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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養老保險賠償計算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3 23:06:19

基本事實

未交養老保險賠償計算(未繳社保養老保險)1

  錢某于2003年1月25日與原甲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後經改制,甲公司變更為乙公司。錢某在該公司持續工作至2019年10月份後,該公司以錢某達到退休年齡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2003年2月1日,錢某在乙公司提供的打印版《聲明》上簽字,載明因本人原因自願不繳納社會保險,不辦理入保手續,責任與後果由本人全部承擔。

  2009年10月5日,錢某在乙公司提供的打印版《協議書》上簽字,載明因錢某不同意辦理,緻使公司無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自2009年10月起每月補助120元作為錢某的社會保險費。

  2011年4月1日,錢某再次在乙公司提供的打印版《協議書》上簽字,載明錢某不同意辦理入保手續,乙公司根據廠齡及出勤情況給予一定的補貼,作為其社會保險費,錢某不得以不辦理入保手續為由向公司主張任何權利。錢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間,乙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也未代扣代繳錢某個人應承擔的繳費部分。至2019年10月份錢某退休,根據現有社保政策,無法再補繳相關社會保險費,故錢某無法領取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根據錢某提供的銀行交易明細和乙公司提供的工資明細表,能夠認定錢某退休前的工資均已發放。一審法院認定自2009年10月至2011年3月,乙公司發放給錢某社會保險補助款2055元。根據2011年4月1日的《協議書》,乙公司根據廠齡及出勤情況給予錢某一定的補貼,作為社會保險費,一審法院認定自2011年4月至2013年5月,乙公司發放給錢某社會保險補助款7701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份,日照市企業退休職工月人均養老金為1717.85元。錢某因相關社會保險争議申請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以錢某的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争議受案範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錢某不服,遂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賠償錢某養老保險待遇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

  錢某、乙公司約定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是否有效?

  基本養老保險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以保證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為目标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義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将社會保險費補發到工資中,而不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無效。本案乙公司提交的《聲明》《協議書》内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

  乙公司未為錢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否應當賠償錢某養老保險待遇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緻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争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案因乙公司未為錢某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不能補辦,導緻錢某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錢某要求乙公司賠償其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符合法律規定,酌情予以支持。關于養老保險待遇損失如何計算的問題,由于社會保險待遇計算所依據的内容紛繁複雜,而且受政策調整影響較大,且對于不同保險項目的保險待遇計算規則不盡相同,如要求精準計算則難于操作,也與審判實踐不相适應。根據目前較為通行的辦法,酌定按照勞動者退休時當地退休職工的社會平均養老金标準,參照人身損害賠償标準中75周歲這一全國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标準,結合單位和個人應承擔的比例份額,一次性計算養老保險損失為宜。

  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号)的規定,我國基本養老保險采取“統賬結合”的管理模式,參保單位和個人分别繳納工資總額的20%和8%的比例,繳費滿15年并達到退休年齡者可以領取養老金。山東省自2010年至2019年5月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進行了數次微調,企業繳費比例平均維持在19%,個人繳費比例為8%。本案由于錢某并未支出應當由個人負擔的份額,故在計算損失時應當根據單位和個人應承擔繳費比例酌情予以賠償。對于乙公司已經在工資中發放的社保補款9756元,應當相應地予以扣減。

  綜上所述,判決:乙公司賠償錢某養老保險待遇損失207838.33元{1717.85元/月×12月×(75年-60年)×[19÷(19 8)]-9756元}

  乙公司不服,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一審法院認定《聲明》《協議書》的内容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正确。錢某因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而要求乙公司賠償損失,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按照勞動者退休時當地退休職工的社會平均養老金和全國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标準,結合單位和個人應承擔的比例份額,并扣減乙公司已随工資發放的社保補款9756元後,判決乙公司賠償錢某養老保險待遇損失207838.33元并無不當。錢某達到退休年齡後因無法補辦社保手續并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而提起仲裁申請,未超出勞動争議仲裁時效。錢某收到不予受理仲裁通知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亦未超過法定期間。乙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乙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号:(2021)魯11民終5号

來源:子非魚說勞動法、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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