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包裝設計與材質二、不得标示與馳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稱、包裝、裝潢;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四、标示内容不得有封建迷信、黃色内容;五、标示内容不得有治療疾病及其它虛假、誤導、欺騙内容;六、不得使用絕對化等用語;七、标示内容必須使用漢字(注冊商标除外),一并使用拼音、少數民族文字、外文的, 其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注冊商标除外);八、強制标示内容不得小于1.8 mm;九、食品标簽、标識不得與包裝物(容器)分離;十、食品名稱标示必須醒目、突出,表明食品的真實屬性,不得縮隐、晦暗、含糊不清。十一、标示内容必須有配料清單;十二、淨含量标示不得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且要與食品名稱在同一版面展示;十三、必須标示廠名、廠址;十四、必須标示生産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十五、标示内容必須有産品标準号;十六、必須标示質量(品質)等級;十七、必須标示食品生産許可證号;十八、必須标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十九、必須标示健康警示語或安全警示語;二十、标注有“營養”、“強化”字樣的,要标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二十一、其他強制标示内容;二十二、轉基因食品;二十三、進口食品。
一、包裝設計與材質: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樹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接觸用紙和紙闆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使用标準
GB 11676-2012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有機矽防粘塗料
GBT 10004-2008 包裝用塑料複合膜、袋 幹法複合、擠出複合
QBT 1014-2010 食品包裝紙
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
包裝用原紙、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廢紙、回收塑料、酚醛樹脂,不得使用工業級石蠟,食品包裝上油墨、顔料不得印刷在接觸食品面。
《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要求食品不得過度包裝。例如:糧食初級加工品的包裝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裝不得超過3層,除初始包裝的外包裝成本總和不得大于食品售價的20%。
二、不得标示與馳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稱、包裝、裝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實施條例》規定:
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标;
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馳名商标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稱、包裝、裝潢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名稱、包裝、裝潢;
不得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它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不得未經商标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标并将該更換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場(反向假冒);
不得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将與他人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衆;
不得将“中國馳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标簽通則
包裝、标簽、标識标示内容必須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認和識讀。
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附加标簽、标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附加的食品除外)。應當直接标注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清晰醒目,背景和底色應當采用對比色,使消費者易于辨認、識讀。
四、标示内容不得有封建迷信、黃色内容。
包裝、标簽、标識标示内容必須通俗易懂、準确、有科學依據、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黃色、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科學營養常識的内容。内容應當真實準确、通俗易懂、科學合法。
五、标示内容不得有治療疾病及其它虛假、誤導、欺騙内容。

《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簽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标識管理規定》、《食品廣告管理辦法》等規定:
包裝、标簽、标識内容不得以虛假、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号,導緻消費者将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産品混淆;
凡是加工過的食品,不得在包裝、标簽、标識上或名稱前加“鮮”或“新鮮”等表明食品鮮活天然的字語;
内容應當真實準确、通俗易懂、健康科學,不得虛假誤導,不得出現醫療術語、宣傳療效用語、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以及無法用客觀指标評價的用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73條規定:“食品廣告的内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不得僞造或者虛假标注生産日期和保質期;
不得僞造食品産地;
不得僞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産者的名稱、地址;
不得僞造、冒用、變造生産許可證編号等。
不得僞造、冒用産品條碼;
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
(2)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3)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
(4)附加的産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的;
(5)文字或者圖案不尊重民族習俗,帶有歧視性描述的;
(6)使用國旗、國徽或者人民币等進行标注的;
食品包裝以下用語都不得有:
1.免疫調節;2.調節血脂;3.調節血糖;4.延緩衰老;5.改善記憶;6.改善視力;7.促進排鉛;8.清咽潤喉;9.調節血壓;10.改善睡眠;11.促進泌乳;12.抗突變;13.抗疲勞;14.耐缺氧;15.抗輻射;16.減肥;17.促進生長發育;18.改善骨質疏松;19.改善營養性貧血;20.對化學性肝損傷有輔助保護作用;21.美容(祛痤瘡/祛黃褐斑/改善皮膚水分和油分);22.改善胃腸道功能(調節腸道菌群/促進消化/潤腸通便/對胃黏膜有輔助保護作用);23.抑制腫瘤。不得标示對某種疾病有預防、緩解、治療或治愈作用。不得标示“返老還童”、“延年益壽”、“白發變黑”、“齒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類似用語。
