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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情鑒定結果以什麼為依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30 07:15:13

傷情鑒定結果以什麼為依據(傷情鑒定意見的審查要點)1

小編/曾慶鴻律師

傷情鑒定意見是傷害類犯罪案件的主要證據,鑒定意見是否客觀、科學,關系到案件的定罪量刑。例如, 故意傷害罪中,傷情為輕微傷的,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傷情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傷情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傷情鑒定的結果直接關系到案件的處理,辦案人員務必重視傷情鑒定意見的審查與判斷。

第一,辦案人員是否依法對被害人進行檢查,并依法制作檢查筆錄,以确定被害人傷情和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态,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檢查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檢查的偵查人員、檢查人員、被檢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現場具備勘驗、檢查條件的,應當及時進行勘驗、檢查。”第十四條規定:“傷害案件現場勘驗、檢查的任務是發現、固定、提取與傷害行為有關的痕迹、物證及其他信息,确定傷害狀态,分析傷害過程,為查處傷害案件提供線索和證據。”可見,上述法律規定了對人身檢查的要求,為司法鑒定提供檢材或樣本。

例如,鐘某故意傷害案 ,犯罪嫌疑人鐘某應被害人亓某之約上門讨薪,被亓某打成輕微傷。案發10個月後,亓某卻被公安機關法醫鑒定為輕傷即手臂和腿骨骨折,河北警方據此将鐘某上網追逃。2016年2月底,鐘某因勞動争議糾紛與紀某對簿公堂時,被警方當場帶走,後被刑事拘留。辯護人介入後,向當地檢察院提出了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法律意見,即現有證據不能排除被害人傷情不是鄭某行為所緻的合理懷疑,建議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随後,檢察機關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不予批準逮捕。

第二,送檢材料真實、全面,鑒定意見是否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

提供全面、真實、可靠的材料,是正确鑒定的前提和基礎。審查用來進行鑒定的材料,一般從以下幾方面進行:一是送檢材料記錄單,與鑒定意見記錄的送檢材料相比對,查看數量是否充足,名稱是否一緻;二是将送檢的材料記錄與案件中提取的物品、痕迹等記錄進行對照,查看兩者是否一緻;三是查看送檢的材料是否真實、可靠;四是在鑒定過程中,鑒定人是否有轉委托的情況,如果有,在轉交鑒定材料過程中,是否有遺失或被調包等情況。

在骨折等内傷類傷害案件的鑒定中,公安機關法醫進行傷情鑒定所依據的檢材主要是X光片、CT片、核磁共振片等影像資料及醫院門診病曆、住院病曆,而這些檢材又多是“被害人”于案發後第一時間自行診療所得,并沒有經過法醫、偵查員的監督、見證,而醫院又沒有核對病人身份信息真僞的職能。這就為“被害人”偷梁換柱,提供虛假影像資料、病曆給法醫進行鑒定提供了可能。

例如,劉某輕傷害案件,辯護人在與被告人劉某及其親屬交流中,得知被害人 案發前後,身體狀況并沒有表現出明顯不同。而法醫出具的鑒定意見卻是“其多發肋骨骨折,構成輕傷”,鑒定的依據就是被害人于案發後第21天提供的CT片。根據被告人的親屬請求,辯護人 向一審法院提出了重新鑒定申請,認為公安機關法醫鑒定依據的CT片不是“被害人”,要求進行同一性鑒定。經多次交流,一審法院啟動重新鑒定程序 ,後委托北京某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果是重新鑒定期間拍攝的被害人同體位CT片,與公安機關法醫鑒定所依據的CT片,經比對多處不符。可見,原鑒定為輕傷依據的病曆資料存在虛假的可能,應予糾正。

第三,是否保障、告知犯罪嫌疑人申請回避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對于鑒定人,同樣适用前述關于回避的規定。如果律師發現,給被害人拍X光片、CT片、核磁共振片的放射科醫生、閱片、會診專家、接診主治醫師,與被害人有近親屬、利害關系人等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依法按照回避規定處理。

例如,張某兵輕傷害案件,被害人就醫、拍片、治療所在的兩家醫院,分别是其兒子、兒媳的工作單位。公安機關法醫鑒定所依據的CT片、病曆全部來自這兩家醫院,且是被害人自行向法醫提供的前述檢材。辯護律師認為,被害人在其子女工作的醫院就診,存在利害關系,有必要到其他醫院重新檢查。

傷情鑒定結果以什麼為依據(傷情鑒定意見的審查要點)2

第四,鑒定時機不符,導緻傷情鑒定結果不具有精準性、客觀性、科學性。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标準》(司發通〔2013〕146号)第4.2.1條規定,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鑒定;以損傷所緻的并發症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鑒定。第4.2.2條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鑒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症出具鑒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複檢并予以補充鑒定。第4.2.3條規定,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鑒定。

例如,廖某故意傷害案,被害人左手背部(肌腱斷裂)被菜刀割傷,司法鑒定中心于被害人受傷次日作出輕傷二級的鑒定意見。辯護律師經咨詢法醫專家,根據法醫臨床經驗,判斷手功能是否喪失了手功能及喪失程度的鑒定時間是在醫療終結後進行,而非損傷發生後立即鑒定[1]。因此,司法鑒定中心意見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标準》第5.10.4.a條規定:“手功能喪失累計達一手功能4%”認定被害人構成輕傷二級有違鑒定規範。經過溝通,司法鑒定中心主動撤回鑒定意見,檢察院對廖某依法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

第五,鑒定意見是否能與在案的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鑒定意見是傷害類犯罪案件的重要證據,但其證明力往往屬于間接性,其否能成為定案根據,需要綜合全案證據判斷,審查是否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排除合理懷疑,達到證據确實、充分的證明标準。

例如,李某被傷害案,關于浙江省人身傷害鑒定委員會作出李某傷勢并非骨折征象意見的依據,主要有:一是右側第7~9前肋與左側7~9前肋表現相似;二是右側第7~9前肋出現毛糙也符合該部位生理結構的生長特征;三是按照正常的骨痂生長原理,結合拍片時間與事發時間的間隔,若因2010年12月15日打鬥造成的創傷,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時間内形成明顯的骨痂。該鑒定意見與被害人在案發後拍攝的前三份拍片78結果能夠相互印證。

第六,審查鑒定人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及中立性。

李某被傷害案中,浙江省人身傷害鑒定委員會的鑒定人均由公、檢、法及醫療各部門系統中的資深法醫、專家組成,其專業知識與技能較強。而且,本案一審法院委托浙江省人身傷害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是為了确定李某的肋骨骨折的傷勢與本案付某林12月15日的行為是否有因果關系,委托時未對相關李某的傷勢并非骨折作任何提示,因此該鑒定意見是在鑒定人客觀、中立的情況下獨立作出的。

總之,“基礎不牢,地動山搖”,錯案随之也就發生。傷情是輕害案件構罪的必備要件,司法鑒定是确定傷情的基礎,檢材又是傷情鑒定的基礎。在辦理此類案件時,需要着重審查傷情鑒定意見。

附:人體損傷鑒定的相關資料目錄

1.《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标準》(司發通〔2013〕146号);

2.《法醫臨床檢驗規範》(SF/Z JD0103003-2011);

3.《江西省法醫臨床鑒定若幹問題的執業指引》(贛司鑒協會字〔2019〕6号);

4.莊洪勝編著:《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标準理解與适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

來源:曾慶鴻編著《刑事證據審查實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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