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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定要兩個人的戶口嗎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8-18 21:09:59

離婚一定要兩個人的戶口嗎(戶口一定要分開嗎)1

審理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皖18行終1号

案 由: 行政

裁判日期: 2020年02月17日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一審原告)汪某,女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宣城市公安局鳌峰派出所

一審法院查明

1999年7月14日,汪某因與宛某結婚,将戶口遷入宣城市某村民組,戶主為宛某,2000年7月26日,雙方共同生育一女。

2014年3月25日,汪某與宛某簽訂離婚協議,對不動産的分割處理約定為:“雙方自結婚後共有的平房及三上三下樓房一套,男女雙方共同共有,上述房屋均無房産證”并于同日在宣城市宣州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2019年5月4日,汪某通過郵寄方式向鳌峰派出所提交分戶申請,稱:“我與宛某已經離婚,離婚後,女兒随我共同生活。我女兒2000年7月26日出生。現考慮我和女兒的戶口仍在前夫宛某的戶口上,為方便今後的生活和工作,我特此申請,請求将我和女兒的戶口從現有的我前夫宛某的戶口中分出,單獨立戶。”

2019年5月7日,鳌峰派出所作出《關于對汪某申請分戶事項的答複書》,并郵寄給汪某。根據《關于宣城市昭亭南路薰化路交叉口西北角收儲地項目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的公告》,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政府因昭亭南路與薰化路交叉口西北角的收儲地項目需征收鳌峰街道綠錦社區小灣等村民組的土地共342畝,拆遷房屋158戶,小灣村民組土地上的房屋已于2017年4月完成征收,并于同年8月完成土地清表工作。汪某與宛某位于該村民組的房屋被征收和強制拆除。宣城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宣城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宣政[2015]**),未對農村集體土地上的人口戶籍分戶作出規定。

一審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規定,派出所是辦理相關戶籍登記的适格行政主體。《安徽省戶政管理工作規範》第十六條第一、二款規定:“[分戶]應符合:戶内房屋所有權已經變更分割的,可以憑房屋所有權已經變更的合法證明材料申報分戶登記。房屋所有權未變更、分割的,不予分戶。集體土地上房屋所有權分割以不動産權屬證書為依據;《不動産暫行條例》實施前依法辦理的各類不動産權屬證書和制作的不動産登記簿繼續有效。不動産統一登記過渡期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情況要求分戶的,按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本案中,汪某雖與宛某離婚并分開居住,但因《宣城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宣政[2015]**)有對集體土地上人口的分戶作出規定,故根據《安徽省戶政管理工作規範》第十六條關于分戶的規定,汪某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已經變更的合法證明材料申報分戶登記,房屋所有權未變更、分割的,不予分戶

根據汪某提供的離婚協議,汪某與宛某離婚時約定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仍為共同共有,且該房屋已被拆除,故汪某不符合分戶條件若汪某因離婚要求從宛某為戶主的戶口登記中遷出,提供其現居住房屋的合法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鳌峰派出所在接到汪某的分戶申請後,經調查并對其作出答複,事實清楚,證據确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對汪某要求撤銷鳌峰派出所所作答複并責令對其分戶申請作出處理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汪某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汪某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上訴稱,鳌峰派出所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關于對汪某申請分戶事項的答複書》違法,認定事實不清,适用法律錯誤。鳌峰派出所沒有履行法定職責,導緻其權益無法保障。其提交的辦理戶口分戶申請書明确載明其系因離婚需要辦理分戶,因房産變更、分割需要辦理分戶,其分戶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明顯錯誤。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二、撤銷鳌峰派出所于2019年5月7日作出的《關于對汪某申請分戶事項的答複書》的行政行為;三、責令鳌峰派出所對其分戶申請進行依法處理;四、訴訟費由鳌峰派出所承擔。

二審中,鳌峰派出所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二審法院裁判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緻,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确認。

本院認為,本案争議焦點為:離婚是否必然應當分戶問題

首先,關于分戶的規定,《安徽省戶政管理工作規範》(皖公通[2018]61号)第十六條第一、二款規定,分戶以房屋所有權的變更、分割登記為前提和基本要件,換言之,房屋所有權未變更、分割的,不符合分戶條件。宣城市政府并無關于分戶的地方規定,故本地區居民分戶應當依照前述第十六條第一、二款規定辦理。

其次,關于離婚後戶口的辦理問題,《安徽省戶政管理工作規範》第三十七條第一、二款規定:“〔離婚戶口辦理〕離婚一方不願出具居民戶口簿,方無法分戶遷移,經公安派出所調解無效的,離婚當事人可提出書面申請,憑離婚證、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戶或遷移手續。公安派出所應及時通知持原戶口簿的一方到戶籍地辦理相關戶口注銷手續。一方戶口應遷出而不遷移的,另一方當事人可提出書面申請,憑離婚證、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對方戶口遷出,派出所調查核實并調解無效的,派出所可以将其戶口挂靠社區(行政村)戶。”

以上條款可以明确,離婚之後,原婚姻關系雙方有分戶或者将本人戶口遷出的權利,戶和遷移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具體表現為,如原婚姻關系雙方對原夫妻共有的房屋進行變更或者分割,經過法定程序均取得相應不動産權屬證書的,可以進行分戶,反之,僅僅依據離婚協議,不能進行分戶。本案中,上訴人汪某與宛某離婚時約定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仍為二人共同共有,即房屋所有權未進行變更、分割,且該房屋已被拆除,故僅依據離婚這一事實而申請分戶,不符合分戶的法定條件。據此,鳌峰派出所作出被訴《關于對汪某申請分戶事項的答複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綜上,汪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審判程序合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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