代化大型企業。
面對一個相對弱勢的公民,這樣一家以價值和質量作為“金字招牌”的市場巨頭,如何對自己曾經犯下的“錯誤”作出回應,依法賠償對方損失,不僅體現公司的法治素養,也檢驗着企業的社會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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