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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被堵能索要經濟損失嗎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8-19 20:18:35

車輛被堵能索要經濟損失嗎?裁判要旨:鄰居關系,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确處理相鄰關系雙方因通行發生糾紛,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條“不動産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規定,原告要求從被告屋門前的水泥塔通行,被告應當予以提供方便,允許其正常通行鄰裡和諧、團結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諧的鄰裡關系也是體現了文明、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鄰裡相處難免磕磕碰碰,需要友善大度處事,若執着于争一時一事的長短,可能損失的是長久的和諧和睦,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車輛被堵能索要經濟損失嗎?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車輛被堵能索要經濟損失嗎(鄰居阻撓車輛通行造成的損失怎麼辦)1

車輛被堵能索要經濟損失嗎

裁判要旨:鄰居關系,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确處理相鄰關系。雙方因通行發生糾紛,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條“不動産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規定,原告要求從被告屋門前的水泥塔通行,被告應當予以提供方便,允許其正常通行。鄰裡和諧、團結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諧的鄰裡關系也是體現了文明、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鄰裡相處難免磕磕碰碰,需要友善大度處事,若執着于争一時一事的長短,可能損失的是長久的和諧和睦。

簡要案情:

原告蔣昌文、被告蔣國珍與案外人蔣傳關的房屋屬異地搬遷至現居住地,自西向東分别依次為被告蔣國珍、蔣傳關、原告蔣昌文的房屋。其中被告蔣國珍、案外人蔣傳關的房屋竣工後,均在其房屋前打了水泥塔,并可以相互通行。後農村公路戶戶通,國家便将公路修至被告蔣國珍房屋西頭偏屋處。

2021年6月15日,原告蔣昌文欲在其房屋前打水泥塔,在張家界銀洲建材處購買了8立方混凝土(價為2640元),便雇請司機張某某用車送往至被告蔣國珍房屋西頭偏屋旁處。當車經過被告蔣國珍屋門前水泥塔時,遭到被告蔣國珍的阻止,不讓車輛通行。後經過該村、政府、派出所的調解,雙方同意用鬥車轉運混凝土。原告蔣昌文便叫其所聘請的周桂林、蔣昌武等人用鬥車轉運混凝土,當蔣昌武在轉運第二鬥車時,被告蔣國珍見女兒蔣春英等人回來後,便又阻止不準其轉運混凝土,要求再次協商處理。導緻蔣昌武與被告蔣國珍相互争吵、撕扭,蔣春英見狀也與蔣昌武相互争吵、謾罵,遂蔣春英用手機将蔣昌武打傷,後經他人扯開。

另查明,司機張某某将混凝土運到被告蔣國珍房屋西頭偏屋旁處,因無法運到原告蔣昌文屋門前,便将混凝土卸到被告蔣國珍房屋西頭偏屋旁公路上。後因時間過長導緻混泥土無法使用,堆放在該處的混凝土後由被告蔣國珍自行鏟除。

還查明:1、原告蔣昌文為修水泥塔當天雇請了周桂林、蔣昌武等11人。2、2021年案外人蔣傳關及原告蔣昌文砌堡坎時,因車子過路曾将被告蔣國珍的塔子壓壞,事後由他們修補。

法院審理:

一、本案中原、被告系鄰居關系,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确處理相鄰關系。雙方因通行發生糾紛,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條“不動産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規定,原告要求從被告屋門前的水泥塔通行,被告應當予以提供方便,允許其正常通行。因此原告要求從被告屋門前的水泥塔通行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但對于原告要求車輛通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1、因雙方在整體搬遷時,對于屋門前是否準許車輛通行,沒有證據證實;2、原告庭審中陳述,當時在整體搬遷時,應預留公用通道2米的觀點也沒有證據證實。

二、對原告的經濟損失的認定。1、混凝土2640元;2、工人工資,原告聘請11人幫工,發生糾紛是在上午10-11時,酌情考慮以每人工資100元為宜,即1100元。以上共計損失3740元。三、雙方過錯責任的認定。原告蔣昌文在打水泥塔前應主動與被告蔣國珍進行協商,在雙方達成協議後方可拖運水泥漿并雇請工人進行施工。

因蔣昌文明知載運水泥漿車通過蔣國珍家的水泥塔時會造成損壞,故對蔣國珍因阻工而造成水泥漿及工人工資的經濟損失,應自行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另被告蔣國珍在相關各部門的協調下已同意讓其通過鬥車轉運的方式進行施工的情況下,而再次阻工,緻使造成相關經濟損失,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被告蔣春英在蔣國珍與施工人員蔣昌武就鬥車轉運水泥漿發生争執時,遂與蔣昌武發生口角,并将蔣昌武打傷,緻使事态擴大,原告蔣昌文無法正常施工,應與蔣國珍共同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結合原、被告雙方的過錯責任,應以原告蔣昌文自行承擔40%、兩被告承擔60%的責任為宜。對原告要求被告因阻工應清除凝固在公路路面混凝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因被告蔣國珍已在本案受理前就已清除。據此一審法院判決:一、準許原告蔣昌文及其家人從被告蔣國珍屋門前的水泥塔上正常通行;二、被告蔣國珍、蔣春英共同賠償原告蔣昌文的混凝土及工人工資等經濟損失共計2244元(3740元*60%=2244元),限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内履行完畢;

