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隐匿證據?本報訊(記者郭樹合 通訊員崔丹丹)利用“雙重身份”布下層層障眼法,瞞天過海賣房産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為精準認定犯罪事實,山東省濟甯高新區檢察院對鄭景明(化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開展自行補充偵查并提起公訴,日前,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鄭景明有期徒刑一年,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偵查階段隐匿證據?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本報訊(記者郭樹合 通訊員崔丹丹)利用“雙重身份”布下層層障眼法,瞞天過海賣房産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為精準認定犯罪事實,山東省濟甯高新區檢察院對鄭景明(化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開展自行補充偵查并提起公訴,日前,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鄭景明有期徒刑一年。
2017年,鄭景明因民間借貸糾紛敗訴後被申請執行,為逃避執行,鄭景明有意更換了住所,且未如實告知法院,導緻相關執行文書多次投遞未果。2019年12月,法院将鄭景明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調查,鄭景明對未履行法院判決的事實予以認可,但辯稱沒有執行能力。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辦案檢察官陳丹在閱卷中發現,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鄭景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判決。為查明鄭景明是否有執行能力,陳丹向公安機關發出了《調取證據材料通知書》,要求調取鄭景明的工作、收入情況。然而,經過調查未能取得證明鄭景明有執行能力的證據。
根據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濟甯高新區檢察院決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然而重新移送該院起訴後,陳丹審查發現鄭景明名下的房産情況仍難以認定,而該事實能否查清直接影響到罪與非罪。在退回補充偵查結果未達到預期要求的情況下,陳丹決定按照《關于加強和規範補充偵查工作的指導意見》啟動自行補充偵查程序。
很快,陳丹便聯系到了該案的關鍵證人——購買了鄭景明房屋的吳某,在對他進行詢問後發現了重大疑點。吳某稱購買鄭景明房産交易時間為2018年8月,而鄭景明所供稱的時間為2014年11月,中間相隔四年之久,陳丹認為鄭景明有存在隐瞞該房産交易時間處于案件執行期間的嫌疑。
然而,新的問題再次出現,房款交易是通過銀行卡轉賬的方式結清,那麼鄭景明是如何在全部賬戶被查封的情況下完成賣房這一舉動的呢?陳丹随即調取吳某持有的房屋買賣合同,發現了該案重要突破口——該合同賣方為“鄭井明”而非“鄭景明”,經與鄭景明提交的在案房屋買賣合同進行比對,發現這兩份合同條款内容完全一緻,但賣方簽署姓名有一字同音不同字,且身份證号碼也不同。結合銀行交易明細所反映的賬戶主體信息,陳丹認為鄭景明可能另有一個名字“鄭井明”。
兩個名字的身份證号碼不相同,這背後又暗藏什麼玄機?為進一步查明真相,陳丹來到“鄭井明”戶籍地公安機關調取其原始戶籍信息并向公安機關發出書面文書,請求配合調查鄭景明與“鄭井明”是否為同一人。
經過一系列自行補充偵查,最終查明:在鄭景明登記戶籍的年代,戶籍制度尚不健全,戶籍系統也未聯網,因此,鄭景明曾登記了兩個戶口。在戶口清查時,鄭景明将“鄭井明”戶口信息注銷,但其使用“鄭井明”的身份辦理的銀行卡卻一直在使用,尤其是在法院強制執行期間,“鄭景明”名下的銀行賬戶被全部查封,他便在暗地裡一直使用“鄭井明”的銀行賬戶進行資金流轉,包括接收吳某支付的購房款,規避了法院的強制執行。
在鐵證面前,鄭景明不得不承認其在法院強制執行期間使用“雙戶口”身份出售房産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事實。
來源: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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