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在玉溪元江縣發生了一起犬隻與摩托車碰撞的交通事故,摩托車的乘客在事故中受了傷,為此,乘客将犬隻主人起訴到了法院。
審判長:“過來了,壓到這隻狗了你看,碾壓拖行了一段,老人是最後這裡掉下來的。”
庭審中播放的公共視頻顯示,原告是摩托車後排的乘客,其女兒駕駛摩托車從兩隻黑色犬隻身邊經過時,摩托車碾壓了一隻犬,車主騎行了幾米後,坐在後排的原告從摩托車上摔落了。
審判長:“速度快了,你自己看見了,剛才人家前面的(第一輛車)把狗讓開了,過去了,你那個是直接沖過去的。”
庭審中的第三人是摩托車駕駛人,也是原告的女兒,當天她帶着原告外出打針時,遇上了新聞開頭的一幕。事發後,原告女兒與被告簽訂了《意外受傷賠償協議書》。
被告代理人:“被告方已經按照該協議,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作為原告方也接受了被告方的義務,我們認為這個合同對原告方是有約束力的。”
經元江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協議書沒有經過傷者本人的口頭或書面授權,法院對協議書效力不予認定。法院認為,此次事件中被告違反動物飼養管理規定,将飼養的兩隻犬隻放養在公路上。同時,第三人即原告女兒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在行經事發路段時,沒有注意觀察,并确保安全的情況下通行。由于無法确定被告和第三人的責任大小,因而給原告造成的損失101143.10元,應當由被告和第三人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因原告不要求其女兒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被告承擔50%的責任,賠償原告50571.55元,扣除被告原先墊付部分,還應支付49087.55元。
記者:肖彧傑
編輯:王佩玉(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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