三、駁回原告蔣昌文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蔣昌文負擔27元,被告蔣國珍、蔣春英共同負擔23元。

蔣昌文與上訴人蔣春英、蔣國珍相鄰通行糾紛一案,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0802民初1023号民事判決。蔣昌文、蔣春英、蔣國珍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蔣昌文上訴稱,1.依法撤銷(2022)湘0802民初1023号民事判決,改判支持蔣昌文家車輛正常通行;2.依法判決蔣春英、蔣國珍承擔全部的過錯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蔣春英、蔣國珍承擔。

事實與理由:1. 一審判決不允許蔣昌文家車輛通行明顯不符合常理。2. 一審判決認定責任比例事實不清,蔣昌文的損失完全是因為蔣春英、蔣國珍阻工造成的,蔣春英、蔣國珍應承擔全部責任。

上訴人蔣春英、蔣國珍上訴稱,1.請求撤銷(2022)湘0802民初1023号民事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蔣昌文的訴訟請求;2.二審訴訟費用由蔣昌文承擔。事實與理由:1.在承擔經濟損失和訴訟費計算比例錯誤。2.蔣春英、蔣國珍從來沒有做過阻止蔣昌文過路的事。

對蔣昌文的上訴,蔣春英答辯稱,普通車輛沒有不準對方通過,對方家打水泥塔之前沒有和我們說,導緻他們把我家的塔子都壓壞了雙方才動手的。蔣昌文家混凝土及工人工資損失不是蔣春英造成的。

對蔣昌文的上訴,蔣國珍辯稱,蔣國珍家門口原來道路很窄,後來是蔣國珍挖地才形成的路。普通摩托車、三輪車、私家車等小型車輛是可以從蔣國珍家門前通過的,但是重型車輛不可以通過。對方的損失蔣國珍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蔣春英、蔣國珍的上訴,蔣昌文辯稱,蔣國珍家門前的路原來是大家一起挖的,然後才修的路,賠償的問題是對方全責。

蔣昌文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允許原告與家人及車輛能夠正常通行;2.承擔被告阻工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工人工資(3200元),及商用混凝土損失(2740元),總共5940元;3.依法判決由被告清理因阻工而凝固在路面的混凝土;4.被告承擔本案全部的訴訟費用及其他合理的費用。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緻。

争議焦點:

本院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有二,一是蔣昌文相鄰通行權有關車輛通行的問題;二是雙方過錯責任的認定問題。

1、關于蔣昌文相鄰通行權有關車輛通行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産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确處理相鄰關系。”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不動産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經查,蔣國珍及蔣春英在二審中均陳述同意蔣昌文家小型車輛從蔣國珍家門前的路上通行,對蔣昌文上訴提出車輛通行的意見,因蔣國珍已經作出允許蔣昌文家小型車輛通行的意思表示,雙方就車輛通行問題可以本着在通行時選擇合适的車輛類型、路線和方法的原則進行通行,無須本院進一步确認。

2、關于雙方過錯責任的認定問題。經查,蔣昌文在自家修建水泥塔之前,沒有就運載混凝土的車輛從蔣國珍家門口的路上通過與蔣國珍達成一緻意見。蔣昌文主觀上對蔣國珍拒絕重型車輛通過的情況估計不足,貿然将運載混凝土的車輛叫到現場,在蔣國珍阻工時,處理方法不夠妥當,對案涉混凝土及工人工資的經濟損失存在一定的過錯。蔣國珍在相關部門的協調下已經同意讓蔣昌文采取鬥車轉運混凝土的方式進行通行情況下,再次進行阻工,造成蔣昌文的混凝土不能及時進場而損壞,對蔣昌文混凝土及工人工資的經濟損失存在主要過錯。蔣春英在蔣國珍與施工人員蔣昌武發生争執時,沒有采取适當方式調和蔣國珍與蔣昌武之間的矛盾,反而與蔣昌武發生口角并将蔣昌武打傷,緻使蔣昌文無法正常施工,蔣春英應與蔣國珍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一審法院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蔣昌文、蔣春英、蔣國珍各自的過錯程度,判令蔣昌文自行承擔40%的責任,蔣春英、蔣國珍共同承擔60%的責任并無明顯不當。對上訴人蔣昌文、上訴人蔣春英、蔣國珍提出的相關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強調的是,鄰裡和諧、團結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諧的鄰裡關系也是體現了文明、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鄰裡相處難免磕磕碰碰,需要友善大度處事,若執着于争一時一事的長短,可能損失的是長久的和諧和睦。希望本案雙方當事人日後以和睦為念,友好相處,妥善處理鄰裡關系。

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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