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又稱之為接盤或接受,是指受要約人做出的,對要約的内容表示同意并願意與要約人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那麼在買賣合同中,承諾到底意味着什麼呢?今日王志濤律師為大家解讀有關承諾的構成要件及相關法律問題。
承諾的構成要件
合同法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依合同法的一般理論,承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首先王志濤律師表示,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都是相對人的行為,要約隻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有拘束力,因此,隻有受要約人才有承諾的能力。受要約人的承諾,可以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作出,無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作出。其他人作出的承諾的意思表示,不産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但可以視為一項要約。。因為承諾是對要約的同意,因此王志濤律師表示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隻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有拘束力,對要約人以外的人作出的承諾,合同不能成立。向要約人的代理人進行承諾,與向要約人本人承諾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承諾是受要約人願意按照要約的全部内容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王志濤律師表示承諾的内容須與要約的内容一緻,隻有這樣承諾才能取得成立合同的法律效果。如果受要約人在承諾中對要約的内容作出實質變更的,便不構成承諾,而應視為對原要約的拒絕而作出的一項新的要約,或稱反要約。有關合同标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争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内容的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内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諾的内容為準。在實務中,一項合同的成立,往往要經過要約、反要約、再反要約,直至承諾這樣幾番讨價還價的過程,而要約人與受要約人的地位也随之而數次相互颠倒。
承諾的這一要件,依要約是否定有承諾期限分為兩種情況,但在這裡王志濤律師表示承諾應在要約有效期内作出:定有承諾期限的要約,承諾須于期限内作出方為有效承諾;未定有承諾期限的要約,如屬口頭要約,承諾須由受要約人立即作出才為有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是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則應由受要約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諾。有效期間經過後作出的承諾,稱為遲到承諾,不能發生承諾的效力,應視為新要約。但受要約人在要約有效期間内所作承諾,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内到達要約人而遲到者,稱為未遲發而遲到的承諾。對這種承諾,要約人應負對承諾人發遲到通知的義務。要約人及時發出遲到通知後,該遲到的承諾不生承諾效力,即不能成立合同。如要約人怠于發遲到通知,該遲到的承諾應視為未遲到的承諾,具有承諾的效力,即能成立合同。
承諾的撤回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後,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諾。王志濤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7條的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達到要約人之前或者是承諾通知同時達到要約人。”因此來看,承諾的撤回通知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達到要約人,或者是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諾通知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當然不能在撤回承諾。
律師評析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王志濤律師表示,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緻的産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緻的協議。因而王志濤律師衷心地希望,每一位當事人在進行民事商事行為時,能夠真誠地本着“尊重、誠意”的原則展開合作。隻有這樣,才能讓合作變得雙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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