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圖中的“我”和“侄女”是否屬于三代以内旁系血親?是否屬于《民法典》中“禁止結婚”的範圍?
答:不屬于三代以内旁系血親,不屬于《民法典》中“禁止結婚”的範圍。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明确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其中直系血親包括父親、母親、兒子、女兒、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孫子、孫女、外孫、外孫女;三代以内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父、伯父、舅父、姑母、姨母、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堂、表兄弟姐妹。
本案中,“我”和“侄女”屬于旁系血親,所以本案的關鍵就是要判斷“我”和“侄女”是否屬于三代以内旁系血親。我們一起來計算一下。
首先找到“我”和“侄女”共同的血緣同源人——就是共同的太爺,然後從“我”開始數到太爺,經曆了4代,再從“侄女”開始數到太爺,經曆了5代,兩邊代數不等,取其大者,所以“我”和“侄女”屬于五代旁系血親。
綜上,“我”和“侄女”雖然屬于旁系血親,但因為超過了三代,不屬于婚姻法禁止結婚的情形,所以可以結婚。從遺傳學的角度,如果雙方有共同的緻病基因,容易增加後代隐性遺傳病發病的機率。懷孕期間作全程産檢,如果有異常,要做産前診斷。
祝你們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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