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09年3月某日,牛某通過出讓方式取得xx街北側宗地,宗地東起農行營業部西至二小路北起住宅樓南至xx街,并與xx縣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份,約定牛某可在宗地範圍内新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合同簽訂後牛某先後新建了建築物,其中有四間房屋121平方米用于出租經營。xx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下發《限期拆除違法建築設施通知書》,通知要求牛某在三日内自行拆除涉案建築。
2020年1月2日,xx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再次下發《催告通知》要求兩日内自行拆除。牛某認為其建築物已建設完成七年之久且在自有使用權的土地範圍内,不應屬違法建築。多次向xx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映,但xx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仍于同年4日強制拆除牛某121平方米的房屋。同時,在強制拆除過程中未采取适當保護措施使牛某二層樓房外的40米下水溝、60立方米地暖及地闆、圍牆損壞。
牛某認為xx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拆除行為違法,為維護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确認xx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強制拆除牛某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後經法院審理,依法作出判決,确認xx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強制拆除牛某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北京瀛台律師事務所:未履行告知義務強拆違建,涉嫌違法!
【瀛台律師論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一)履行義務的期限;(二)履行義務的方式;(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确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内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本案中,牛某未向xx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審批手續,即在xx縣城規劃範圍内建造房屋,不符合法律規定。xx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的《催告通知書》未告知牛某所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在催告期滿後,xx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未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書》,即強制拆除了牛某的房屋,屬程序違法。
北京瀛台律師事務所:未履行告知義務強拆違建,涉嫌違法!
【瀛台律師提醒】
公民在城市規劃區内建造建築物,應當向縣行政機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行政機關在對違建進行強制拆除時,也應遵循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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