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納稅範圍?日前,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文就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涉及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執行問題進行了明确,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納稅範圍?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日前,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文就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涉及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執行問題進行了明确。
《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财稅【2016】74号)第一條規定,“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産的,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産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适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依據财稅【2016】74号文件,項目所在地預繳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1、計稅依據:預繳增值稅稅額;
2、稅率和征收率:項目所在地的城建稅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
3、主管稅務機關: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
實務案例:
A市某建築公司于2016年5月1日中标B市某項目,2016年7月1日收到第一筆工程款1000萬元。假定B市項目所在地城建稅稅率為5%,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
案例分析:
1、A市建築公司應當向B市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預繳增值稅=1000÷(1 11%)×2%=18.02萬元。
2、A市建築公司應當向B市主管地稅機關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城建稅=18.02×5%=0.9萬元,教育費附加=18.02×3%=0.54萬元。
《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财稅【2016】74号)第二條規定,“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适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1、計稅依據: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
2、稅率和征收率:機構所在地的城建稅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
3、主管稅務機關: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
實務案例:
A市某建築公司于2016年5月1日中标B市某項目,2016年7月1日收到第一筆工程款1000萬元。假定本月無其他收入,符合條件的進項稅額為70萬元;A市機構所在地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
案例分析:
1、A市建築公司本月增值稅銷項稅額=1000÷(1 11%)×11%=99.10萬元
本月應納增值稅=本月銷項稅額-本月進項稅額=99.10-70=29.10萬元
2、A市建築公司本月向A市主管國稅機關實際繳納增值稅=本月應納增值稅-本月異地預繳增值稅=29.10-18.02=11.08萬元。
3、A市建築公司應當向A市主管地稅機關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城建稅=11.08×7%=0.78萬元,教育費附加=11.08×3%=0.33萬元。
風險提示:
1、增值稅需要在項目所在地就地預繳,而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需要在項目所在地就地申報繳納。
2、增值稅需要在機構所在地彙總申報,而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需要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但不需要彙總申報。
3、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城建稅時,其機構所在地和項目所在地的稅率差,不需要補稅。
也就是說,在向A市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城建稅時,計稅依據是實際繳納增值稅額11.08萬元,而不是應當繳納增值稅29.10萬元。
作者:段晖
單位:湖北省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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