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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工說法]關于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相關知識及解讀——第三篇《新建設工程企業資質标準對不同企業和從業人員的影響》
筆者按:2022年2月23日住建部發布了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起草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标準(征求意見稿)》《工程勘察資質标準(征求意見稿)》《工程設計資質标準(征求意見稿)》《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标準(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為貫徹落實2019年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李克強總理重要講話精神,深化建築業“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資質)壓減工作,住建部制定了《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改革方案》經2020年11月11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于2020年11月30日公布。《改革方案》公布了合并壓減後的資質種類、分級,并提到設置1年的過渡期,到期後即按照新舊資質對應關系直接換發新資質證書。
今住建部終于發布了新資質标準細則的征求意見稿,可見改革措施馬上要準備落地。為此我們寫了3篇關于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相關的文章以飨讀者。
第一篇《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的基礎知識》
第二篇《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挂靠》
第三篇《新建設工程企業資質标準對不同從業人員和企業的影響》
(第一篇和第二篇文章于“建築管理”公衆号發表,位于3月0日的第3、4條,有興趣的可以 去查看)
第三篇《新建設工程企業資質标準對不同企業和從業人員的影響》
目 錄
1、對“職稱”人員與“職業資格”人員的影響
2、對無資質勞務企業和班組的影響
3、對不同建設工程企業的影響
對“職稱”人員與“職業資格”人員的影響
我國職業資格制度是從1994年開始建立的,在加入WTO後,我國開始推行職業資格制度,開展與各國之間的職業資格互認。
由于世界上許多國家沒有職稱,因此加入WTO後,我國在深化職稱改革時,逐漸淡化職稱概念,擴大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範圍。這一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集中表現為證書太濫:有的部門、地方和機構随意設置職業資格,名目繁多。
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清理規範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7〕73号)中闡明【職業資格必須在職業分類的基礎上統一規劃、規範設置。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産安全等特定職業(工種),國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設置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對社會通用性強、專業性強、技能要求高的職業(工種),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職業标準,建立能力水平評價制度(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凡是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設置的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予以保留并向社會公布;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種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予以取消。】
2014年起,國務院分批大幅取消職業資格。減少了人才從業壁壘,減輕了人才負擔和社會成本,釋放了人才創新創業新活力,推動了政府在人才管理方面的職能轉變,提高了職業資格管理的科學化和規範化水平。2017年,在經曆了“七連清”後,将國家職業資格從618項減少到140項,職業資格制度迎來裡程碑式變革,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正式建立,實行清單式管理。2021年版的《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在2017版的140項基礎上又縮減到72項。其中:
1、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59項:準入類33項(如教師資格、醫生資格、法律職業資格、注冊建築師/消防工程師/建造師/造價師/安全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勘察設計注冊人員(注冊結構/化工/公用設備/土木/環保/電氣工程師)、護士資格、航空人員資格、注冊會計師、導遊資格、拍賣師等)。水平評價類26項(如社會工作者資格、資産評估師、房産經紀人、礦業權評估師等)。
2、技能人員職業資格13項:準入類12項(焊工、消防設施操作員、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等),水平評價類1項。
