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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建築業責任制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8-01 17:57:33

山東省建築業責任制(濟南市住建局進一步規範全市房屋建築工程安全生産責任保險工作)1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濟南高新區管委會建設管理部、市南部山區管委會規劃發展局、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管委會建設管理部,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産法》《山東省安全生産條例》,根據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領域全面實施安全生産責任保險制度的通知》等有關要求,經與有關單位研究确定,現就進一步規範全市房屋建築工程(含燃氣、供熱)安全生産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安責險”)工作通知如下:

一、實施範圍

2021年9月1日起,全市行政區域内依法應當辦理施工許可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築工程(含燃氣、供熱),應當依法投保安責險,且在開工前完成安責險的投保工作。

2021年9月1日前已辦理施工許可仍在建的房屋建築工程(含燃氣、供熱),可按剩餘工程量及合同價清單依法投保安責險。

安責險應由相應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建設單位依法直接發包的承包單位以項目為單位投保。

二、保障範圍

房屋建築工程(含燃氣、供熱)安責險的保險責任,包含因安全生産事故造成的投保單位從業人員人身傷亡賠償,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财産損失賠償,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費用。

投保單位的保障範圍應當覆蓋投保項目的全體從業人員并包含勞務派遣人員。

房屋建築工程(含燃氣、供熱)安責險發生的經濟賠償,不影響依法請求工傷保險賠償的權利。

三、保費列支

房屋建築工程(含燃氣、供熱)安責險保費應由投保企業列入工程造價,作為不可競争費用單獨列支、專款專用,不得轉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新開工建設項目在招投标及合同簽訂階段,按照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建設工程費用規則的通知》(魯建标字〔2022〕7号)要求,可暫按0.15%計列,并在項目開工前由建設單位一次性撥付給施工總承包單位及依法與建設單位直接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專業承包企業。

已開工的房屋建築項目(含燃氣、供熱)應将剩餘工程量及合同價清單,經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确認後,參照相關規定簽訂補充協議購買安責險。

安責險保費在工程結算時按實際購買保險金額計入。

四、保險期限

房屋建築工程(含燃氣、供熱)安責險保險期限應當覆蓋本工程施工全過程,為企業投保工程項目安責險之日至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之日。

經建設主管部門認定,因特殊原因中止監督或長期停工(停工超過3個月)的項目,可向承保單位提出退保申請。

五、承保機構

施工企業自主選擇具備相應專業資質和能力的保險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承保機構。

根據《安全生産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140号)文件規定,提倡優先選用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的承保機構: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二)最近一年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符合保險監管部門要求;

(三)具備經保險監管部門審批或備案的安責險條款和費率;

(四)配備風險管理專業人員,能夠為投保企業提供事故預防服務。

六、保費費率

施工企業按照《安全生産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140号)文件要求,參照《山東省安全生産責任保險(2021版适用于建築施工行業)費率方案表》(附件1),結合自身風險保障需求自主選擇安責險投保保額,承保公司根據投保企業和項目的資信、風險狀況計算保險費率。國家有關部門對保險費率、保險金額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七、保險理賠

承保機構應當建立小額快付、大額預付、緊急費用墊付機制。承保機構應在投保單位報案後,積極協助搶險救援和事故處理等相關工作,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啟動預付賠款機制。對于保險責任明确的生産安全事故,保險機構依投保單位的書面要求,自收到賠償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提供預付賠款。

保險機構對賠償保險金額不能确定的,應當先行賠付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确定的保險責任。對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在責任明确的情況下,保險機構應就已确定損失先行賠付。

保險機構在收到投保單位的賠償保險金請求後,應及時做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結果通知投保單位。

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機構應當自與投保單位達成賠償協議之日起10日内履行賠償義務。

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機構應當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投保單位發出不予賠償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八、事故預防服務

承保機構應按照《安全生産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範》(AQ9010-2019)(附件2)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預防服務保障制度,明确主要負責人、管理機構、服務職責、投訴處理、評價考核等管理制度,每年至少為投保項目開展1次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安全評價或生産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務活動。其他服務項目及頻次在保險合同約定。

投保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整改事故隐患,對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承保機構應及時報告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九、日常監督

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督機構,應将安責險投保情況納入日常監管,在工程項目施工許可手續辦理、安許證動态考核、日常監督檢查等環節,把是否按規定投保安責險作為重點審核、檢查内容,确保應保盡保。

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及時更新安責險“雲監管”平台的項目清單,各承保保險機構應及時上傳已投保項目信息。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将定期對全市房屋建築項目(含燃氣、供熱)投保安責險的情況進行通報,擇優推廣區縣、企業的經驗做法。

十、差異監管

對2022年10月31日前在濟項目全部投保安責險并規範錄入“建築工地管理平台”的企業給予行業激勵并進行差異化監管,适當減少安全生産許可證項目現場動态考核頻次。

自2022年11月1日起,凡在11月1日前取得施工許可但未投保安責險的項目,納入合同履約監管。

十一、其他

(一)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和保險機構的下列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保險監管部門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進行處理。

1.建設單位未将安責險列入安全文明措施費單獨列支并及時撥付的;

2.施工企業承建的工程項目未按規定投保、将保費以各種形式攤派給其他單位或從業人員個人、未及時将賠償保險金支付給受害人的;

3.保險機構違背費率标準,惡意競争報價及以低于費率标準承攬業務的;簽訂保險合同存在弄虛作假行為,如不按照實際工程造價承保,變相降費的;拒絕或者不配合檢查、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或資料的;未履行合同約定、未按規定賠償、未履行服務内容,受到項目投保企業投訴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如遇國家、省出台新政策,從其規定。

附件:

1.山東省安全生産責任保險(2021版适用于建築施工行業)費率方案表.docx

2.安全生産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範(AQ9010-2019).pdf

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8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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