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執行下列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1.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1)中國共産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上述各級組織不含其所屬部門。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增值稅先征後退範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份報紙和一份期刊以内。(2)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的學生教科書。(3)專為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4)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5)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6)經批準在内蒙古、廣西、西藏、甯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内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7)列入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号附件1的圖書、報紙和期刊。2.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先征後退50%的政策:(1)各類圖書、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但上述規定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出版物除外。(2)列入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号附件2的報紙。3.對下列印刷、制作業務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1)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業務。(2)列入财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号附件3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
1.1.2. 扣減增值稅規定1.1.2.1. 退役士兵創業就業
1.1.2.1.1. 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内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标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内确定具體限額标準。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内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标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内确定具體定額标準。
1.1.2.2. 重點群體創業就業
1.1.2.2.1.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内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内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标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内确定具體限額标準。
1.1.2.3. 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
1.1.2.3.1. 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後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
1.1.2.3.2. 具體規定
1.1.2.3.2.1. 購買稅控系統專用設備
1.1.2.3.2.1.1. 初次購買
1.1.2.3.2.1.1.1. 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1.1.2.3.2.1.2. 非初次購買
1.1.2.3.2.1.2.1. 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即一般納稅人隻能憑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但不能以價稅合計額抵減應納稅額。
1.1.2.3.2.2. 支付技術維護費
1.1.2.3.2.2.1. 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1.1.2.3.3.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兩項費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即價稅合計抵稅後,該發票不能再次抵扣進項稅額。
1.1.2.3.4. 增值稅防僞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或金稅盤、報稅盤,但不包括稅控收款機,也不包括電腦、打印機等通用設備。
增值稅—稅收優惠(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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