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和經常居所的區别和意義?【案例】楚某原戶籍所在地是北京市,2005年楚某從北京市遷出,遷往上海市,在去戶籍登記處的路上發生了車禍,後住院半年出院後,楚某在上海市一朋友家休養一年,未辦理任何登記手續身體康複後他又前往深圳打工,并依法在深圳辦理了暫住證,居住期限為六個月現在楚某決定為自己購買一份保險,那麼他的法定住所一欄應如何填寫呢?,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住所和經常居所的區别和意義?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案例】
楚某原戶籍所在地是北京市,2005年楚某從北京市遷出,遷往上海市,在去戶籍登記處的路上發生了車禍,後住院半年。出院後,楚某在上海市一朋友家休養一年,未辦理任何登記手續。身體康複後他又前往深圳打工,并依法在深圳辦理了暫住證,居住期限為六個月。現在楚某決定為自己購買一份保險,那麼他的法定住所一欄應如何填寫呢?
【法律解析】
楚某仍應依照自己在北京市的戶籍所在地地址填寫。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法定住所地以戶籍所在地為準,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緻,應以經常居住地為準。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醫院治病的除外。司法解釋規定,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後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本案中因為楚某在上海期間沒有辦理任何登記手續,所以不能視為在上海的一年間為其經常居住地。綜上所述,由于楚某從北京遷出後并沒有經常居住地,所以其法定住所仍應以北京的戶籍所在地地址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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