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電子訴訟送達制度?送達作為民事訴訟中的重要環節,事關當事人知曉案情、應訴答辯等合法權益,也牽涉民事訴訟案件審判質效的提升傳統民事訴訟送達存在送達周期長、經濟成本較高、送達效果不理想等局限,并逐漸成為制約民事訴訟質效的瓶頸伴随區塊鍊、VR技術、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的實現和普及,人們的生活、工作越來越受到現代信息技術影響,以此為契機應當實現高效、便捷、智能、現代的司法送達實踐中,應當堅持審判執行與信息技術深度融合,以構建智慧法院為契機,積極推進電子送達,實現民事訴訟“一鍵式”送達,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民事電子訴訟送達制度?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送達作為民事訴訟中的重要環節,事關當事人知曉案情、應訴答辯等合法權益,也牽涉民事訴訟案件審判質效的提升。傳統民事訴訟送達存在送達周期長、經濟成本較高、送達效果不理想等局限,并逐漸成為制約民事訴訟質效的瓶頸。伴随區塊鍊、VR技術、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的實現和普及,人們的生活、工作越來越受到現代信息技術影響,以此為契機應當實現高效、便捷、智能、現代的司法送達。實踐中,應當堅持審判執行與信息技術深度融合,以構建智慧法院為契機,積極推進電子送達,實現民事訴訟“一鍵式”送達。
一、電子送達的内涵及必要性
民事訴訟送達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訴訟文書送交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1]送達主要内容包括傳票、證據材料、民事判決書等,主要功能在于實現了法院與訴訟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信息的交互。那麼,電子送達有哪些内涵呢?
《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确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35條規定:“電子送達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訊等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由此可見,電子送達是指在取得受送達人同意的情況下,依托特定系統,實現向受送達人送達訴訟文書送達以及法院與受送達人之間數據交互的訴訟活動。對電子送達内涵的理解,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 受送達人同意。主體可以根據自身的意思來處分權利,是民事訴訟活動中的重要原則。電子送達屬于民事訴訟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更應當遵守這一原則。“受送達人同意”該怎樣界定呢?
當然,受送達人可以是書面方式的明确同意。比如,王五因經營需要向銀行貸款,雙方在貸款合同中約定,一旦糾紛訴至法院,王五認可法院通過以手機短信的方式向王五的手機号碼發送電子版本的起訴狀、傳票等訴訟文書,接收訴訟文書的手機号碼以貸款合同中載明的為準。
另外,也可以是非書面的明确同意。例如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手機号碼向被告發送了手機短信,被告向法院回電稱已經收到了手機短信并點擊手機短信中的鍊接查閱、下載了電子版本的訴訟文書,法院核實了其身份并向其釋明了電子送達相關法律規定後,被告沒有明确拒絕的,也可視為受送達人同意。
2 . 特定系統。電子送達所依賴的特定系統,包括訴訟服務網、統一送達平台等法院内部送達系統,也包括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常使用的微信、郵箱、QQ等即時通訊軟件或社交軟件。電子送達的發起、推送、訴訟文書的生成、當事人查閱和下載訴訟文書、送達報告地生成等整個過程都是在系統中閉環進行。作為電子送達收悉方的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屬于民事訴訟活動的重要參與者,應當嚴格遵守誠實守信的原則,向法院提供有效的電子送達地址。
實踐中,因指定管轄、約定管轄等,審判執行的案件所涉及的當事人,既有不同地域、不同行業的,也有不同年齡、不同民族的。作為電子送達發起方的法院,應當充分考慮到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年齡、生活習慣、行業、地域、語言等方面存在着差異。故,電子送達系統的功能設置不能單一化,語言設置應不限于漢語和國内的少數民族語言,發送形式也應當但不局限于傳真、手機短信、電子郵件,以滿足不同受送達主體的電子送達需求。
3 . 适用電子送達訴訟文書的範圍。明确電子送達訴訟文書的範圍,讓電子送達包含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有哪些證據等案件信息,有利于電子送達流程的規範化、電子送達團隊的專業化,更有利于當事人參與庭審、知曉案件信息等合法權益的保障。對于能不能對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進行電子送達,《民事訴訟法》也有明文規定的。
訴訟俗稱“打官司”,老百姓提起訴訟的目的就是想通過法院的審理來化解糾紛、得到法定的處理結果。判決書、裁定書等裁判文書作為這一處理結果的書面憑證,其對當事人雙方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發布了《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辦法》。該辦法擴大了電子送達适用訴訟文書的範圍,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同樣可以電子送達,但是以當事人明确同意作為前置條件,并将南京、蘇州、杭州等城市作為試點地區。
由此,對于試點地區的法院而言,在取得受送達人明确表示同意的情況下,電子送達的文書包括傳票、起訴狀等程序性訴訟文書,也包括判決書、調解書等涉及實體權利的裁判文書。
那麼,為什麼司法實務需要推行電子送達?必要性哪些方面呢?
