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函(保證人為自然人)
編号:
緻:債權人(以下簡稱“貴方”):
自:保證人: 身份證号:
住所:
貴方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 】(以下簡稱“債務人”)于【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編号為【 】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為确保主合同項下借款人義務得到切實履行,保障貴方債權實現,保證人自願為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擔保,現出具以貴方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擔保函,并做出如下保證: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
第一條 本擔保函所擔保的主債權為主合同項下全部債權,主合同本金金額為人民币【 】(大寫: )元,如果大小寫金額不一緻,以大寫為準。
二、保證方式
第二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三、保證擔保的範圍
第三條 保證人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複利和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貴方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所花費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或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保全費、執行費、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保管費、鑒定費以及為申請财産保全提供擔保而向保險公司交納的訴訟保全保險費等所有其他應付合理費用)。
四、保證期間
第四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債務人的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即____年___月_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貴方根據主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則保證期間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第五條 主合同中約定主合同債務人可分期履行還款義務的,則對每期債務而言,保證期間均從最後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
五、保證人的承諾
第六條 保證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擔保函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責任。簽署和履行擔保函是保證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七條 保證人應如實向貴方提供其财産情況和信用狀況等有關資料,并保證上述資料的準确、真實、完整與有效。
第八條 保證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自願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并保證按本擔保函約定履行連帶清償義務。
第九條 保證人有合法的收入來源和充足的代償能力,無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本息或其他第三方債務的行為、信用卡惡意透支等行為,無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為或犯罪記錄。
第十條 保證人在發生或可能發生對保證人擔保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響行為和事件時應當在五日内書面通知貴方。
第十一條 貴方有權對保證人的經營情況和财務資金狀況、負債和對外擔保、重大健康狀況、婚姻、工作、收入、住所、個人财産等信息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保證人承諾給予配合并按時如實提供貴方要求的有關資料和報告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如果貴方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變更還款方式、還款及收款賬号、借款用途、用款計劃、還款計劃、起息日、結息日等)無需征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同意對變更後的主合同項下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債務人屆時因故無法按時還款而申請展期,展期也不須經保證人同意,本擔保函在借款展期後繼續有效。保證人承諾繼續為債務人在上述主合同及展期協議項下的全部債務依本擔保函的約定向貴方承擔連帶保證擔保。
第十三條 主債權本金或利息到期(包括貴方宣布提前到期)債務人未予清償的,保證人承諾自接到貴方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内,無條件履行本擔保函項下的保證責任。
第十四條 無論貴方在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保函等擔保方式),不論上述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是否有效、貴方是否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權利,或放棄、部分放棄任何擔保債權,也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也不論其他擔保是由債務人自己提供還是由第三人提供,保證人在本擔保函項下的擔保責任均不因此減免,仍負有保證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貴方均可直接要求保證人依照本擔保函約定在其擔保範圍内承擔擔保責任,保證人将不提出任何異議,自願優先承擔對貴方的連帶保證擔保責任。
債務人提供了物的擔保的,貴方放棄該擔保物權、擔保物權順位或者變更擔保物權的,本保證人在本擔保函項下的擔保責任不因此減免,并同意繼續按照本擔保函的約定提供并承擔保證擔保責任。
保證期間内,貴方放棄其它擔保權(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質押、保證、留置等擔保方式)、擔保權順位或者變更擔保權的,本保證人同意繼續按照本擔保函的約定提供并承擔連帶保證擔保責任。
第十五條 貴方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承諾在本擔保函約定的擔保範圍内繼續向債權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六條 保證人的其他義務:
1、保證人應對債務人借款使用情況(包括用途)進行監督;
2、保證人應當按照貴方的要求提供真實的資産狀況、收入狀況,對于保證人的資金、财産和收入狀況,貴方有權随時進行監督;
3、在債務人未還清主合同項下借款本息之前,如保證人向其他機構和個人申請借款(含民間借貸)、或為他人債務提供抵押、質押、保證擔保,應取得貴方書面同意;
4、保證人作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企業發生合并、分立、股權變動、增減注冊資本、合資、聯營等情形的,保證人應及時通知貴方;
5、在本擔保函履行過程中,保證人發生國籍變更、住所地變更、婚姻情況變動、重大疾病、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涉及民事法律糾紛、财務狀況惡化,或其他原因可能對其擔保能力造成不利影響的,保證人應立即通知貴方,并按照貴方要求落實本擔保函項下保證責任的承擔,或者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貴方認可的新的擔保。
6、如果保證人在履行本擔保函過程中死亡,則不論保證人死亡時間是在借款到期前還是在借款到期後,保證人均同意,其遺産應繼續用來償還本擔保函項下保證債務。
六、違約
第十七條 本擔保函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擔保函項下的任何義務,或違背其在本擔保函項下所作的任何陳述、保證與承諾的,即構成違約。因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七、争議解決方式
第十八條 凡由本擔保函引起的或與本擔保函有關的争議和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擔保函項下不涉及争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壹:向貴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貳: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八、通知與送達
第十九條 保證人确認以下通訊地址為履行擔保函、解決擔保函争議同時接收貴方商業文件信函或司法機關訴訟、仲裁文書的地址和聯系方式。
通訊地址
電子郵箱:
第二十條 上述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适用于本合同的履行非訴階段及争議經過一審、二審、再審及案件執行階段。上述地址或聯系方式需要變更的,應提前五個工作日向貴方和司法機關送交書面變更告知書(若争議已經入司法程序解決)。
第二十一條 保證人承諾:上述确認的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真實有效,如有錯誤,導緻的商業信函和訴訟文書送達不能的法律後果由自己承擔。保證人明知:因提供或确認的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不準确、或者送達地址變更後未及時依程序告知貴方和司法機關、或者因保證人的其他原因,導緻文件材料或法律文書未能被貴方實際接收,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标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采用微信、短信、電子郵箱、移動通訊、等方式送達,産生上述地址送達的同樣法律效果,采用微信、短信、電子郵箱、移動通訊等方式送達的,發送之日即為送達之日。
九、公告催收
第二十二條 對保證人存在逃避出借人監督、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惡意逃廢債務或其他嚴重違約行為時,貴方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及個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門、聯系人、上下遊客戶、媒體、征信機構等)予以通報,通報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短信、微信、電話、張貼公告等方式。貴方有權在保證人所在地省級有影響力的報紙媒體上公告。貴方作出的通報和公告行為視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十、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擔保函經保證人簽字後成立和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擔保函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等并不影響本擔保函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認為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則保證人對于債務人因返還财産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也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特别聲明
保證人聲明:保證人已經詳細閱讀了本擔保函、主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條款及内容,貴方已經就本擔保函全部條款及内容向保證人做了詳盡的解釋和說明,保證人完全了解本擔保函全部内容。
保證人(簽字):
簽訂時間:【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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