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空間站會被别人破壞嗎?編者按 空間站又稱航天站、太空站、軌道站是一種在近地軌道長時間運行,可供多名宇航員巡訪、長期工作和生活的載人航天器目前世界上有兩個空間站在運行,一個是由美國、俄羅斯等16個國家和地區組織共同建設的國際空間站,另一個是中國自主建造的中國空間站本版特刊登文章,介紹空間站安全法律制度,敬請關注,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國際空間站會被别人破壞嗎?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編者按 空間站又稱航天站、太空站、軌道站。是一種在近地軌道長時間運行,可供多名宇航員巡訪、長期工作和生活的載人航天器。目前世界上有兩個空間站在運行,一個是由美國、俄羅斯等16個國家和地區組織共同建設的國際空間站,另一個是中國自主建造的中國空間站。本版特刊登文章,介紹空間站安全法律制度,敬請關注。
空間安全法律适用
為維護外層空間安全秩序,國際社會早已制定了相關法律制度。
維護外空秩序法律制度。1967年制定《關于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在内的外層空間活動原則條約》(以下簡稱《外空條約》),确立了國際空間法基本原則,規定了外層空間是全人類為了和平目的而自由開發的領域。1968年的《關于援救宇航員,送回宇航員及送回射入外層之物體的協定》規定了各國對不同國家宇航員提供援助和營救的原則。1972年的《外空物體所造成損害之國際責任公約》規定了各國對不同國家的航天器以及空間物體對他國造成損害的賠償原則和責任。1975年的《關于登記射入外層空間物體的公約》(以下簡稱《登記公約》),要求發射國須向聯合國秘書長報告數據和情報。 1977年的《禁止為軍事或任何其他敵對目的使用改變環境的技術公約》規定了禁止任何國家為軍事或任何其他敵對目的而使用改變空間環境的武器和技術手段。1984年的《指導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定》,初步建立了空間營救制度、損害賠償制度、空間物體登記制度及探測和利用月球的制度。
空間站安全管理法律制度。1998年,美國、加拿大、日本、俄羅斯和歐洲航天局的11個成員國(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挪威、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國)簽署了《關于民用國際空間站合作協定》(以下簡稱《政府間協定》),為建立國際空間站确立了專門的法律框架。《政府間協定》第4條規定,将歐洲航天局、美國航空航天局、加拿大航空局、俄羅斯聯邦航天局、日本宇宙航空研究開發機構作為合作機構。考慮到外空活動的高風險性,各合作方有責任和義務與其他合作方制訂安全計劃。
登記管理制度
人類向外層空間發射物體,其基本的管理方法,就是進行登記确權。
基本法理。公認的法理認為,外空無主權。《外空條約》第2條規定,外層空間,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在内,不得由國家通過提出主權主張,通過使用或占領,或以其他任何方法,據為己有。《政府間協定》第2條第2款規定,該協定不得被解釋為成員國主張占有外層空間或者其一部分的法律依據。
登記規定。共有三個方面的要求:一是一國發射航天器的要求。《登記公約》第2條第1款規定,發射國在發射一個空間物體進入或越出地球軌道時,應以适當的方式登記該空間物體。每一發射國應将此種登記事項通知聯合國秘書長。二是多國發射組件登記要求。《政府間協定》第5條第1款規定,各合作方分别就其提供的組件各自登記。另外規定,歐洲各國則應将此責任移交給歐洲航天局,由其進行登記。三是登記内容要求。《登記公約》第4條規定,每一登記國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内盡快向聯合國秘書長供給有關登記信息情報,如發射國的國名、外空物體的标志或其登記号碼、發射的日期和地點、基本的軌道參數及外空物體的一般功能等。
