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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員什麼情況下曝光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3 05:29:50

(以下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來自法院官方公布,請被執行人及時與執行法院聯系,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

案号: (2018)京0115執1894号

被執行人: 胡建

失信人員什麼情況下曝光(跟這些人打交道要小心了)1

性别: 男性

年齡: 34

證件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證件号碼: 1102241985****0051

戶籍所在地: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清澄名苑北3樓*單元*号

立案時間: 2018-01-17

執行法院: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号: (2017)京0115民初8402号

執行依據制作單位: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案件概況:原告王×與被告胡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适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法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原告王×向法庭提交了借款協議1份、收條1張以及銀行轉賬憑證1份,欲證明向被告胡建出借借款的事實,借款協議載明:“胡建借款用于周轉,借款金額為165 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2月11日至2017年2月26日止,利息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收條載明:“今收到王×轉賬150 000元、現金15 000元”,銀行轉賬憑證載明案外人徐秀敏的賬戶2017年2月11日向被告胡建轉賬150 000元。經詢問,原告王×表示徐秀敏與其系夫妻關系,其通過徐秀敏的賬戶向被告胡建支付借款。

法院認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本案中,被告胡建出具的借款協議及收條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胡建作為借款人,在借條約定期限内未履行還款義務,應向原告王×歸還借款,故本院對于原告王×要求被告胡建歸還165 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王×主張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符合雙方的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生效文書确定的義務: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胡建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給付原告王×借款本金165 000元及利息(以165 000元為本金,自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申請執行金額:借款本金165 000元及利息、遲延履行利息等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

聯系舉報電話:010-5736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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