準入類職業資格關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産安全,均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社會通用性,技術技能要求較高,行業管理和人才隊伍建設确實需要。
職業資格制度在完善,職稱制度也在不斷完善中。2021年人社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實施意見》,意見明确:完善高技能人才職稱評價标準,淡化學曆要求,強化技能貢獻。破除束縛人才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大力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探索建立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技術與技能相促進的人才評價使用激勵機制,為實施制造強國戰略和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撐。擴大貫通領域。以支持高技能人才參加工程系列職稱評審為工作重點,将貫通領域擴大為工程、農業、工藝美術、文物博物、實驗技術、藝術、體育、技工院校教師等職稱系列。支持高技能人才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翻譯、出版、通信、計算機技術與軟件等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對兩類人才貫通的職稱系列,具備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的技能人才,均可參加職稱評審,不将學曆、論文、外語、計算機等作為高技能人才參加職稱評審的限制性條件。創新高技能人才職稱評價機制。綜合采用理論知識考試、技能操作考核、業績評審、面試答辯、競賽選撥等多種方式評價高技能人才。
住建部新的施工資質标準取消了對“職稱人員”的要求
職稱的獲得方式有多種,職稱的審批權限在地方機構或大型企業。而職業資格取得方式基本是考試一種,如一級建築師、結構師、建造師由人事部彙同住建部組織全國統一考試。
我國對于注冊建造師采用統一考試的方式,與國外如英國的皇家特許建造師面試等方法不同,國外注重的是教育和實踐相結合。統一考試制度是結合我國國情,在目前比較合适的方法,但不能作為唯一的方法,所以我國職稱制度(考評結合等多種評價方式)和職業資格制度并存,就是按照各類人才成長與職業發展的規律,建立面向全體技能勞動者的多元評價機制,适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這次住建部新的施工資質标準(征求意見稿)淡化職稱,強化了個人職業資格,還是符合較多從業人員的心裡預期的。職稱更多體現的是從業人員的工作年限,且有工作年限的人也不一定就有寶貴的工作經驗,工作經驗需要提煉總結。
以市政施工總承包甲級(原一級)為例:
如上圖,理論上申請新的施工資質無需再配置職稱人員,且技術負責人也由高級工程師改為一級建造師擔任。且建造師人數由5人(一級或二級建造師即可)成倍增加到10人(且須一級建造師)。
筆者認為,取消職稱人員、崗位人員、技術工人可以減輕施工企業負擔,因為一個企業不可能随時都有工程在建設中,強制企業全程配置如此多的人員,也不利于人才資源流動。當然,取消上述人員限制,并不表示企業無需配置,在企業承接到工程後,還是需要配置相關崗位人員(由行政部門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進行監管)。
但是增加如此多的建造師人數,可能有待商榷。一個施工企業是否需要長期配備這麼多的一級建造師?是否會導緻人才資源的浪費?可否減少一半數量,如果企業承接到了需要相應工程施工經驗的建造師的項目後,由企業去市場選聘與該工程需要相匹配的建造師來擔任項目經理?
對勘察設計的職稱人員的影響
以勘察綜合資質為例:
以設計建築行業(甲級)為例:
可見将來有業績的一級建築師和一級建造師的數量,将嚴重制約高等級資質的數量。
對無資質勞務企業和班組的影響
以勘察勞務資質為例:
以施工勞務資質為例:
本次改革後,施工勞務資質的取得非常簡便。在以往實踐中,施工企業往往和班組長個人或無資質的勞務企業簽訂《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因違反《建築法》規定的承發包制度而導緻合同無效及行政處罰。
根據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住建部2016年4月批準在浙江、安徽、陝西三省開展建築勞務用工制度改革試點,取消勞務資質辦理和資質準入。然《建築法》也尚未修改,且明确要求建築施工企業須有相應資質,且至今在施工資質序列中,仍然保存着施工勞務(即專業作業)資質。《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也規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内承攬業務,分包工程發包人将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屬于違法分包。
2021年,最高院民一庭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适用》解釋道:“基于上述改革背景,不應當再輕易認定無勞務資質的企業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無效”。但《建築法》等法律尚未修改,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此類《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是否無效争議極大。那麼,此次資質改革後,隻要具備《營業執照》 信息備案的勞務企業簽訂的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将不再無效。