六、不得使用絕對化等用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七條規定:“廣告内容應當有利人民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廣告中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不得使用的廣告語違禁詞:
1、國家級、世界級、最高級、最佳、第一、唯一、首個、最好、精确、頂級、最低、最底、最、最便宜、最大程度、最新技術、最先進科學、國家級産品、填補國内空白、絕對、獨家、首家、最新、最先進、第一品牌、金牌、名牌、最賺、超賺、最先、巨星、奢侈、至尊、頂級享受等絕對性用語;
2、國家XXX領導人推薦、國家XX機關推薦、國家XX機關專供、特供等借國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稱進行宣傳的用語;
3、質量免檢、無需國家質量檢測、免抽檢等宣稱質量無需檢測的用語;
4、使用人民币圖樣(但央行批準的除外);
5、繁體字(商标除外)、單獨使用外國文字、或中英文結合用詞;
6、祖傳、抑制、秘制等虛假性詞語;
7、強力、特效、全效、強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誇大性詞語;
8、處方、複方、治療、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療效、防治、防癌、抗癌、腫瘤、增高、益智、各種疾病名稱等明示或暗示有治療作用的詞語;
9、神丹、神仙等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七、标示内容必須使用漢字(注冊商标除外),一并使用拼音、少數民族文字、外文的, 其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注冊商标除外)。
包裝、标簽、标識标示内容必須使用規範的漢字(注冊商标除外);
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
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漢字有對應關系(進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注冊商标除外)。

八、強制标示内容不得小于1.8 mm。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35cm2時,強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 mm。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cm2時,可以僅标注食品名稱、生産者名稱和地址、淨含量以及生産日期和保質期。食品名稱、配料清單、淨含量、廠名廠址、生産日期、保質期、産品标準号等為該标準強制标示内容。如果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别内包裝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強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裝物上重複标示相應的内容;如果在内包裝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費者交貨的外包裝(或大包裝),可以隻在外包裝(或大包裝)上标示強制标示内容。
九、食品标簽、标識不得與包裝物(容器)分離。
标簽、标識不得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十、食品名稱标示必須醒目、突出,表明食品的真實屬性,不得縮隐、晦暗、含糊不清。
《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簽通則》、《食品标識管理規定》規定:
包裝、标簽、标識應在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表明和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以動、植物食物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藝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個體、器官、組織等特征的食品,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樣,并标注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類屬)名稱;
當國家标準或行業标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等效的名稱;
無國家标準或行業标準規定的名稱時,應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
可以标示“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号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标名稱”, 但應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标示國家标準或行業标準中已規定的該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或等效的名稱中的任意一個名稱;
當“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号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标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如“橙汁飲料”中的“橙汁”、“飲料”,“巧克力夾心餅幹”中的“巧克力”、“夾心餅幹”,都應使用同一字号;
避免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品名稱後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如幹燥的、濃縮的、複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狀的。
由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食品通過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觀均勻一緻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其名稱應當反映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類屬)名稱;
不得在食品名稱前後,冠以藥物名稱或以藥物圖形、名稱(不包括藥食兩用的物質)暗示療效、保健功能。
為滿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營養需要,按特殊配方而專門加工的食品(包括嬰兒食品),即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在名稱中使用諸如“嬰兒配方乳(奶)粉”、“無糖速溶豆粉”(供糖尿病患者食用)、“強化鐵高蛋白速溶豆粉”(供貧血症患者食用)等特殊含意的修飾詞。
十一、标示内容必須有配料清單。
預包裝食品應标示配料清單。
配料清單應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題;
各種配料應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人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着色劑的,應當在配料清單食品添加劑項下标注具體名稱;
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的,可以标注具體名稱、種類或者代碼。
