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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對賬函的說說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02 19:19:23

企業對賬函的說說? 現實經濟往來中,企業間使用對賬函往來對賬是經常出現的情況對于對賬函有哪些事情需要注意呢我先講個故事做印子,當然人物、情節都是虛構的,但人民法院的浩瀚案例中,總有類似的人或事,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企業對賬函的說說?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企業對賬函的說說(說說企業對賬函)1

企業對賬函的說說

現實經濟往來中,企業間使用對賬函往來對賬是經常出現的情況。對于對賬函有哪些事情需要注意呢。我先講個故事做印子,當然人物、情節都是虛構的,但人民法院的浩瀚案例中,總有類似的人或事。


故事案例

張總經營一家設備廠,為人豪爽。幾年前曾給省内一家國企供過幾次設備,但累計有近20萬元到貨款一直沒付清。好在對方是國企,每年還都給張總發對帳函,這讓張總挺放心。而且張總和對方主管領導混得比較熟,每次去催款就象見了老朋友一樣,雖然每次都空手而回。反正是國企,反正都是不錯的朋友,那就等吧。

五六年過去,直到對方換了主管領導,張總還是沒拿到拖欠的貨款。張總這下有點慌了,這麼多年了,除了去年對方發來的對帳函複印件、合同,其它好多資料都不知道扔在哪兒長毛呢。翻箱倒櫃後,張總隻好拿着合同、對帳函複印件匆匆找到李律師。李律師看後悠悠地説了句:過時效了。

最終,張總在付出沉重代價後,對對帳函有了新的認識。

什麼是對帳函

對賬函,又稱詢證函,一般是在企業審計中,為印證影響會計報表認定的賬戶餘額或其他信息,通常由審計機構以被審計單位的名義發給其債務人,要求核實應收賬款的記錄是否正确的一種審計文書。在日常經濟生活中,企業間也往往以對賬函的方式來核對雙方在經濟交往中資金進出的走向和數額。通常做法是債權人事先将對帳函拟好,債務人如果對債權金額沒有異議,債務人就在對帳函上簽字或者蓋章确認。

其實大家都明白,很多時候對帳函就兩個主要目的:一是中斷訴訟時效,不能到時投告無門;二是确定債權債務關系和金額,當證據用,實在不給就到法院告你。

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内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換句話説,過了訴訟時效,人民法院就不管了。當然了,在我國,人民法院不會主動審查你的時效過不過期。即使時效過了,如果對方沒提出抗辯,那恭喜你,人民法院會繼續保護你的權利。《民法總則》實施後,民事訴訟權利的時效一般為三年,之前的《民法通則》規定的一般是二年或一年,具體怎麼銜接,有興趣的可以看看法釋〔2018〕12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解釋》。

這裡有個時效中斷,按《民法總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時效期間内權利人向義務人提 出履行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都會引起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内的債務人簽字蓋章的對帳函能引起時效中斷嗎?

争議很大。甚至法官們也彼此不服。有的認為,對賬函隻是當事人業務往來中的債權債務結算憑證,字面上沒有催收的内容,不能認定債權人主張權利引起訴訟時效中斷;也有的認為,雖然對賬函字面上沒有催收的内容,但當事人對賬行為本身,則隐含着催收債權的意思表示,應認定為是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8日的答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45号判例,債務人簽字蓋章的對帳函是可以引起時效中斷的。當然,債務人沒有在對帳函上簽字蓋章,就不在此例了。

訴訟時效屆滿後,對帳函還有用嗎?

根據曆年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要想對帳函有用,還是有辦法的,就是説,你在對帳函裡要有催收債權之意思表示,如果債務人在對賬函上簽字蓋章,那和 對賬函是可以引起訴訟時效期間的重新計算的。

總結

説了這麼多,還是直接上幹貨吧

1、如果你是債權人,你要主動對帳;萬一債務人主動給你發對帳函,你在簽字蓋章的時候加一句催收的話,原件你留下,用EMS快遞給對方,當然面單要填好并保存好;

2、在和債務人對帳時,最在對帳函中添加一句帶有催收内容的話,這會省掉很多麻煩;

3、而作為債務人,應審慎對待債權人所發的對賬函,切勿盲目在對賬函上簽字蓋章;

4、注意時效,盡量在時效内主張你的權益,否則很麻煩;

5、對帳函和律師函綜合運用,具體可以咨詢專業律師。

(本文是山東律道法務原創作品,未經許可不可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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