首先,傳統的民事訴訟送達手段制約甚至阻礙了民事訴訟效能的提升。相對電子送達而言,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屬于傳統的民事送達方式且存在不同的局限。直接送達直接将民事起訴狀、民事判決書等送交給當事人,由于很多被告聯系不上,該方式多适用于原告。郵寄送達是法院與中國郵政公司合作,采用法院快遞的形式将訴訟文書向受送達人郵寄,此類送達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直接送達的部分局限,依托中國郵政公司也保證了送達的權威性、公正性,但由于郵寄地址與受送達人實際地址不一緻、電話打不通等,郵寄送達失敗的比例也是很高。
公告送達是指法院窮盡各種送達方式後,仍不能向受送達人成功送達時所采用的一種送達方式。對很多法院而言,公告送達基本是采用報紙公告的方式進行。由于所刊登報紙的閱讀者大部分是和法律相關的工作者,很多的當事人其實并不能及時知曉,公告送達的效果也是非常有限。
最近幾年,法院受理案件的數量出現“幾何式”增長,難度較大案件、新型案件所占的比例日益增多。雖然法官助理、書記員為送達想盡各種辦法、花費很多時間,有時候法官也不得不參與到送達中來,但是依然被“送達難”所困擾。
有統計顯示,每年約有10%的案件因無法送達導緻案件審理周期延長或難以結案;發回重審案件中約有10%是送達問題導緻的。[2]也有統計顯示,花費在送達程序上的司法資源占總數的40%左右。[3]讓有限的司法資源得到最優化,提升送達效率、審判效能,成為了民事訴訟普遍存在又亟待解決的難題。
其次,現代信息技術迅猛發展、普遍運用,讓高效、便捷、智能的訴訟服務成為必然的趨勢。京東“6.18”購物狂歡節,讓社會大衆通過京東客戶端就可以任意選購喜歡的商品;身處不同城市的創業者,通過騰訊會議微信小程序便可以在線溝通交流;一條網線、一部電腦,很多“網紅”就可以“直播帶貨”,并直接促進了銷售、服裝等産業鍊的延長。
人工智能、VR技術、雲計算、5G技術、區塊鍊等現代信息技術在最近幾年發展迅猛,打破時間、空間限制,公衆享受了現代信息技術所帶來的便利。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發布的數據,截止2020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達9.4億,互聯網普及率達67%,手機網民規模達9.32億。網絡化、信息化、電子化已經成為社會大衆當前重要的生活方式。那麼,在“案多人少”、傳統民事訴訟送達效率不高的情況下,實現現代信息技術與審判執行進行深度融合,讓老百姓不出家門就能享受到優質的訴訟服務,以數據多跑路換取高效、智能、多元的“一鍵式”送達,日益成為公衆在數字時代、信息時代的新需求新期待。
再次,智慧法院的建設也讓電子送達的成效日益凸顯。電子送達屬于智慧法院建設的一部分,是向現代信息技術要審判執行力的重要體現。電子送達在民事訴訟領域的運用,充分釋放現代信息技術的“紅利”,提升民事審判工作的便民性、效率性,優化了法院智慧化的構建。
通過移動微法院,訴訟當事人利用手機、電腦就可以享受到網上立案、在線閱卷、刷臉退費等訴訟服務;通過甯審通、騰訊會議,法官就可以組織原、被告在線對證據進行質證,也可以為了防控疫情而實現案件“不見面”式開庭審理,做到了防控疫情、審判案件“兩手抓”;通過VR技術、淘寶網,将房産、車輛、煙酒、手表等司法拍賣的物品“搬”到了網絡上,實現線上看樣、網上競拍,大大提高了司法拍賣的成功率,有力提升了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實現率。
上述,是各項信息技術在智慧法院建設中的運用,為電子送達的構建、推行提供了有益借鑒并讓電子送達成效凸顯。有數據顯示,截止2020年8月24日,山東全省法院收案141萬件,發起送達任務251萬件,送達率178.12%,電子送達91萬件,占比36.11%。[4]有人統計,2020年第一季度深圳市寶安區法院電子送達文書法律文書8929件,送達裁判文書87件。[5]
二、電子送達優越性明顯
那麼,采取電子送達到底具備哪些優勢,特别是相比原來的傳統的送達手段,能夠為審判工作帶來哪些積極的變化?
