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裡士多德 三段論
三段論是一個包括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三個部分的論證形式,這是—個基本推理的模式。三段論有不同的種類,亞裡士多德稱它為格,最初弧裡士多德定義了三種格,後來經院學者又增加了第四格,但現在已經證明後三種格可以歸結為第一格。下面我們比較仔細地分析第一格,我相信,通過這個分析可以理性地把握數學證明的形式,特别是把握基本推理的
邏輯判斷模式。三段論的第一格分為四種型,分别闡述如下:
全稱肯定型 專業術語為AAA型。亞裡士多德給出的例子是:
凡人都有死。蘇格拉底是人,所以蘇格拉底有死。
上述三句話分别就是大前提、小前提、結論。如果用A表示人的集合,用x表示蘇格拉底,用P表示死這樣的事情,則上面的推理形式可以為
A→P
x∈A
/x→P (1)
其中/代表“所以”的意思,即/的前面是條件,/的後面是結論。顯然,這是一個基本推理,因為這是從一個命題判斷A→P直接到達另一個命題判斷x→P的過程,其中過渡的橋梁是x∈A。這個推理模式是不會有任何錯誤的,因為結論x→P是來源于大前提A→P的定義,因此,從條件到結果是必然的。從推理的過程看,可以認為這個形式的推理是不言而喻的,甚至可以認為這個形式的推理是毫無意義的,但是,這個論證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數學證明中卻是非常重要的。
回憶歐幾裡得《原本》中的第一個數學問題,這個問題的證明可能是現存的能夠被稱為數學證明的第一個證明。數學問題是:對于給定的線段AB,要求在AB上作一個等邊三角形。歐幾裡得首先作出了點C,然後給出結論:“已經證明了CA,CB都等于AB,因為等于同量的量彼此相等,所以CA也等于CB。因為三條線段CA,AB,BC彼此相等,所以三角形ABC是等邊的。”(參見《圖形抽象的典範》)我們把歐幾裡得的證明轉換為三段論的形式:
凡是等量彼此相等。CA,CB都等于AB。所以CA等于CB。
如果用集合A表示“所有的等量”,用命題P表示“彼此相等”,利用歐幾裡得給出的第一個公理:等于同量的量彼此相等,可以得到大前提A→P。接下來,用元素x表示關系“CA =AB且CB =AB”,因為x∈A,那麼結論是“三個線段彼此相等”,即x→P。可以看到,數學的第一個證明就利用了三段論的推理形式。
事實上,在三段論的推理過程中結論反而不是重要的,關鍵在于前兩條A→P和x∈A是否成立,第一條通常是一個已知事實,比如公理,假設或者定理,因此,第二條往往是數學證明的重點。我們通過三段論的省略形式來分析前兩條的重要性,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經常會用到這些省略形式。
省略大前提 往往認為大前提是人所共知的,可以省略,于是推理形式為:
x∈A
/x→P
這樣,亞力士多德的那段話就變為:“蘇格拉底是人。所以蘇格拉底有死。”
省略小前提 往往是為了便捷,把小前提與結論一起闡述了,于是推理形式為:
A→P
/x→P
這樣,亞裡士多德的那段話就變為:“凡人都有死。所以蘇格拉底有死。”
上面的推理形式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似乎是可以的,但是,在數學的證明過程中一定要慎重使用這種推理形式,在數學的證明過程中一定要對大前提和小前提進行明确說明,否則可能會出現錯誤。
比如,關于省略大前提的例子:
矩陣的乘法是乘法,所以矩陣乘法可以交換
這個結論是不正确的,因為我們通常所說的矩陣乘法是不可交換的。那麼,上述推理的問題出在哪裡呢?就在于省略的大前提:“乘法是可以交換的。”就像我們曾經分析過的,在大前提中所說的乘法是指通常的四則運算中的乘法;而矩陣的乘法以及群的乘法是在四元數的啟發下定義的乘法,這種乘法是不滿足交換律的,這種乘法隻是一種名義定義,并不是通常在
數的意義下的乘法。如果用A表示四則運算的乘法或者滿足交換律的乘法,用x表示矩陣乘法,那麼x∈A不成立.
