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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訴申請書範本格式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0-19 02:10:19

如何打官司 | 《抗訴申請書》怎麼寫?

文/杜繼鋒

民事抗訴申請書範本格式(抗訴申請書怎麼寫)1

《北鬥七星》杜繼鋒攝影。

我們國家實施的是“兩審終審制”。官司經過一審、二審就結束了。但是在少數情況下,當事人還是不服二審終審判決怎麼辦?那可以在6個月内,向上級人民法院寫份《再審申請書》,試試運氣,看能否改變終審結論。

如果對再審結果還是不服怎麼辦?那還可以在2年内,向作出再審決定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民事審判監督,再努力一下,看能否改變終審結論。

這時候,就需要撰寫和提交《抗訴申請書》。

《抗訴申請書》的格式和内容,與原一審、二審、再審的《民事起訴狀》、《民事上訴狀》、《再審申請書》大同小異,差不太多。但是,既然是一審、二審、再審和抗訴的不同階段,那麼法律文書當然也應針對特定階段有特定的側重,因而寫法也應不同。

本文結合律師實務經驗和教訓,作以下提醒:

一、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209條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大家要注意的是,如果案件沒有在6個月内申請過再審,那也就沒有權利再申請抗訴了。

大家還要注意兩個關鍵詞,“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也就是說,寫《抗訴申請書》的時候,不能天馬行空随心快意,而要針對“再審”(不是一審!不是二審!)人民法院的認定錯誤出擊。

還要是“明顯”的錯誤。既便有錯,但是錯誤不足改變原審判結果,那麼也不能申請抗訴成功。關于什麼是明顯的錯誤,筆者認為隻能是“認定案件的基本事實錯誤”和“适用法律明顯錯誤”兩個角度。

筆者在辦案中,有審查抗訴案件的檢察官告訴我,說應該繼續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的13項規定。再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該法律條文的明确要求,進行再審審查。

具體13種情形有:“(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抗訴申請書》第一部分,先寫什麼?

案件代理,到了抗訴這個第四個階段,可想而知有大量的證據、材料和法律文書。當事人的律師寄希望于審查案件的檢察官,花時間,把數年間存在的全案材料全部審閱并理出頭緒,是不切合實際的。

發達國家區分事務律師和出庭律師,是有現實意義的。通過當事人和律師的密切配合,大量工作,梳理案件材料,理出頭緒,并由出庭律師在法庭上展示最有意義的證據材料,才是工作正确方式。

筆者律師團隊在辦理一起抗訴案件時,就考慮到經過3過審判階段了,既然法律規定了2年的抗訴時效,那麼為什麼不準備充分,而要倉促地去申請抗訴呢?整個律師團隊花費大量的時間,認真地去琢磨一審判決、認真地去琢磨二審判決、認真地去琢磨再審判決,幾易其稿,才形成了滿意的《抗訴申請書》、《證據清單及證據》、《大事記》、《重要法律條文彙編》等系列文件,遞交檢察機關。

團隊律師有個有趣的比喻,“律師就是做飯的廚師,要依據法律,把事實、證據、法規和請求、主張,做成一道好菜,由作為品鑒師的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品兩口,就可以給出勝訴或敗訴的評價、裁決“。

基于以上考慮,筆者建議大家在報寫《抗訴申請書》時,第一部分先要針對《再審判決書》中再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适用的法律、裁判的思路和邏輯,其中的根本性錯誤進行概述和總結,以便于審查抗訴案件的檢察官,通過較短的時間,即對于申請人為什麼要抗訴?原再審結論對不對、要不要改?形成鮮明的、先入為主的印象。

筆者律師團隊在某個抗訴案件中,即發現一審法官的思路,被二審法官改變了,然而再審法官的裁決思路,卻又和一審、二審不同,作出了特有的邏輯和評判。因此,在《抗訴申請書》中,我們第一部分要針對再審裁決的明顯錯誤之處,進行總結歸納,讓檢察官認為本案有進一步仔細審查的必要。

還是提醒大家,不要陷入案情,不要針對一審、二審去長篇大論。《抗訴申請書》主要應圍繞再審的明顯錯誤之處出擊。

三、《抗訴申請書》後半部分,再寫什麼?