首先,電子送達易操作,簡單方便。法院的内部電子送達系統能向手機号碼、傳真号碼、電子郵箱等發送訴訟文書,手機号碼、傳真号碼、電子郵箱均屬于社會大衆在生活或工作中日常使用的通訊方式或社交軟件。相對于當事人而言,在接收電子送達的訴訟文書時,與平時接收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微信信息等相差無幾,簡單易學、操作性強。對于不同年齡段、不同行業、不同語言的人群也同樣适用。
其次,高效送達,優化司法資源。郵寄送達,從投遞到反饋郵寄結果,同城或本省份的大概需要三至十天,外省份的則需要半個月左右,法院的專門快遞費用平均每件在20元至30元,經濟成本相對比較高;公告送達自登報時開始計算,期間長達數月,且要分開庭前送達、開庭後送達。
電子送達就不一樣了。隻需要用手指點擊鼠标就能發起電子送達,一次發起可以附開庭傳票、民事起訴狀、民事判決書等多份訴訟文書。當事人可以通過手機、電腦、平闆等設備進行接收,并能多次查閱和下載,實現了“一鍵式”送達。訴訟文書被查閱後,電子送達系統會生成送達憑證、送達報告書并存儲于電子送達系統。從發起電子送達到送達報告書存入系統,整個過程僅僅耗時幾分鐘。
電子送達實現了讓現代信息技術的“多跑路”,避免了重複送達和受送達人當面确認,大大縮短了送達周期。法官不用再為送達而煩惱,将會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用在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适用等事務方面。有統計,2019年,泗陽縣法院适用電子送達短信39145條,送達成功率83%以上,郵寄送達減少13000餘次。[6]也有人統計,2020年1至8月,萍鄉全市法院完成電子送達36142人次,其中電子送達簽收時間為0.6天,較郵寄送達快5.3倍。[7]
再次,提升參與度,構建開放、透明的司法體系。電子送達以法院電子送達系統和當事人日常使用的手機号碼、電子郵箱、傳真号、微信賬号等為着力點,實現了從電子送達發起到送達報告書存卷整個過程的“留痕”,每個節點都可以在系統中查詢,送達流程更加規範、透明、開放。以手機短信電子送達為例。送達人員會電話聯系受送達人,征詢其意見、釋明電子送達的相關規定并同步錄音、形成電話送達記錄。電子送達短信發出後,系統同步生成電子送達截圖。受送達人可以随時随地點擊手機短信中的鍊接并憑借查詢驗證碼查閱、下載電子化的訴訟文書。
随後,電子送達系統會生成載有案由、受送達人、送達方式、送達結果、送達情況等内容的送達報告書并存入系統。這種“不見面”無線暢通的送達方式,實現了當事人“少跑路”,突破了時間和空間局限,有利于促進公開、透明、開放司法體系的構建。
三、電子送達中應注意的問題
作為一項司法改革的措施,關系到司法程序的規範化,也關系到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障,在實際運行中,存在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問題。
一是電子送達方式單一問題。傳統民事訴訟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如公告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等等。就司法實踐來看,原告雖将案件訴訟到法院,但是大多僅能提供對方手機号碼、住址。法院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手機号碼聯系後發現,停機、打不通、号碼錯誤的比例很高,住址也沒有對方當事人的影子,這就給電子送達帶來一定困擾。
當今社會,信息通訊技術已經走入尋常百姓家,手機号碼、電子郵箱、微信賬号、電商平台賬号等都被社會大衆所普遍使用,受衆群體在數量、行業、年齡等方面存在着差異。到法院進行訴訟的當事人,也存在着地域、語言、年齡、行業等方面的差異,其送達方面的需求以及提供的電子送達地址也就存在差異。電子送達與之前的送達方式均不同,其以區塊鍊、大數據、5G、中間庫等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并不完全存在于現實環境中。如何利用好現代信息技術,将法院電子送達系統打造成能夠兼備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傳真等多元化的系統,避免電子送達方式單一化,以滿足衆多當事人的不同送達需求,是一個需要兼顧和關注解決的現實問題。
