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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條和借條在法律的區别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2 10:20:16

欠條和借條在法律的區别(借條與欠條在法律上有何區别)1

欠條和借條在法律的區别(借條與欠條在法律上有何區别)2

發布:濟南中院新聞中心

來源:遇事找法

借完錢,打個借條就行了嗎?真的不是這樣的!好多人由于相關法律知識缺乏,為日後讨要借款帶來了諸多麻煩。借錢時又有哪些陷阱需要注意呢?借條、欠條、收條三者的區别你分得清嗎?

先來看一則案例:一字之差,萬元欠款竟不受法律保護!

2008年10月,家住河南鄭州的楊某因家中需要翻蓋房子,就向老戰友張某借錢4.2萬元。當年10月6日,楊某給張某打了個欠條,欠條載明:“今借張××四萬二千元,楊××,2008年10月4日。”楊某的鄰居許某在欠條上簽字作了擔保。

2011年7月,張某在多次向楊某索債無果後,将楊某及許某告上法庭,要求楊某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許某承擔擔保責任。

張某手握着楊某給他打的4.2萬元的欠條去法院訴訟時,卻被法院判決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理由是,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在兩年時間内主張過該權利,現在該主張已超過受法律保護的訴訟時效兩年的規定,所以最終判決駁回了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提醒:在《民法總則》生效之前,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但是在10月1日《民法總則》正式生效之後,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于約定了還款期限的欠條,自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内不主張權利的,法律不予以保護;而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自欠條出具之日起3年内不主張權利的,法律不予以保護。(以下按照3年的訴訟時效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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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看了!上面舉的例子,他們所立下的字據是欠條,那麼如果他們立下的字據是借條,事情會不會發生大反轉?

對于約定了還款期限的借條,自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内不主張權利的,法律不予以保護;而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債權人可以随時要求債務人還款,但自出具借條之日起超過20年不主張權利的,法律不予以保護。

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欠條和借條雖然都具備法律效益,但是欠條的時效性隻有3年,而借條卻長達20年之久。你拿着“過期”的欠條打官司,法官當然隻能說是無效的。

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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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條:

(一)雙方當事人在欠條中約定了履行期限,債權人應當在履行期屆滿後3年内主張權利;

(二)雙方當事人沒有在欠條中約定履行期限,其訴訟時效為欠條出具日期的3年内,債權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3年内主張權利。

借條:

(一)雙方當事人在借條中約定了履行期限,債權人應當在履行期屆滿後3年内主張權利。

(二)雙方當事人沒有在借條中約定履行期限,債權人應當在借條簽字之日起20年内主張權利。

所以,借錢這事也是個謹慎的事情,立憑證時,是寫“借條”為宜,當然,數額較大的,需要簽訂借款協議并找律師審核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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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借條、欠條、收條的區别

1、定義作用不同

◆ 借條:在借用關系中債務人向出借人開具的表明債務人有到期“還款贖條”的義務的借款憑證。借條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給付借款。

欠條:交易過後産生應付賬款的一方(債務人)向債權人開具的證明其欠款事實同時表明開具人有到期“還款贖條”義務的憑證。欠條是對以往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自欠條形成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的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

收條:在收到财物時接收人給送達人開具的證明這一交付事實的憑證。收條不會産生債權債務關系,當事人在開具收條時并沒有到期通過給付來“贖條”的意思表示。

2、性質不同

借條:借條證明的是借款/借用關系,強調的是"借"字。

欠條:欠條證明的是雙方之間有債權債務關系,強調的是"欠”,一個結果。

收條:收條證明的是錢或物你已收到,強調的是"已收到"這個事實。

3、産生原因不同

借條:借條是一份簡易的借款/借用合同,它隻能因"借"産生。做為重要證據,本身就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法律效力比較強。

欠條:欠條是一種經濟結算結果,它可以因借貸産生,因買賣産生,因勞務産生,因賠償産生很多原因都能産生欠條,所以它不能證明單純是借貸關系。

收條:收條僅僅是"送""收"兩個動作的完成。它不會産生更不能證明任何債權債務的關系。

4、書寫内容不同

借條: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借條”名稱、借款人名稱、出借人名稱、借款日期、借款事由、借款金額、借款期限、還款日期、利息、借款人簽字蓋章按手印、開具日期等。

欠條:一般包括如下内容:“欠條”名稱、欠款人名稱、被欠款人名稱,欠款事由、欠款日期、欠款金額、還款日期、利息、欠款人簽字蓋章按手印、開具日期等。

收條:一般包括如下内容:“收條”名稱、交付人名稱、交付時間、交付事由、交付款項、交付産生的結果(一般要指明消滅哪張借條或欠條或其他給付義務的效力)、接受人簽字蓋章按手印、開具日期等。

5、訴訟時效不同

➀有約定了還款時間的借條和欠條:有兩年的訴訟時效,均從約定還款時間到期後開始計算。

➁沒有約定還款時間的:

借條:借條從主張還款時開始計算,有三年訴訟時效。三年内再次主張還款時,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産生新的三年訴訟時效,以此計算最長可達到20年。

