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丹紅怎麼犯罪的?【第328期】吳丹紅:嚴懲“養父母”,并不簡單,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吳丹紅怎麼犯罪的?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第328期】吳丹紅:嚴懲“養父母”,并不簡單
長期以來,我國法律傾向于嚴懲拐賣者,對于一般的收買者則不予追究,這無疑放縱了那些收買被拐賣兒童者的行為。因此,《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方面,對于收買行為的嚴懲可以震懾潛在的市場人群,使其不敢“接手”;另一方面,對需求打擊的同時也能夠抑制“供給”,最終減少拐賣案件的發生。
但是也要看到,拐賣兒童這一現象的成因極為複雜,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存在的“傳宗接代”“無後為大”等觀念為其提供了土壤。希望僅靠一兩個條文規定就完全解決問題的“刑法萬能主義”和“重刑主義”者明顯過于樂觀。在司法實踐中,真正對收買者追究刑事責任的少之又少。
究其原因,一是那些兒童被拐賣時往往年齡較小,進入新的家庭之後很快就有了歸屬感,大部分将收買者認做父母,經過了十幾年的養育,雙方也都産生了感情。不少兒童在被解救後,并不願意與幾乎已成陌生人的親生父母相認。時間的力量是巨大的,長期歸屬感和“真實”的父母之愛使他們無法離開養育家庭而重新去接納陌生人。如果在這種情況下,将收買和養育他們的“父母”逮捕、起訴、判刑,那麼生活在其撫養之下的被害兒童的權益又要如何保障呢,誰能保證這不會對他們造成二次傷害呢?
二是《刑法》中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也是為了鼓勵收買者服從解救的行為,從而減輕解救這些被拐賣兒童的阻力。
當然,筆者并不認為對于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不予處罰的現象是正确的。相反,為維護法律和刑法的尊嚴,應進一步打擊收買者“市場”,對相關行為應予以嚴懲。但是,要想完全解決拐賣兒童問題,除了法律之外,在其他方面,尤其是在基層治理和管理體系上,我們還有很多的空間可以努力。
作者:吳丹紅系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問題研究中心主任
原文鍊接:嚴懲“養父母”,并不簡單
西方現代發展觀偏重于生态系統中的資源環境之于人的經濟價值,而忽視了生态價值與人的價值的實現,人與自然的關系是敵對的、沖突的、異化的狀态。指出:“我們建設現代化國家,走美歐老路是走不通的,再有幾個地球也不夠中國人消耗。”生态價值就是綠色GDP,生态本身就是價值。“綠水青山”不僅能創造出林木等資源本身的生态價值,還可以創造出由資源環境所帶來的生态農業、林下經濟、旅遊經濟等經濟價值。同時,人通過有意識、有目的地利用和改造自然,促成人的價值的實現。
當前,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美好生活不僅包括創造更多的物質财富與精神财富,還必然包括提供更優質的生态産品,建構更加清潔美麗的生存環境。這要求我們一要樹立整體觀、系統觀、全局觀,将自然、人、社會看成一個有機整體,盤活山水林田湖這個生命共同體;二要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積極回應人民群衆對于改善生态環境的熱切期盼,讓良好生态環境成為提升人民群衆獲得感、幸福感的新的增長點;三要加強制度供給,強化制度執行,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态環境,構築剛性的約束和不可觸碰的高壓線。如此,“綠水青山”方能發揮出生态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實現生态美、産業興、百姓富的有機統一。
原文鍊接: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現代化的基本特征
信用政策體系的規範化和系統化是政府信用法治的應有之義。在我國,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關系密切,政策的先試先行有助于為立法積累經驗,法律的施行則需要以細化的政策為依托。在覆蓋中央政府和市級以上地方政府的關于誠信的政策中,黑紅名單制度、信用聯合懲戒制度和信用聯合激勵制度等三類信用政策已逐步演化為獨立的規則體系。三者在現實條件下更多承擔着為失信劃定邊界的重任。信用政策的未來發展要解決失信懲戒擴大化的法律争議,努力實現信用政策由“懲戒型”向“激勵型”的變遷,為激勵型信用立法的發展奠定基礎,推動形成弘揚誠信和踐行誠信的社會氛圍。
原文鍊接:以法治方式引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良法善治密不可分,一方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良法的制定提供了價值引領。“民主”“自由”“平等”“法治”“公正”“誠信”“和諧”等理念,既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構成要素,也是法律價值的基本構成要素。現代社會的法,從一般意義上說,都應與上述理念有着密切的聯系,或者說上述理念都應是現代法治國家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
另一方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衡量立法良善的标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僅為立法提供價值支撐,明确了立法的價值取向,而且為立法提供底線要求,即公平正義理念和道德底線要求,使立法不斷提高質量,達到良法标準。在法律實施的過程中,凡有利于法治秩序的構建、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有利于增進全體人民的福祉、有利于公民民主自由和各種合法權益的維護和救濟、有利于人權的保障、有利于促進社會的文明與和諧,這種法律就是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良善之法,應當認真地遵守和執行。反之,就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惡”法,對這種法律,就應當及時修改甚至廢除。
作者:蔣傳光系上海師範大學哲學與法政學院教授、上海師範大學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研究所所長
原文鍊接:法治理念從有法可依到良法善治的轉變
“和而不同”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一個經典理念,蘊含着豐富的曆史底蘊。社會觀是人們對自己生活在其中的社會及其曆史發展的總體看法和觀點。春秋時期,儒家創始人孔子明确提出和而不同的社會觀。孔子雲:“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宋代朱熹指出,“和而不同,執兩用中”,意思是要看到事物矛盾對立的兩個方面,在矛盾的對立中尋求統一,在矛盾的統一體中,雖然矛盾雙方的觀點、意見有所不同,但是矛盾雙方依然能夠和諧相處。儒家和而不同的社會觀,還集中表現在對待不同民族文化的态度等層面上,即不同民族文化之間應以開放包容的姿态進行平等交流與有機融合。
和而不同的社會觀蘊含着深刻的哲學和倫理智慧。“和”即“和合”,《國語·鄭語》中曰:“商契能和合五教,以保于百姓者也。”所謂“和合五教”,就是調和“義、慈、友、恭、孝”五種禮儀教化,使“父、母、兄、弟、子”之間的關系和諧而成為統一體,這是達到“保于百姓”這一目的的具體手段。“和”與“合”從動與靜、過程與結果等不同角度,揭示了天地萬物存在的本質和機理。
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和而不同”的文化理念,對于新時代培育和踐行和而不同的社會觀具有重要的啟發意義。我們應以“和而不同”的态度對待不同國家、民族、地域的文化,充分吸收他們的文化成果,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自己的傳統文化;以“和而不同”的态度對待我國國内不同民族、地域以及社區的文化,激發全民族文化創新創造活力,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推動文化高質量發展,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作者:儲峰系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員
原文鍊接:中國“和”文化的理論内涵與當代價值
來源: 光明網-學術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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