十二、淨含量标示不得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且要與食品名稱在同一版面展示。
定量預包裝食品應當标注淨含量,淨含量的标示應由淨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如“淨含量450g”,或“淨含量450克”;
應依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法定計量單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裝物(容器)中食品的淨含量:
1,液态食品,用體積—L(1)(升)、mL(ml)(毫升);
2,固态食品,用質量—g(克),kg(千克);
3,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質量或體積。
淨含量應與食品名稱排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容器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如糖水梨罐頭),除标示淨含量外,還應标示瀝幹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質量或質量分數表示。
示例:糖水梨罐頭
淨含量:425克
瀝幹物(也可标示為固形物或梨塊),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
同一預包裝内如果含有互相獨立的幾件相同的預包裝食品時,在标示淨含量的同時還應标示食品的數量或件數,不包括大包裝内非單件銷售小包裝,如小塊糖果。
十三、必須标示廠名、廠址。
預包裝食品應标示食品的食品生産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應當标注食品的産地,食品産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标注到地市級地域。生産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産品安全質量責任的生産者的名稱、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下列規定予以标示:
1. 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應标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2.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生産基地,可以标示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生産基地)的名稱、地址,也可以隻标示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
3. 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但不承擔對外銷售,應标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對于實施生産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産許可證的,應當标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标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4.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标示原産國的國名或地區區名(指香港、澳門、台灣),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5.分裝食品應當标注分裝者的名稱及地址,并注明分裝字樣。
十四、必須标示生産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
日期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
十五、标示内容必須有産品标準号。
國内生産并在國内銷售的包裝食品(不包括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标示企業執行的國家标準、行業标準、地方标準或經備案的企業标準的代号和順序号。
十六、必須标示質量(品質)等級(産品标準分質量(品質)等級的)。
企業執行的産品标準已明确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産品,應标示質量(品質)等級、加工工藝等。
十七、必須标示食品生産許可證号(納入食品生産許可證制度管理的食品)。
實施生産許可證管理的食品,應當标注食品生産許可證号。委托生産加工實施生産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産許可證的,可以标注委托企業或者被委托企業的生産許可證編号。
十八、混裝非食用産品易造成誤食傷害人身的,須标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混裝非食用産品易造成誤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在其标識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十九、酒精度大于0.5%的酒品和必須标示健康警示語;玻璃瓶包裝的啤酒必須标示安全警示語。
二十、标注有“營養”、“強化”字樣的,要标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
食品在其名稱或者說明中标注“營養”、“強化”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标準有關規定,标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并符合國家标準規定的定量标示。
二十一、其他強制标示内容
輻照食品: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标明“輻照食品”;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配料,應在配料清單中标明。
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食品:應标示有如“轉基因XX食品”或“以轉基因XX食品為原料” 的轉基因生物标識。
特殊食品:需标明适宜人群和警示語
如1.含咖啡因、維生素B6、維生素B12等成分的飲料,必須标注每天最多限量。2.低脂牛奶、脫脂牛奶、脫脂奶粉、含乳飲料等食品,應标注“不能完全替代嬰兒食品”、“脫脂乳不适合或不能作為嬰兒食品”。3.含蜂皇漿的食品應标注“可能引起多種過敏反應,尤其對有哮喘和過敏史的人群可能緻命”。4.添加咖啡因的飲料,除須标注咖啡因含量外,還應标注“不适用于兒童、孕婦、哺乳婦女和對咖啡因過敏者”。
無糖食品:《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簽通則》明确規定,“無糖”的要求是指固體或液體食品中每100克或100毫升的含糖量不高于0.5克。如果某産品标上了“無糖”,那麼其單糖(如蔗糖、乳糖、麥芽糖等)或雙糖(如葡萄糖、果糖等)的含量必須達到以上标準。

二十二、轉基因食品:
轉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成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生産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包括: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産品;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以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為原料生産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1)轉基因食品須經衛生部審查批準并标有批準文号方可生産或者進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規定:轉基因食品作為一類新資源食品,須經衛生部審查批準并标有批準文号後方可生産銷售或者進口。批準文号為“衛新食試字”、 “衛新食準字”、“衛新食進試字”、 “衛新食進準字” “(××××)”年 “第××号”。未經衛生部審查批準的轉基因食品不得生産銷售或者進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批準的轉基因食品,由衛生部列入可用于食品生産、經營的轉基因食品品種目錄。轉基因食品名稱應當與衛生部批準的内容一緻。
