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格式設置? 1.一般要求 ,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法律文書格式設置?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1.一般要求
原則上,英文的字體為:Times New Roman,中文和阿拉伯數字的字體為:宋體。
除頁腳頁眉外,行距為1.5倍。由于行距較寬,因此各段落前縮進2個全角空格即可,段落之間一般不空行。
段前間距和段後間距為0。
2.頁眉
字号為:小五(9号)。
左側記載:我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全角空格、我方當事人全稱、全角空格、案由、法律文書名稱。
右側記載:法院、案号(如有)。
3.題目
字号為:三号(16磅)、加粗、居中,漢字之間無空格,上下各空一行,行16磅。
4.正文
字号為:小四(12磅)。不得使用斜體、下劃線等;需要強調處用粗體,但不宜過多。引用大量文字時,可以将引用文字的字體設置為楷體,以便于閱讀。
5.頁腳
内容為頁碼,居中,格式為:1/N。
(也可以在頁腳部分記載律所信息,包括律所名稱、地址、電話、主頁等,此時需要将頁碼放置于其他位置。)
6.一般
正文中少用長句和複句;少用形容詞和副詞;不用“?”和“!”兩種标點符号;用“第一、第二、第三……”替代“首先、其次、再次……”。
不要設置腳注或尾注。闡述性質的注釋直接轉化為正文,注明出處的注釋用括号形式插入正文。
法律文書應當簡潔。如果确實需要較長的代理詞等文書(20頁以上),那麼應該在該文書首部附以3頁以内的摘要。每段不宜過長(不超過半頁);較長段落如無所屬的獨立标題,則該段的第一句必須點明該段主旨。
7.當事人的注明
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其中,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可以不寫。連續兩個當事人的住所相同的應分别表述,不寫“住所同上”。
當事人是法人的,寫明名稱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當事人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在當事人之後另起一行寫明為“委托訴訟代理人”;有兩個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分行分别寫明。律師擔任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寫明律師的姓名、律所的名稱以及執業身份。
二審民事案件中,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後,用括号注明原審訴訟地位。如“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不能寫“一審原告”、“一審被告”、“一審第三人”。
再審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地位為“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一審終審的其他當事人列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二審終審的其他當事人列為“二審上訴人”、“二審被上訴人”。在列明所有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之後,用括号注明一審、二審訴訟地位。
保全案件,當事人地位為“申請人”、“被申請人”。執行案件、執行實施案件,當事人地位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
8.數字的使用
除了涉及金錢的大寫外,文書中應統一使用阿拉伯數字。例如,日期應寫作2018年8月26日,而不要按照裁判文書的寫法寫成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法條引用應寫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而不要寫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表示數量(年份、号碼等除外)的4位以上的阿拉伯數字必須每三位用半角逗号進行分節。例如,一百萬元應寫作:1,000,000元、或者100萬元。但形式要保持統一。例如,不能寫成:本金1,245,000元加利息10萬元。可以寫成:本金124.5萬元加利息10萬元、或者本金1,245,000元加利息100,000元。
阿拉伯數字不能斷行。
年份不能簡寫。
9.标點符号
除了阿拉伯數字分節用半角逗号、二級标題以及小數點使用半角句号外,文書中使用的标點符号應該為全角标點。
10.标題級别
不要使用四級标題,推薦使用二級标題。在三級标題的情況下,依次使用:一、1.(1)的标題樣式,不要使用(一)、一)、1)等标題樣式。每級标題最好有三至七個内容。
一級标題全文加粗,二級标題以下均不加粗。各級内容之間一般不空行,如确有需要,僅在一級内容之間空行即可。各級标題最後加句号等标點。
一級标題應使用長句進行歸納提煉,避免使用短句。換言之,所有第一級标題的内容連貫起來之後,要做到能反映整篇文書的主要觀點及論據。
切勿使用word的自動編号!