二是電子送達收悉标準确認問題。送達是訴訟程序中的重要環節,電子送達收悉标準的确認,既直接涉及當事人答辯、管轄異議等合法權益,也與民事訴訟案件審判質效息息相關。如何确認電子送達收悉标準,不能一概而論,應當區分不同的情況。
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電子送達地址或主動提供了電子送達地址的,受送達人在幾分鐘内就可以通過手機、電腦、平闆等設備查閱、下載訴訟文書,可以說是“點即達”。另外,法院電子送達系統會顯示成功發送與否,并在當事人查閱、下載後生成電子送達憑證,該憑證會載明送達日期、送達的結果、送達方式等,相當于送達回證。根據電子送達憑證便可以來确認當事人是否收悉。
如果當事人沒有提供或沒有約定電子送達地址,特别是在受送達的一方當事人找不到的情況下,若發現受送達的一方當事人在一年之内有其他訴訟并提供了電子送達地址的或者在多個訴訟中提供了同一電子送達地址的,則應當将該地址認定為有效的電子送達地址。法院根據上述電子送達地址進行了電子送達,是有效的。但是,受送達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并未收到法院電子送達系統發送的相關訴訟文書,則不能認定電子送達已經成功,電子送達憑證上的日期也就不能作為電子送達的日期。
三是當事人的權益保障問題。電子送達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民事訴訟送達,整個流程均在“線上”進行,對于很多當事人而言相對比較陌生。電子送達成功與否如何認定、電子送達失敗損害了當事人合法權益如何救濟等都事關當事人切身利益。《民事訴訟法》對電子送達地啟動條件進行了限制,即受送達人同意,沒有取得受送達人同意的電子送達是沒有效力的。
當事人同意适用電子送達,在法院發起電子送達後長時間未進行任何反饋的,該如何處理?
此種情況下,法院在适用電子送達時向當事人進行了釋明,當事人同意适用電子送達就可以視為其對自己訴訟權益在電子送達中存在的風險進行了預判。法院根據其提供的電子送達地址進行送達後,長時間沒有得到任何反饋,由此産生的法律責任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除非有确切的證據證明當事人并未收到法院電子送達的訴訟文書。
四、電子送達的優化構想和建議
電子送達的目标是通過現代信息技術與民事審判執行的深度融合,實現民事訴訟送達的高效、多元、便捷,以解決民事訴訟送達“難”的困擾。就電子送送制度的推行和完善,筆者試着提出如下幾點思考和建議。
首先,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程序權益優先保障。
電子送達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對于知曉案件信息、參與庭審等意思自治,保障當事人訴訟程序權益。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優先保障當事人程序權益,其實方式有很多。當事人已經約定了電子送達的,法院直接适用。沒有約定電子送達的,立案人員、承辦法官或書記員可以征求當事人的意願并普及電子送達的相關規定,對于表示願意電子送達的當事人,應指導當事人填寫姓名、住址、電子送達地址、工作單位等必要信息。雖然當事人同意電子送達,但若提出需要紙質訴訟文書,法院仍應當将紙質訴訟文書及時進行送達。
其次,樹立互聯網思維和信息化理念,增強适用電子送達的主動性。
在信息化、現代化飛速發展的今天,僅僅依靠加班加點、加派人手并不能保障案件審理的效率。樹立萬物互聯的互聯網思維、科技賦能的信息化理念,不斷增強電子送達的主動性才是“硬道理”。
電子送達是現代信息技術與審判執行高度融合的有益實踐,有助于民事訴訟送達工作步入“快車道”。法院電子送達系統“管不管用”關鍵在于法院幹警“想不想用”。對電子送達穩定性、效率性不了解,對電子送達操作步驟、送達内容不“了然于心”,是導緻很多法院幹警對電子送達信心不足、“不願意用”的重要原因。對電子送達相關法律規定、操作技巧進行集中培訓,組織幹警到互聯網企業參觀學習,真正了解電子送達、互聯網,由“不想用”向“主動用”轉變,不斷增強互聯網思維、信息化理念。建立電子送達微信群,及時反饋電子送達實際操作中的問題,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研讨分析,及時升級電子送達系統,不斷提升電子送達的專業化、職業化。
