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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确權的相關法律規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3 09:17:24

■本文作者: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對廣大農民朋友而言,農村集體土地确權登記證或者承包證的核發是一件大事,也是一件好事。但,大多數農民對土地确權的程序以及如果解決争議不是很了解,這就導緻許多農民在集體土地确權即使遇到争議也手無縛雞之力。

集體土地确權的相關法律規定(3原則4程序解決集體土地确權及争議問題)1

如何在土地确權過程中出現争議,或者出現土地權屬證書記載不明、有誤的情況下,運用法律來解決争議呢?請聽在明律師事務所許玉龍向您講解。

在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确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範圍内的集體土地,包括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想要搞清楚土地确權,必須得知道以下三點:

1、農村集體土地确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2、确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三類所有權主體,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确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凡是村民小組(原生産隊)土地權屬界線存在的,土地應确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發證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對于村民小組(原生産隊)土地權屬界線不存在、并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應本着尊重曆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确由村農民集體所有;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确認給鄉(鎮)農民集體。

3、凡有條件的地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地籍調查應采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标并計算宗地面積;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基礎,核實并确定權屬界線,對界址走向進行詳細描述,采用圖上量算或數據庫計算的方法計算宗地面積。

集體土地确權的相關法律規定(3原則4程序解決集體土地确權及争議問題)2

那麼,在集體土地确權過程中,農民應當運用哪些法律程序來解決争議。其實,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對如果處理這類問題作了一些概括性規定。

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争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争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争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訴。

4、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有争議沒有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改變土地原有的現狀。

集體土地确權的相關法律規定(3原則4程序解決集體土地确權及争議問題)3

同時,農民朋友應當注意到,《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對土地權屬争議問題有個特殊規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所以,基于以上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實踐總結的經驗,在土地權屬上出現争議的情況下,農民應當先自行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申請行政機關介入,要求其尊重曆史,面對現實,充分考慮已有的權屬證書、劃界協議及實際管理使用狀況的相互關系,遵循三個有利于的原則,并根據上述規定先行調解。如還是調解不成,農民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出具處理決定。若對處理決定不服,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再提起行政訴訟。這樣不僅可以要求多機關介入此事,使争議可以盡快、完善的解決,也可以使法律途徑完備,減少維權風險。

版權聲明:本文為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原創文章,未經授權,拒絕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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