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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補償協議有用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23 13:48:01

簽訂補償協議有用嗎?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行政機關在履行了征地補償職責、當事人拒不清理地上附着物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是否有權直接拆除附着物,北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甯主任律師用一個案例來為大家講解,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簽訂補償協議有用嗎?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簽訂補償協議有用嗎(簽訂補償協議後)1

簽訂補償協議有用嗎

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行政機關在履行了征地補償職責、當事人拒不清理地上附着物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是否有權直接拆除附着物,北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甯主任律師用一個案例來為大家講解。

案情簡介

鄧某于2010年3月1日承包一塊集體土地的魚塘,後因高速公路建設需要,原國土資源部于2016年2月3日批複同意征收包括鄧某所承包魚塘,2016年4月28日,陽春市政府發出《關于征收(收回)土地方案的通告》予以公告,2016年6月11日,原陽春市國土資源局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鎮政府對鄧某承包土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和養殖水面進行了測算和申請公證,但是鄧某拒協商,後拆遷指揮單位遂根據汕湛高速公路征地拆遷的有關政策、文件及其補償計算标準,将補償款項全部存入集體賬戶,告知鄧某可随時前去領取補償款,要求鄧某自行拆除建築物,但是鄧某收到通知後,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内遷移青苗及附着物。市政府于2016年12月上旬組織人員将鄧某經營的部分魚塘強制填平。鄧某提起訴訟。

争議焦點

鄧某拒不遷移青苗及相關附着物的情況下,市政府是否有強制執行的權力?

法院認為

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行政機關在履行了征地補償職責、當事人拒不清理地上附着物的情況下,應當先責令其交出土地,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并無強制執行的權力。

涉案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最終,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求,确認了市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對鄧某的權益進行了保護。

史律師提醒

拆遷是一個長期鬥争,需要全面專業的知識,需要對全局的把控,需要對法條的合理運用。即使一個有着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地學習和更新,才能在一個案件中冷靜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斷。而對于非法學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龐大的課題,不能僅靠短時間的惡補可以達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遷問題的時候不妨問問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專業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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