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交社保如何賠償
1、單位不交社保,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需要按其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如果勞動者因此而與單位解約的,則勞動者在單位每工作滿一年,單位要向其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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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拖欠工資不發如何處理
1、離職後拖欠工資不發,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讨要工資:
(1)與用人單位協商;
(2)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3)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4)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直接向人民法院請求支付令;
(6)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其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争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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