電子送達不是法院的“獨角戲”,能否普遍适用的重點,在于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願不願意用”以及社會大衆對電子送達的認知度。
在法院的公共區域視野開闊處,可以設置顯示屏,以視頻或圖片的形式宣傳電子送達的适用條件、有哪些好處和風險,讓更多的人真正了解電子送達的高效便捷并逐漸願意主動适用電子送達。發揮好法院“開放日”、“參觀日”的功能,積極組織律師團體、高校師生進法院參觀、了解電子送達,設置操作體驗環節,增強電子送達的體驗感。讓萬物互聯的互聯網思維、科技賦能的信息化理念在當事人以及更多的人心中中“生根、發芽”,不斷擴大電子送達的“朋友圈”。
再次,多措并舉,不斷完善電子送達。
電子送達,其本質是依托現代信息技術來破解傳統民事訴訟送達的弊端,實現送達的高效化、智能化、信息化。但電子送達不是空中樓閣,必須依賴于良好的“基礎”并多元化進行。
1 . 公示法院電子送達信息。法院屬于司法審判機關,在審判執行方面具有權威性和公信性。在官方網站、官方微信公衆号公布自身電子送達的電話号碼、電子郵箱或其他電子聯系方式,以增強電子送達的權威性和公信性。
2 . 多方合作,建立大數據庫。在司法實踐中,若當事人無法提供電子送達地址或提供的電子送達地址無效,法院應充分發揮現代信息技術的優勢及自身的職能,以保障訴訟有序進行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受影響。工商部門是公司等非自然人的行政登記機關,中國移動、電信、聯通等通訊運營商的客戶有幾億之多,阿裡巴巴、蘇甯、京東等電商平台擁有網購用戶的聯系方式、收貨地址等海量數據,騰訊、新浪等公司的微信用戶、QQ用戶、微博用戶更是不勝其數。
法院可與上述部門或公司加強合作,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構架信息互通橋梁,建立多方參與的大數據庫。通過數據庫,實現海量電子送達地址的智能檢索、比對篩查,确定最優的電子送達方式,高效匹配妥投地址、訴訟活動地址,節約司法資源,提升電子送達成功率,充分釋放電子送達的“紅利”。
3 . 成立集約化送達中心。電子送達作為一種新型的送達方式,還處于逐步完善的過程當中,民事訴訟依然需要電子送達之外的送達方式。郵政公司與法院存在郵寄送達的業務往來,其具有全面的投遞網絡和專業投遞員隊伍,在線下投遞、線下送達方面具有更加獨特的優勢。
法院應成立涵蓋郵政公司參與的集約化送達中心。各民事審判部門在網上将送達的訴訟文書推送給集約化送達中心,再由集約化送達中心集中進行電子送達的後續操作。對于不能進行電子送達的,由集約化送達中心根據不同情形轉為郵寄送達、直接送達等。
4 . 完善電子送達救濟制度。當事人在訴訟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向法院申請救濟,但是救濟申請地提出必須在訴訟時限之内,并由申請人承擔舉證證明非其過錯導緻電子送達失敗的責任。不然,不得對電子送達提出救濟申請。
結語
電子送達,以雲計算、區塊鍊、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為抓手,以發揮法院審判職能作用為目标,是信息時代、數字時代建設智慧法院的積極探索和有益舉措,能夠實現現代信息技術與審判執行的深度融合,促進民事訴訟送達智能化、現代化,能夠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提升民事訴訟效能,也能夠使司法資源配置得到進一步的優化。
[1]譚兵、李浩主編:《民事訴訟法學》,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49頁。
[2]範貞:“廣東統一推行訴訟電子文書送達”,載《人民法院報》2015年1月5日。
[3]沈德詠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12頁。
[4]參見“全流程無紙化網上辦案這樣催生‘化學反應’”,載微信公衆号《山東高法》2020年9月4日。
[5]參見“智慧司法微創新|‘隔空’送達,即送秒達”,載微信公衆号《深圳寶安法院》2020年4月28日。
[6]參見“泗陽電子送達,辦案上‘高速’”,載《人民法院報》2020年1月14日。
[7]胡宜波、易喬羽:“{成果巡禮}江西萍鄉兩級法院:大場面,小意思,看我的!”,載微信公衆号《智慧法院進行時》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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