此次改革,雖然保留了施工勞務(即專業作業)資質,但該資質取得方式已經極其簡便,因此,以後勞務班組長應該積極的去成立自己的勞務企業并申請信息備案。且按照《建築法》規定,個人是不予許承包建設工程施工勞務的。
需要注意的:實踐中很多承包模闆(含支模架)工程、腳手架工程的企業誤以為自己的承包範圍是對應施工勞務資質(專業作業資質)。其實如果對上述工程進行雙包(包工包料),是需要模闆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的,屬于專業工程分包商。該項資質在原版就是有的,本次改革方案仍然予以保留,不過大幅放寬了對企業的考核要求。
對不同企業的影響
原特級施工總承包企業的改革紅利最大,也是此次改革方案争議焦點。
此次改革變動最大的是施工資質序列中,增設了施工綜合資質序列(原10類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中的任一類,即可換發綜合資質),施工綜合資質的企業可承擔各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項目管理業務。特别是民營特級企業,原來普遍僅有建築工程單項特級資質,本次改革後,民營特級企業在承接鐵路、港航、水利等基礎設施領域業務時,至少在資質問題上不再有障礙,可以促進民營企業在建設工程施工這一充分競争性的行業内做強做大。
原部分專業承包企業直接成為施工總承包企業,改革紅利也很大。
如:鋼結構專業承包資質将并入建築工程總承包資質。
2020年3月,湖南省住建廳發布《關于鋼結構企業申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明确,達到以下4個要求,可以換建築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1、已取得鋼結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2、近3年承建或參與過達到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标準的鋼結構主體工程項目。3、近期承建或積極參與鋼結構裝配式住宅建設試點項目。4、無失信記錄。
原二級企業,比較無奈,和其他等級資質合并為乙級資質。
關于“施工總承包管理”與“施工總承包”
“施工總承包管理”與“施工總承包”是兩種不同的生産組織模式。
前一種模式在國外普遍存在,也在工程管理教材和建造師考試教材有詳細闡述。“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在目前建築市場中應該有很大的需求,但是該種模式(如業主與專業分包商直接簽訂合同,當然業主也可以委托管理方與專業分包商簽訂)會因違反現有《建築法》規定的承發包制度而涉嫌“支解發包”(詳見第二篇《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挂靠》)。但是本次新的資質标準中多次出現“施工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并列,看來有推行“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的需求存在。
也許在本次《建築法》的大修中,随着大量工程管理專業人士的參與,不但會對“工程總承包”的模式和資質要求在法律層面作出專業的明确,可能對“施工總承包管理”這一模式也會作出反應,解決立法與工程管理理論、實踐脫節的矛盾。
注冊建造師以後是否可以像注冊建築師一樣設立事務所?
2017年,住建部印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築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的通知》,《通知》提到堅持弱化企業資質、強化個人執業資格的改革方向,逐步構建資質許可、信用約束和經濟制衡相結合的建築市場準入制度。簡化企業資質類别和等級設置,減少不必要的資質認定。《通知》也提到了“有序發展個人執業事務所,推動建立個人執業保險制度。”
大家普遍認為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制度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産物,随着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資質制度的弊端逐漸顯現:
1、設立企業資質的目的是對企業的能力做出評價。但是資質具有人身屬性,它是動态的,它依附在員工身上(技術 業績 經驗),随着人員流動,或企業将資質轉移,這個變動後的資質究竟還能體現出多少技術實力?這種評價是否還客觀?行政部門為啥要為這樣的資質背書?
2、企業資質評審過程中的人為因素較多,也影響了企業資質管理的公正性。
3、橫向比較,如歐美地區,政府對企業沒有定級制度,有的國家對企業有許可制度,但不分級,主要靠市場交易主體的相互制約。這些國家都對關系公衆利益和生命财産安全的關鍵崗位實施個人執業資格制度。個人執業資格制度集中體現了市場經濟公平、競争、法治的原則,符合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
對于業主來說,一個承包商的商譽、資金實力、擔保能力可能比施工資質更重要,某些企業光有資質,但是沒有經濟實力,反而造成工程爛尾。有實力的企業可以在承接到相應工程後,再去人才市場(國外有建造師協會)選聘與該工程相适應的建造師,再由建造師參與選聘或攜帶相應的崗位人員組成建設管理團隊。
政府也一直在做淡化資質的改革:
本次的《資質改革方案》更是對資質種類、等級進行大量的清理、合并、壓減。
可以試點設立建造師設事務所嗎?
目前應該不具備試點的可能。
1、目前建築師可以單兵作戰,但建造師不行。建築設計更多體現個人技術和風格,建築師所受到的制約要遠小于建造師。而工程建設周期長、複雜多變,管理規範和技術規範多,建造師個人或單個團隊很難完成,需要工程管理、财務管理、造價管理、施工技術、法律等不同專業人員支撐。
2、目前建造師執業風險商業保險制度、建設工程質量缺陷風險商業保險制度都沒有完善,建造師個人或單個團隊無法承擔重大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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