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孫淩楓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法釋[2022]10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同時原來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法發〔1997〕10号)也會予以廢止。
在最新的行政賠償司法解釋中,最引人注目的莫過于擴大了原本《國家賠償法》中第三十五條能夠提起精神損害的相關規定。因此,現在就從最新的行政賠償司法解釋入手,就國家賠償中的精神損失的賠償方式、标準等問題進行簡單探讨。
在原《國家賠償法》中,對于精神損害賠償情形的規定非常嚴格,隻有在限制人身自由例如拘留、逮捕抑或是非法拘禁等情形的或者是故意毆打、虐待達到緻人受傷或死亡的程度,受害人才有獲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除此上述情況外的其他情形均無法獲得賠償。
在最新的司法解釋中,對于精神損害賠償在原有的規定上予以了擴大并細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
(一)受害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超過六個月;
(二)受害人經鑒定為輕傷以上或者殘疾;
(三)受害人經診斷、鑒定為精神障礙或者精神殘疾,且與違法行政行為存在關聯;
(四)受害人名譽、榮譽、家庭、職業、教育等方面遭受嚴重損害,且與違法行政行為存在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後果特别嚴重:
(一)受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十年以上;
(二)受害人死亡;
(三)受害人經鑒定為重傷或者殘疾一至四級,且生活不能自理;
(四)受害人經診斷、鑒定為嚴重精神障礙或者精神殘疾一至二級,生活不能自理,且與違法行政行為存在關聯。這也就意味着隻要由于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的行為達到輕傷的程度,就可以據此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以行政征收案件為例,在征收過程中尤其是強拆房屋時,經常有肢體沖突發生,很容易就會産生輕傷的結果,而本次行政賠償司法解釋的實施,有助于被征收人進一步獲得賠償的利益。
對于精神損害的賠償範圍已經進行了詳細說明,那麼在實際中對于精神損害的标準,賠償金又該如何計算?
首先,對于精神損害的賠償方式通常可以向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其次,現行法律及相關規定中對于撫慰金明确約定最低為1000元。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确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在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金額的50%以下;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适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幹問題的意見》中則是規定,應當在總金額的35%以下。
除上述規定之外,并沒有其他法律或相關行政法規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應當如何計算的規定。這是因為國家賠償每一個案件都有自身的獨特性,并且由于各地經濟發展差異,“一刀切”地規定如何計算必然會導緻賠償過高或達不到賠償目的的結果發生,因此在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時,需要綜合考慮社會發展整體水平,侵權行為的情節、手段、方式,事件的影響範圍以及侵權機關的過錯程度等多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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