欠條:欠條從書寫欠條之日算起,隻有三年的訴訟時效。

收條:收條同欠條一樣,隻有三年訴訟時效。

6、法律效力不同

借條:如訴訟時隻有借條,隻需簡單的陳述借款事實經過即可。勝訴極高。

欠條:如訴訟時隻有欠條,還需準備欠條産生的原因等相關證據,否則可能敗訴。

收條:如訴訟時隻有收條,一般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7、遇到老賴時不同

借條:有借條,老賴無法抵賴。

欠條:有欠條,老賴抵賴否認。

收條:有收條,老賴抵賴到底。

借貸關系中,借條PK欠條VS收條,借條完勝。明白了以上區别後,從此就不在擔心傻傻分不清了。

今後大家要求對方打借條的時候,完全可以參照這個借條來書寫,如此一來您債權的安全性将會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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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借條範本】

借 條①

為購買房屋②,現收到③小明④(身份證号:234567…0898)⑤以現金⑥出借的¥80000.00元(人民币捌萬元整)⑦,借期陸個月⑧,月利率2%(百之貳)⑨,貳零壹陸年拾貳月捌日到期時本息一并還清。如到期未還清,願承擔小明通過訴訟等方式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公告費、保函費、保全費等其他費用⑩。若因本借款發生争議,由XX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⑪。

立此為據⑫。

借款人:小紅⑬

(身份證号:3502.....)

XX年XX月XX日⑭

備 注:借款人确認以 省 市 區 地址作為相關通知及訴訟等材料送達地址;若發生地址變更,應向出借人書面提供新的送達地址⑮。

【使用說明】

标題表明了該條據的性質,既防止借條持有者在借條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條持有者将借條篡改為數頁合同的最後一頁。标題應書寫在紙張頂部,标題和借條正文間不留空行,理由同前。另外,由于發生過惡意借款人用褪色筆書寫借條的案例,因此書寫借條時由出借人提供簽字筆更為妥當;借條由借款人全文手寫較為妥當。

“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發生訴訟後借款人提出該筆借款系賭債、分手費等抗辯。另外,書寫借條正文時應注意左右盡量靠近紙張邊緣,不要留出太多空白,以防借條持有人添加内容。

在民間借貸中,通常借條中寫明“今借到某某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項已經實際交付,但若發生糾紛,借款人主張雖出具借條但未實際收到款項仍極為常見,為進一步避免此種訴訟風險,本範本采取了“現收到某某出借的多少元”此種較不常見的表述,以更加強調款項已經實際交付。

此處寫出借人姓名的全名。名字中的字有同音的多種寫法的,應與身份證上記載的名字一緻(最好留存一份身份證複印件)

出借人的姓名後應附身份證号碼,因為同名同姓的人不在少數,而身份證号是唯一的,以避免之後就出借人是誰發生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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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并非現金而系銀行轉賬,則應将此處的“現金”替換表述為“銀行轉賬”,同時應保留銀行轉賬憑據。金額較大的借款,建議采用銀行轉賬方式,以免嗣後發生訴訟時就是否實際交付款項發生争議(以轉賬方式進行的,建議備注借款本金)

金額應既寫阿拉伯數字,也寫大寫數字,以避免之後就是否篡改發生争議;同時币種也要寫明(建議币種也要寫明)。

借期必須明确,以免因何時還款發生争議;借期也要大寫。(注意: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總則規定訴訟時效為三年,應避免超過訴訟時效)

利率應寫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樣也要附大寫,理由同前。同時,應注意截至目前(法院可支持最高的利息為年利率24%)。另外,民間也常将利率表述為“月息幾分”,如“月息兩分”,就是指“月利率2%”,但為了避免争議,利率應盡量采用“年/月百分比”予以表述(小編提醒: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按比例承擔),律師費、公告費、保函費、保全費等其他費用若無約定,則由原告(出借人)承擔;為此,強制建議将上述費用約定清楚(在知識産權類、第三人撤銷之訴等案件中律師費法定由敗訴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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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管轄法院,為避免找不到借款人,導緻需去借款人戶籍所在地提起訴訟,從而增加成本,建議此管轄法院約定為出借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有管轄權的法院。

“立此為據”作為借條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條持有者在借條正文末尾添加内容,同時借條正文和借款人簽字之間不留空行,理由同前。由于借條行文必須簡短,因此借款合同中常見的管轄、糾紛解決等條款在本範本中均不作表述。

借款人的姓名應寫全名并附身份證号,理由同前。同時應由借款人在手寫的名字上摁手印,否則一旦發生訴訟,就借條是否是借款人書寫發生争議時,字迹鑒定的費用不菲,而且也不是每張借條上的字迹都具備可鑒定條件。

⑭該日期應為所借款項實際支付的日期,并應大寫,理由同前。借條末尾日期以下的空白紙張最好裁掉,理由同前。另外,借條書寫中有塗改時,至少應要求借款人在塗改處摁手印,但若要求借款人重新書寫無塗改的借條則更為妥當。借條書寫完成後,為防篡改,借款人可用手機拍照留存,進一步的措施是借款人複印一份留存(并請出借人簽注“該借條複印件與原件一緻”)⑮送達難一直各原告、法院頭疼的事,為防止出現送達難問題,結合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專門設計該條款,屆時法院可根據該規定依法送達相關材料,直接避免進入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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