再比如,關于省略小前提的例子:
凡數都可以比較大小。所以複數可以比較大小。
這個結論顯然也是不對的,因為在一般情況下複數是不可以比較大小的。那麼,問題出在什麼地方了呢?回憶我們在《數的表示》中關于數的定義:數字是那些能夠由小到大進行排列的符号,這便是大前提中所說的數。用A表示這個數集,用x表示複數,因為複數并不是通常意義的數(參見《複數的意義》),不具有數集A所具有的那些性質,因此x∈A不成立。
所以,在數學的證明中不能使用三段論的省略形式,必須注意到:小前提被大前提包含是三段論的核心,如果用省略形式可能會出現基本概念的混淆,也就是說,在三段論的論證過程中證明x∈A是不可以忽略的,這一點也是同一律所要求的。
全稱否定型 專業術語為EAE型。亞裡士多德給出的例子是:
沒有一條魚是有理性的。所有的鲨魚都是魚。所以沒有一條鲨魚是有理性的。
這個推斷在本質上與全稱肯定型是一緻的,隻不過是用了否定的形式。如果用A表示所有的魚,用P表示理性,則A~P述說了大前提;進一步用x表示鲨魚,那麼,這個三段論形式為
A~P
x∈A
/x~P (2)
這種推理模式得到的結論也是必然的,因為與全稱肯定型一樣,仍然是結論出自大前提的定義,在這個推理模式中,重要的工作仍然是驗證小前提是否成立。我們給出一個數學的例子:
以有理數為系數的方程的根不可能是π。所有的整數都是有理數。所以以整數為系數的方程的根不可能是π。
這個推論顯然是正确的。與全稱肯定型比較,有一個問題是應當注意到的,就是在全稱肯定型中的小前提中涉及的事物是一個元素,而現在小前提中涉及的事物是一個集合,亞裡士多德沒有注意到這個區别,但是在現代邏輯學中,學者們認為分辨這個區别是重要的,我們讨論如下。
令A和B為兩個集合,如果B中的任意元素都屬于A,即x∈B→x∈A,則稱集合B是集合A的子集合,記為B⊆A。可以看到,在全稱否定型亞裡士多德給出的例子中,所有的鲨魚也是一個集合,如果用B表示這個集合,三段論的形式應當為
A~P
B⊆A
/B~P (3)
顯然,這種推論形式也可以用于全稱肯定型,即可以在(1)式中把元素x變換為子集合B.羅素認為這個變換是可能出現問題的,比如,變換亞裡士多德最初的例子:
凡人都有死。所有希臘人都是人。所以所有希臘人都有死。
針對這個形式。羅素認為有兩個問題是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是需要驗證“所行的希臘人都是人”這個命題,因為這個命題應當分解為兩個子命題:“有希臘人存在”和“如果有東西是一個希臘人,那麼這個東西是人”;還有一個問題是判斷“蘇格拉底有死”與判斷“所有希臘人都有死”是不一樣的,因為前者是具體的存在,而後者是一般的存在,正如我們在《圖形與圖形關系的抽象》中讨論的那樣,一般存在不是現實的存在,因此要判斷一般存在的屬性是非常困難的。于是羅素認為:“這種純形式的錯誤,是形而上學與認識論中許多錯誤的一個根源。”
我并不認為羅素指出的兩個問題有多麼嚴重,至少在數學中是這樣,因為在數學中可以認為一個元素也是子集。但是他指出的,判斷一般存在的屬性要比判斷具體存在的屬性困難,這是千真萬确的,我們很容易判斷蘇格拉底是否會死,但很難判斷所有的人是否會死,可是,按照這樣的思維邏輯,三段論似乎是本末倒置了,因為,在亞裡士多德倡導的三段論中,把一個判斷困難的、具有一般性的命題作為前提,把一個判斷不困難的、具有特殊性的命題作為結論。如何理解這個問題呢?這就涉及了三段論的本質。
工具論
事實上,統觀亞裡士多德的《工具論》可以知道,亞裡士多德提出的前提是有根基的,典至可以追溯到公理和公沒,比如在上述歐幾裡得的證明中,大前提“等于同量的量彼此相等”就是一個公理,因此,我們可以理解大前提中提出的命題是已經被确認的,也就是說,“凡人都有死”這個命題是已經由“許許多多”個蘇格拉底有死總結出來的,而利用三段論推斷的是“這個”蘇格拉底有死,正是因為判斷具體存在的屬性比判斷一般存在的屬性容易,因此,日常生活和生産實踐中,人們通常由具體存在的屬性推斷一般存在的屬性,這種推理的方法被稱為歸納法,我們将在後續《數學中的歸納推理》專題讨論這個問題。經典歸納法是由英國哲學家培根(1561~1624)總結出來的,他在總結之前毫不留情地批評了亞裡士多德的三段論(參見《數學的抽象》)。
