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交通事故一般處理流程圖
輕微交通事故是指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的,不涉及人員傷亡,僅造成輕微财産損失的交通事故,如僅車身前後保險杠,車燈,引擎蓋,門窗,後視鏡等外部部件損壞,車輛可以繼續駕駛的。
發生輕微的交通事故(損失2000元以内),可以按快速程序處理。
一、保護現場不要破壞,打電話給交警(122)和保險公司到場處理。需報上車牌号、車主姓名、保險單号、駕駛員姓名、對方車牌号等信息,取得報案号碼。
二、保險公司派人到現場拍照取證(保險公司有時不到現場,隻到理賠中心)。
三、雙方将事故車輛共同開到交警快速理賠中心(輕微事故交警不到現場),填寫快速理賠确認書,交驗行駛證、駕駛證。
四、交警受理調查,确認事故責任歸屬。
五、理賠中心初步估算事故損失,按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預交維修費用(押金),保存好收據。
六、車輛維修,修好後取回車輛。
七、持保險單到保險公司理賠中心,取得定損單。
八、到交警理賠中心維修廠家櫃台交驗定損單,取得維修發票(預交押金多退少補)。
九、到報案受理櫃台,交驗維修發票,取得事故責任确認書。
十、将事故責任确認書、車主身份證複印件、車主銀行帳号、定損單、維修發票等一定交保險公司理賠中心。
十一、保險公司在十個工作日内,将賠付款項打入車主帳号。
一般程序有以下步驟(一般2000元以上):
1、現場調查
現場調查的内容有: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及裝載情況;
(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四)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導緻交通事故的過錯或者意外情況;
(五)與交通事故有關的道路情況;
(六)其他與交通事故有關的事實。
2、檢驗、鑒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緻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對有争議的财産損失的評估,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
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後二日内将檢驗、鑒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内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内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
3、 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确定後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1.暫扣車輛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在交通事故處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扣交通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駕駛證,但應開具暫扣憑證。因檢驗、鑒定的需要,暫扣交通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20日。
2.責任認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應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别延長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後,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15日内,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内,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決定書作出後,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别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後,應當在5日内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認定決定。
3.傷殘評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緻殘的,在治療終結後的15日内,可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門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标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内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評定書後15日内,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30日内,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4.賠償調解
公安機關在查明事故真相、認清事故責任、确定事故損失後,可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對交通事故緻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對交通事故緻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财産損失的,調解從确定損失之日起。在調解過程中,當事方更換調解參加人的,連續計算調解次數和時間;當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調解的,調解時限中斷;調解重大、複雜交通事故需要延長調解時限的,須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後,方可延長。
5.處罰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根據其違章行為、事故責任和事故後果,分别裁決,合并執行。吊扣駕駛證合并執行不得超過18個月。被處以吊扣、吊銷駕駛證的期限,則應從處罰裁決之日起計算。吊扣駕駛證處罰期滿,交通事故處理未結案的,應當發還其駕駛證。
當事人若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不服,可在接到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裁決書後15日内,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複議申請書後30日内,應當作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後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曆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确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确定。器官功能恢複訓練所必要的康複費、适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确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誤工費: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确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确定。受害人因傷緻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确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别護理的勞務報酬标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确意見的,可以參照确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複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複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确定護理級别。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宿費: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因處理事故所花費的合理的住宿費用。
6、住院夥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标準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夥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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