管控權确認。根據《外空條約》第8條和《登記公約》第2條第2款的規定,各登記國對其登記的空間站或其組成部分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轄和控制權。《外空條約》第8條亦規定了登記國對該登記物體所載人員的管轄權和控制權。
刑事管轄權。《政府間協定》第22條肯定了成員國對位于空間站上的本國國民的屬人管轄權。規定針對其他成員國國民在空間站上影響本國國民生命和安全以及破壞本國提供的空間站組件的行為,該國可與他國進行磋商,對他國國民行使刑事管轄權。該國還可以将此協議視為引渡該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依據。因而,空間站所載人員既要接受空間站登記國法律的管轄,又要服從其本國法律的屬人管轄。
太空碎片防範制度
對空間站的安全威脅,首先來自太空的垃圾碎片。國際社會對此采取了相應的對策措施。
建立專門應對組織。垃圾與碎片危害無時不在。2015年7月16日,美國、俄羅斯等國共建的國際空間站險遭俄羅斯一顆氣象衛星的殘片直接威脅。當時,碎片離空間站隻有300米,3名宇航員被迫躲進逃生艙,暫時停留在“聯盟号”宇宙飛船内避難,後來,用1個多小時返回國際空間站。
1993年,減少和控制空間碎片跨國組織機構成立。其成員包括加拿大、中國、法國、德國、印度、意大利、日本、俄羅斯、烏克蘭、英國、美國,以及歐洲航天局12個國家和地區。1994年,軌道碎片問題首次被聯合國外空委員會提上議程。2007年2月,聯合國外空委員會通過協商起草了《空間碎片減緩準則》。該準則于2007年6月被美洲國家組織接受,2008年1月,該準則得到聯合國正式批準。
碎片跟蹤與躲避措施。美國國防部空間監視網絡正在追蹤地球軌道離散物體約有21000個,有正式編目離散物體15000個。歐洲航天局還開發了一種專門對付脫軌航天器的“太空拖船”,并開啟了“清潔太空計劃”,首要目标是大幅降低地球軌道的碎片數量。同時,在測試利用空間捕網捕撈太空垃圾成功的基礎上,計劃在太空部署捕捉網。
空間站損害救援與賠償
對空間站的威脅除了碎片、軍事威脅外,還存在交通堵塞碰撞和其他人為事故,并由此引出了救援、損害賠償等一系列問題。
交通規則的确立。2009年2月10日,美國衛星和俄羅斯衛星在西伯利亞北部上空發生碰撞,所産生的碎片已進入國際空間站的軌道高度,可能對空間站以及宇航員的安全構成威脅。2019年9月,歐洲航天局“風神”氣象衛星與美國“星鍊”第44号衛星産生碰撞風險,最後由歐洲航天局衛星實施了機動規避。美國制定的《國家空間政策》《國家外空交通管理政策》,以及歐洲航天局制定的《歐盟空間政策》《實施歐洲外空交通管理制度》,不同程度地确立了太空軌道交通規則。
宇航員營救規定。《外空條約》賦予宇航員崇高的法律地位,視其為“人類在外空的使者”,其從事的活動是為了全人類的利益,因此,宇航員在空間站開展的活動應該充分體現為全人類利益服務的宗旨。《政府間協定》強調制定機組人員行為守則的必要性并提供了基本的指引。《外空條約》規定,宇航員在外空及天體開展活動出現事故以及緊急降落等情形時,締約國應給予盡可能的援助。
損害責任賠償規定。總體原則是:誰損害,誰負責;具體分析,相互諒解。一是國際責任。《外空條約》規定,締約國應對本國的外空活動負國際責任。凡發射或促成發射以及為發射提供領土或設施的締約國,應對該物體及其組成部分在地球、空氣空間或外層空間使另一締約國或其自然人或法人遭受損害時負國際責任。二是交叉免責制度。1998年《政府間協定》,設立了夥伴國和相關實體間廣泛的交叉免責制度,即各參加國應相互放棄由于一方的活動對其造成損害予以賠償的要求。制定這種交叉免責制度,有利于消除緊張和保持友好關系。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 人民法院報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