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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調整體系是什麼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1 19:05:11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系和财産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一定的社會關系經由民法調整便形成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有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民事法律關系内容、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民事活動的參與者,即當事人;民事法律關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比如物權的客體是物、債權的客體是給付行為、知識産權的客體是智力成果、人身權的客體是人身利益等。民法内容廣泛,一切調整民事關系的法律規範都屬于民法規範,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并于同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屬于民事基本法,内容共七編,依次是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

民法典的調整體系是什麼(民法典的結構體系)1

總則。總則部分包括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等十章内容。其中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這三章合起來構成民事主體,即民事主體分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三大類。自然人是指因出生而獲得民事權利能力的人,即公民,另外,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法律地位屬自然人。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人”,是指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并且有獨立财産、能夠獨立擔責的組織,包括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營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等;非營利法人是指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得利潤的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别法人。非法人組織是指雖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不具有獨立責任能力的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同屬組織的範疇,二者的區别在于法人的人格獨立、财産獨立、責任獨立,而非法人組織則不具有法人資格,即人格不獨立、财産不獨立、責任不獨立,非法人組織對外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效果歸屬于其組織成員。需要說明的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僅可以成為民事主體,也可以成為公法上的主體,關鍵在于看他參與到了什麼樣的法律關系之中。

物權。物權編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産生的民事關系,包括通則、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五部分内容。通則部分規定了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以及物權的保護等共通性問題。所有權即财産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一定的财産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依歸屬的不同,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不動産所有權的一種特殊形态,所謂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指的是權利人即業主對于一棟建築物中自己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系而産生的管理權的結合。相鄰關系、共有、善意取得等是與所有權有關的幾種重要制度。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物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是他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等。擔保物權是指權利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職務時,有權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擔保财産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占有是指對物在事實上的管領和控制,是重要的物權制度。

合同。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合同編調整因合同産生的民事關系,包括通則、典型合同、準合同三部分内容。通則部分規定了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保全、變更和轉讓、權利義務終止以及違約責任等内容。典型合同即本編規定的有名合同,包括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保理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物業服務合同、行紀合同、中介合同、合夥合同等十九種。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沒有法律規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不當得利,是指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而受利益緻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無因管理、不當得利與合同一樣,都是債發生的原因,故《民法典》将其規定在了合同編,置于準合同項下。

人格權。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對其人格要素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以維護和實現人格尊嚴和人格自由為目的的權利,即民事主體對其人格要素享有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人格權編調整因人格權的享有和保護産生的民事關系。人格權可分為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具體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隐私權等;除上述具體人格權之外的其他人格權益,統稱為一般人格權。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産生的民事關系,包括一般規定、結婚、家庭關系、離婚、收養五章内容,其中家庭關系指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以及其他近親屬關系。

繼承。繼承編調整因繼承産生的民事關系。這裡的繼承指繼承财産,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由法律規定的或者由死者生前指定的人取得的制度。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法定繼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以及遺産分配的基本規則的繼承方式。遺囑繼承是指按照被繼承人生前遺囑,由其指定的繼承人取得遺囑處分的遺産份額的繼承方式。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繼承權的主體隻能是被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範圍之内的自然人。二者的不同之處在于:法定繼承有順序限制,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且同一順序繼承人有多人的,繼承份額一般相等;遺囑繼承不受繼承人順位和繼承份額的限制,由被繼承人生前通過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遺囑所确定的份額。當然,遺囑具有優先效力,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若被繼承人通過遺囑指定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他人(包括國家、集體、個人)取得其遺産,則屬于遺贈。另外,繼承人以外的人若跟被繼承人存在扶養關系而依據《民法典》第1131條的規定取得遺産的,為酌分遺産人,其享有的是請求分得适當遺産的權利,該權利不是繼承權。

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自己的行為或者由其負責的他人的行為或者由其管理的動物、物件緻使他人民事權益遭受侵害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侵權責任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産生的民事關系,包括一般規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産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環境污染和生态破壞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建築物和物件損害責任等十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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