我認為,至少對于數學的論證,下面的問題是重要的:在直言三段論的論證模式(1)式中,用子集合B代替元素x時必須慎重,這是因為,在集合A中不完全成立的命題在子集合B中可能完全成立,看下面的例子:
所有的三角形至少有一個銳角。所有的直角三角形都是三角形。所以所有的直角三角形都至少有一個銳角 (4)
這個結論是正确的,但這個結論是不充分的,因為直角三角形恰好有兩個銳角。對于數學的推理而言,我們總是希望得到恰到好處的結果,很顯然,結論“所有的直角三角形恰有兩個銳角”要比命題(4)給出的結論更加準确,這個問題涉及大前提中集合A與命題P之間的關系,我們将在下一節讨論這個關系,從而給出三段論的一般形式。
亞裡士多德
下面繼續讨論三段論第一格中其餘兩種類型,通常被稱為特稱型。
特稱肯定型 專業術語為AII型。亞裡士多德給出的例子是:
凡人都有理性。有些動物是人。所以有些動物是有理性的。
特稱否定型 專業術語為EIO型。亞裡士多德給出的例子是:
沒有一個希臘人是黑色的。有些人是希臘人。所以有些人不是黑色的。
與全稱型不同的是,特稱型的推斷中使用了“有些”這樣的詞語,因此這樣的推斷與全稱型有本質的不同:全稱型的小前提是在集合A的内部;特稱型的小前提是在集合A的外部,比如對于全稱型,“蘇格拉底”是在“人”這個集合的内部,“鲨魚”是在“魚”這個集合的内部;但對于特稱型,“動物”是在“人”這個集合的外部,“人”是在“希臘人”這個集合的外部,所以在結論中才必須用“有些”這樣的限制詞。特稱肯定型的符号形式可以描述為:
A→P
A⊆B
/A∩B→P (5)
特稱否定型的符号形式可以描述為:
A~P
A⊆B
/A∩B~P (6)
在上述推斷中,集合B包含大前提中的A,其中符号A∩B表示的也是一個集合,稱其為集合A與B的交集合,表示的是集合A和集合B的共同部分,即x∈A∩B意味着x∈A并且x∈B。顯然,如果A⊆B,那麼必然有A∩B=A。因此,就形式而言(5)和(6)中的結論是一點意義也沒有的。事實上,三段論的這兩個特稱型的核心是為了換一個稱謂,比如,雖然在(5)的結論中A ∩B指的仍然是人,但指的是動物集合B中人的那個部分;雖然在(6)的結論中A∩B指的仍然是希臘人,但指的是人的集合B中希臘人的那個部分。
就數學而言,如果是為了得到肯定的結論,那麼這種論證是沒有用處的,因為對于數學,一個結論在“有些”情況下成立是沒有意義的,比如,我們在《數量與數量關系的抽象》中讨論過哥德巴赫猜想,容易驗證小于100的偶數都可以表示為兩個素數和的形式,于是由(5)可以得到推論:
所有100以下的偶數都可以表示為兩個素數的和。有些偶數是100以下的。所以有些偶數可以表示為兩個素數的和。
顯然,對于數學來說,這樣的結論是一點意義都沒有的。
但是,為了得到數學的否定結果,(6)的論證形式卻是強有力的,因為對于科學而言,為了駁倒一個論斷隻需要舉出一個反例就可以了。比如,在《幾何作圖及相關的數學發展》中涉及三等分角的問題,雖然我們隻讨論了60度角這一種情況,但我們可以從這種情況出發進行下面的推論:
60度角是不能三等分的。有些角是60度角。所以有些角是不能三等分的。
進而得到結論:三等分角是不可能的。雖然在上述三段論的大前提中,我們用一個元素代替了集合,但這種形式在數學中是更加有效的。
這樣就可以得到結論:對于數學的推理而言,全稱肯定、全稱否定、特稱否定這三種形式的直言三段論是有效的,也是經常被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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