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地區生産制造、市場銷售或是在生産經營活動中應用防爆電氣設備商品的,适用本實施辦法。一切公司未獲得防爆電氣設備商品生産許可證不能生産制造防爆電氣設備商品,一切個人和單位不可銷售或是在生産經營活動中采用未獲得生産許可證的防爆電氣設備商品。
防爆電氣設備“三證齊備”的“三證”指的是:産品合格證書、防爆合格證、煤礦用設備安全标識。
産品合格證書:僅僅是公司自身對防爆電氣設備完成檢驗達标後的一個标示,證實該産品是達标的。
防爆合格證:就是指該商品在合乎一定的風險環境下運作,且具有一定的防爆特點。
煤礦用設備安全标識:安全性标識标由礦用設備安全标識公司辦公室制定、派發及管理,礦用商品務必獲得安全标識牌,才可以在商品或是包裝上應用安全性标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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