注:二級标題1.之後不能直接出現阿拉伯數字,會導緻誤解。有人建議将二級标題改為“1、”,但該寫法既不符合國标也不美觀。
标題要反應出内容的主旨,比如上訴狀中“一、法律錯誤 二、事實錯誤 三、程序違法”這種标題就沒有給出任何信息,
11.法律引用
法律簡稱不要加書名号。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制作規範》規定:“法律全稱太長,也可以簡稱,簡稱不使用書名号。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雖然法律的簡稱不加書名号有悖于習慣,但為了與最高院的上述規範保持一緻,本指引規定法律簡稱不加書名号。
條内不分款但有多項的條文,指稱時切勿使用“第1款”,如“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即屬錯誤用法,正确用法應為:“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2項的規定……”。
引用法條時不能遺漏“第”字,例如,不能寫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52條。
同時引用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實體法,後引用程序法。
12.簡稱
正文中,自然人用當事人的姓名,法人或其他組織用簡稱,少用當事人訴訟地位的代稱(如原告、上訴人等)。少用代詞,少用“其”,特别注意“其”字不應用于句首。各級法院在文書中應使用全稱(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或代稱(一審法院),不得使用簡稱(如廣州中院)。
民事案件一審案件名稱表述為:原告XX與被告XX(寫明案由)一案。
簡述應寫為:(以下簡稱XXX),注意不加引号。
13.法律引用規範(推薦)
法律在文中首次出現時,應使用全稱并在後附括号内注明施行年份,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亦可使用通用簡稱,如《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于正文中首次出現時,應使用全稱并在後附括号内注明文号,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8号),注意“最高人民法院”應在書名号内;亦可使用通用簡稱,如《買賣合同解釋》;但需于首次出現簡稱時對全稱和簡稱的對應關系予以說明,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8号,以下簡稱《買賣合同解釋》)……”;正文中不要使用“法釋〔2012〕8号”等文号來簡稱/代稱司解。
14.案例引用規範(推薦)
引用法院案例,應使用包括法院名稱、案号、當事人、案由、文書類型的完整名稱,示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滬民終350号深圳市海運物流有限公司與萬家沙發貿易(北京)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民事二審判決書。首次引用時使用完整名稱之後,可以主要當事人名稱(簡稱)或案号作為該案例簡稱,示例:深圳海運公司案二審判決書、上海高院(2016)滬民終350号判決書。
引用判決書、裁定書等法院文書時,都不要加書名号或引号。
15.落款
代理詞等代理人落款的文書,文末應有打印的姓名并附手簽(使用黑色水筆)。另,代理詞等頁數較多的文書,最好加蓋騎縫章。
16.附件
代理詞等文書可将相關法條、類案檢索報告(裁判摘要及類案判決全文打印版)作為附件;此處的全文打印版以中國裁判文書網的打印版為佳。
類案檢索主要是指在案件本身存在有争議的法律問題的情況下,檢索最高院、受理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受理法院自身就該問題與己方立場一緻的生效裁判文書,并做相應摘要後向承辦法官提交,以作為法官裁判尺度的參考。
大的圖表應作為附件提交,不應置入正文;小的圖表可插入正文。圖表所表現内容,如非常重要,則應在正文中用文字完整複述。
17.證據
提交法院的證據冊每冊不超過190頁,不使用打孔裝訂、膠圈裝訂、塑料條裝訂、金屬夾裝訂,而以側面刷膠成冊最佳,且必須前置證據目錄;如有原審中未提交過的新證據提交,必須在文書正文和證據目錄中做明确說明;證據冊之外零散提交的證據,必須手寫注明案号、提交方當事人名稱及提交時間;所有證據冊最好額外提交一套不做任何裝訂的完整副本,以便法院複印、掃描或其他之用;訴狀、代理詞等關鍵材料,應加蓋騎縫章。
18.郵寄
向法院郵寄材料最好使用EMS特快專遞。填寫收件人時應注意要嚴格遵守通知書的要求和合議庭的當庭指示,注意是寄給書記員還是承辦法官。另,所函上應寫清經辦律師的手機号、座機号和送達郵寄地址及郵編。
19.涉外、涉台
涉外文書,法院名稱前一般應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名;非涉外文件,法院名稱無需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
涉及到台灣法律及政府機構時,一律稱中國台灣地區并在相關政府機構名與法規名上加引号,示例:中國台灣地區“最高法院”、中國台灣地區“民法”第12條。
20.校對
法律文書發出之前,請務必認真校對,做到是最終定稿!
最容易出現的錯誤包括:錯别字;混淆雙方當事人的關系
by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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