好的開端,就是成功的一半。當大家掌握《抗訴申請書》第一部分的寫法時,後邊的内容就容易落筆了。

根據筆者的辦案經驗,從内容上講,主要圍繞三部分内容,采取總分總的寫作方法。即:(一)再審認定的基本事實,明顯與證據不符;(二)再審适用的法律,明顯錯誤;(三)再審對于原審明顯的程序錯誤,視而不見,應當糾正。

根據筆者的辦案經驗,從邏輯上講,主要應結合律師本人的辦案風格,确定行文時不同專題的先後順序。

有些律師,會把最有把握取勝的專題放在最優先的地位去下筆,先易後難,确保先聲奪人,讓檢察官發現此案真的有點兒問題。

有些律師,會考慮案件的基本法律關系,會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先寫清楚,再有層次遞進地去交待專題的法律事項。拟通過邏輯清晰、層層遞進的方式,讓審查案件的檢察官對陳年舊案有整體和細節的認識。

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應本着先易後難的方式撰寫文書。比如,如果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那就不需要長篇大論,顧左右而言他,而應直奔主題,展示新證據的威力。再比如,有些專題處于模糊之處,甚至可能對我方不利,那麼就考慮略寫,或者幹脆放棄行文,回避這個問題。

筆者有個二審案件,一審我方敗訴,最初《民事上訴狀》文稿本着先易後難的撰文邏輯,清楚地先說,難以說清的靠後;但後來經團隊律師讨論後,定稿時把難以說清的基礎法律關系段落調整到第一部分;後來裁決結果證明,這一調整起到了奇效,原來案件很有可能發回重審,但是因為基礎法律關系被二審審查清楚了,直接改判我方勝訴。

對于寫作的先後順序,筆者一直鼓勵律師團隊的成員保持個性,鼓勵充分研究、掌握案件的執筆團隊律師,按照自己的思路去寫,形成連貫的個人風格,以讓審案檢察官讀文如晤面,讀出律師在本案中投入的心血,采納律師的正确主張。

四、《抗訴申請書》監督請求,怎麼寫?

大家要知道,抗訴案件,難度勝于登天。審查案件的檢察官一般都認為,案件已經經曆過一審、二審和再審,辦案的法官、代理的律師、碰撞的當事人,交手了三次,該說的都說了,案件沒什麼好審查的了。

的确如此。

筆者在代理抗訴案件的過程中,發覺有些檢察官非常“扣字眼“、拘泥于“文義解釋”。具體表現為:一、監督請求中沒寫的,基本不審查;二、《抗訴申請書》中的事實和理由,沒列入标題的,基本不審查。

但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司法資源有限,不應被,檢察官會更多的将精力用于《抗訴申請書》中列舉的監督請示事項上。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适用法律進行審查。”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4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應當圍繞申請人的申請監督請求、争議焦點以及本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對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活動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

該規則第37條主要是程序性問題,具體有:”(一)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二)審判、執行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違法行為的;(三)當事人存在虛假訴訟等妨害司法秩序行為的;(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訴訟判決、裁定、調解書确有錯誤,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或者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五)依照有關規定需要人民檢察院跟進監督的;(六)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等确有必要進行監督的情形。”

總之,提醒大家,如果需要人民檢察院對再審判決的明顯錯誤進行民事訴訟監督,大家需要想一想,哪些實體問題、程序問題、細節問題,能夠列舉在監督請求中的,盡請列舉。

(成稿日期:2021年7月31日)

民事抗訴申請書範本格式(抗訴申請書怎麼寫)2

《荷塘夏色》杜繼鋒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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