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先生在鹹陽恒豐汽貿有限公司一汽大衆4S店購買了一台2022款超越版速騰,行駛1000多公裡之後發現存在異響、後備廂漏水等問題。店方給常先生更換了油箱,但異響問題還未解決,常先生要求換車或者經濟補償。對此,店方表示,常先生的車沒有達到換車條件,隻能維修,在補償标準上雙方之間分歧較大。
新車出現異響,車主要求換車或賠償,4s店:未達到換車條件
車主:新車跑了1000多公裡,已修兩次
5月18日,鹹陽的常先生向華商報·二三裡反映稱,3月30日,他在鹹陽恒豐汽貿有限公司一汽大衆4S店,購買了一台2022款超越版速騰。“從銘牌上看,這輛車是今年3月11日才出廠,我提車後辦了上牌手續,車開到1400多公裡的時候,發現在踩刹車、換擋的時候,排氣管會發出比較明顯的突突聲。我把車開到4S店,工作人員查看後說,有可能是油箱的問題,需要更換油箱。當時為了盡快解決問題,我同意了更換油箱。上周我把車從4S店開走,晚上發現車後備廂進水了。我找到4S店,他們說進水是因為出廠時膠沒打好,雨水滲了進去,需要拆了後保險杠和後車燈重新打膠。就這樣,我的車第二次被拆開修理。修好後備廂我提車走了,但很快發現異響的問題根本沒有解決。”常先生說。
常先生表示,自己購買的新車1000多公裡時,就出現異響和漏水問題,已經修了兩次。4S店稱要解決異響,還要進一步排查發動機等部件,而且不能保證能修好。“新車拆了修修了拆,來回折騰,現在裡程數已經到了2000多。前兩次我都選擇了配合,這輛車停在4S店的時間比停在我家的時間都長。為了解決問題,我多次請假來回4S店,上下班也得打車。現在我認為這輛車存在質量問題,我向店方提出,要麼換車、要麼我加價換其他車型、要麼賠償我經濟損失,但店方都不同意。”
店方:漏水屬質量問題,異響需要繼續修
5月18日上午,記者在鹹陽恒豐汽貿有限公司一汽大衆4S店看到,常先生白色的速騰停在院子裡。
該店技術經理黃某稱,常先生購買的是2022款超越版速騰,目前存在油箱有異響的問題,4S店近期給常先生更換了油箱,但問題沒有解決,經過和廠家技術人員溝通,還需要再更換發動機進氣歧管,來排除異響。但常先生還未同意該維修方案,所以車停在店裡還未動工。
黃某表示,常先生車後備廂發生漏水的問題,是汽車生産過程中機器人打膠不均勻導緻,屬于質量問題。店方在征得黃先生同意之後,已經進行了修複。
該店售後經理張某表示,常先生購車後出現這些問題,店方非常抱歉,常先生不愉快的心情店方也理解。但是常先生提出的換車、加價換其他車型、現金賠償等要求,店方均無法滿足。“根據汽車三包相關規定,車的發動機、變速箱、底盤等三大件出現問題,才符合換車的條件,常先生的車目前是發動機外的附件可能存在問題,不屬于發動機問題,所以無法直接換車。常先生如果想加價在店内換購其他車型,店方隻能将常先生的速騰當做二手車來回收,不能按原價抵扣。至于常先生提出2萬元現金補償,店方更無法滿足。補償問題可以談,但是一般都是補償保養、油卡等。”張某表示,目前店方能給出的處理方式,是繼續修理,排除問題。修理期間,店方可以向常先生提供代步車,或者補貼交通費。
廠家:将聯系店方,催促盡快處理問題
常先生表示,事情發生後他也向一汽大衆的官方售後電話反饋了相關問題。5月18日上午,售後人員給常先生回複了電話,确認了常先生提出的三個處理措施後,工作人員稱,将督促4S店盡快處理問題。
5月18日上午,常先生和店方協商未果後,再次撥打廠家售後電話,工作人員還是表示,将聯系店方,催促盡快處理問題。
律師:下次維修還未消除異響,可要求4S店換車或退車
對此,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 根據《家用汽車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家用汽車産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産品或者退貨的,銷售者應當更換或者退貨:(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該故障或者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三)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傳動系統、污染控制裝置、車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四)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0日,或者因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4次的。”,本事件中,車輛因異響油箱被更換,說明目前異響問題才維修一次,如果經4S店下次維修還未消除異響,那麼常先生屆時可要求4S店換車或退車。
趙良善表示,隻有達到換車條件時,根據《家用汽車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家用汽車産品符合本規定規定的更換條件,銷售者無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車産品的,應當向消費者更換不低于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産品。”,4S店才有義務向常先生更換不低于原車配置的車輛。
趙良善指出,根據《家用汽車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家用汽車産品在包修期内因質量問題單次修理時間超過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時間)的,修理者應當自第6日起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向消費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方式予以補償。”,在修理期間,4S店應向常先生支付交通費補償。
趙良善建議,4S店盡量與常先生協商處理,如協協商不成,常先生可向當地消費者協會反映,由當地消費者協會調處,或者直接訴諸法院,由法院依法公正裁判。
華商報記者 楊甯 編輯 陶亞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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