(2)轉基因食品必須标注農業轉基因生物标識。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業轉基因生物标識管理辦法》、《農産品包裝和标識管理辦法》等規定:國家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實行标識制度,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産品應當進行标識;未标識和不按規定标識的,不得進口或銷售。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由生産、分裝單位和個人負責标識;未标識的,不得銷售。經營單位和個人在進貨時,應當對貨物和标識進行核對。經營單位和個人拆開原包裝進行銷售的,應當重新标識。食品産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飾有機體或/和表達産物的,要标注“轉基因XX食品”或“以轉基因XX食品為原料”。轉基因食品來自潛在緻敏食物的,還要标注“本品轉XX食物基因,對XX食物過敏者注意”。
轉基因食品采用下列方式标注:
(1)定型包裝的,在标簽的明顯位置上标注;
(2)散裝的,在價簽上或另行設置的告示牌上标注;
(3)轉運的,在交運單上标注;
(4)進口的,在貿易合同和報關單上标注。
标識的标注方法:
(1)轉基因動植物(含種子、種畜禽、水産苗種)和微生物,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産品,含有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産品成份的種子、種畜禽、水産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産品,直接标注“轉基因××”。
(2)轉基因農産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為“轉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為轉基因××”。
(3)用農業轉基因生物或用含有農業轉基因生物成份的産品加工制成的産品,但最終銷售産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檢測不出轉基因成份的産品,标注為“本産品為轉基因××加工制成,但本産品中已不再含有轉基因成份”或者标注為“本産品加工原料中有轉基因××,但本産品中已不再含有轉基因成份”。
第一批實施标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
一、大豆種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二、玉米種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稅号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
三、油菜種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四、棉花種子
五、番茄種子、鮮番茄、番茄醬
轉基因生物标識的标注方法有三種:
一是轉基因動植物(含種子、種畜禽、水産苗種)和微生物産品,含有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産品成分的種子、種畜禽、水産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産品,直接标注為“轉基因××”。
二是轉基因農産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為“轉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為轉基因××”。
三是用農業轉基因生物或用含有農業轉基因生物成分的産品加工制成的産品,但最終銷售産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檢測不出轉基因成分的産品,标注為“本産品為轉基因××加工制成,但本産品中已不再含有轉基因成分”,或者标注為“本産品加工原料中有轉基因××,但本産品中已不再含有轉基因成分”。
農業部負責全國農業轉基因生物标識的審定和監督管理工作,進口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标識經農業部審查認可後方可使用,同時抄送國家質檢總局、外經貿部等部門;國内農業轉基因生物标識,經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生産、分裝單位和個人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可後方可使用,并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報農業部備案。國家質檢總局負責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在口岸的标識檢查驗證工作。
農業轉基因生物标識應當醒目,并和産品的包裝、标簽同時設計、印制或另符加标識、說明。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業轉基因生物标識管理辦法》規定:農業轉基因生物标識應當醒目,并和産品的包裝、标簽同時設計和印制。難以在原有包裝、标簽上标注農業轉基因生物标識的,可采用在原有包裝、标簽的基礎上附加轉基因生物标識的辦法進行标注,但附加标識應當牢固、持久。難以用包裝物或标簽對農業轉基因生物進行标識時,可采用下列方式标注:
(1)難以在每個銷售産品上标識的快餐業和零售業中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可以在産品展銷(示)櫃(台)上進行标識,也可以在價簽上進行标識或者設立标識闆(牌)進行标識。
(2)銷售無包裝和标簽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時,可以采取設立标識闆(牌)的方式進行标識。
(3)裝在運輸容器内的農業轉基因生物不經包裝直接銷售時,銷售現場可以在容器上進行标識,也可以設立标識闆(牌)進行标識。
(4)銷售無包裝和标簽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難以用标識闆(牌)進行标注時,銷售者應當以适當的方式聲明。
(5)進口無包裝和标簽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難以用标識闆(牌)進行标注時,應當在報檢(關)單上注明。
(4)農業轉基因生物标識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漢字進行标注。
農業轉基因生物标識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漢字進行标注。有特殊銷售範圍要求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還應當明确标注銷售的範圍,可标注為“僅限于××銷售(生産、加工、使用)”。
(6)轉基因食品标注不得有治療疾病等虛假内容。
轉基因食品的标簽應當真實、客觀,不得明示或暗示可以治療疾病;不得虛假、誇大宣傳産品的作用;不得宣稱或者暗示其具有療效及特定保健功能。
二十三、進口食品:
1、必須有中文标簽、說明書。标簽、說明書符合以上一般食品的所用要求。還應标明原産地國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2、自2015年7月28日後進口的食品需查看《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證明備注欄标有貨物品名、品牌、原産國(地區)、規格、數/重量、生産日期等詳細信息。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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