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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時期設三司指的是什麼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6 04:15:28

明清時期設三司指的是什麼(明清時期的三法司是指哪些機構)1

在衆多的明、清題材的曆史劇中,一旦發生了什麼大案、要案,皇帝常常會下旨道:“該案着三法司會同審理,欽此。”那麼三法司究竟是指哪些機構?主要職責又是什麼呢?其實明清時期的三法司是指三個司法機關的統稱。這三個司法機關分别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每當遇有重大案件,往往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會同審理,又稱為“三司會審”。“三法司”之間一定程度上體現出了職權分離、相互牽制的特點。三個司法機關的職責如下:

明清時期設三司指的是什麼(明清時期的三法司是指哪些機構)2

大理寺

大理寺,官署名。相當于現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獄案件審理,長官名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明清時期與都察院、刑部并稱為“三法司”。明、清時期大理寺卿均為正三品,可參與國家大政會議。明代時大理寺成為慎刑機關,主要管理對冤案、錯案的駁正、平反。清代的大理寺地位遠不如前代,其職責主要是複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

都察院,明清時期的官署名,三法司機構之一。相當于現在的中紀委和最高檢察院。由前代的禦史台發展而來。主管監察、彈劾及監督百官。都察院在明、清時期權力很大。長官為左、右都禦史(正二品,清代升為從一品),下設左、右副都禦史、左右佥都禦史及十三道監察禦史。明代都察院不僅可以對審判機關進行監督,還擁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權利,為最高監察機關。清代都察院是法紀監督機關,既審核死刑案件,另外參加秋審與熱審,還監督百官。都察院除監察政治得失外還參與凡重大案件與刑部、大理寺公同審斷;稽察各級衙門、官吏辦事的優劣;檢查注銷文書案卷及封駁事;監察鄉試、會試、殿試;巡視各營等事務。

明清時期設三司指的是什麼(明清時期的三法司是指哪些機構)3

刑部

刑部,明清時期官署名,三法司機構之一。明清兩代,刑部作為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審核刑名的機構,相當于現在的司法部。刑部負責審定各種法律,複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會同九卿審理“監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審理京畿地區的待罪以上案件。清代的刑部仍為中央審判機關,但職權範圍遠遠超過明代,不僅享有審判權,還享有複審與刑罰執行的權利。刑部作為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審核刑名的機構,其長官為刑部尚書,明代為正二品,清代為從一品。光緒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憲政”,将刑部改稱法部。刑部之稱遂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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