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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12 21:53:01

國庫監督管理實施辦法?為進一步規範省級國庫現金管理操作,雲南省财政廳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修訂完善了《雲南省省級國庫現金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共五章39條,就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操作、定期存款質押和資金劃撥、管理監督與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規定,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國庫監督管理實施辦法?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國庫監督管理實施辦法(進一步規範省級國庫現金管理操作)1

國庫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省級國庫現金管理操作,雲南省财政廳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修訂完善了《雲南省省級國庫現金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共五章39條,就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操作、定期存款質押和資金劃撥、管理監督與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規定。

雲南省省級國庫現金管理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和完善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規範國庫現金管理行為,提高财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财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中央和地方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質押品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财庫〔2015〕129号)、《财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面開展省級地方國庫現金管理的通知》(财庫〔2017〕8号)、《财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地方國庫現金管理試點辦法的通知》(财庫〔2014〕183号)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省級國庫現金,是指雲南省人民政府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國庫的财政資金。

本實施細則所稱國庫現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國庫資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運用金融工具有效運作省級庫款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省級國庫現金管理遵循以下三項原則:

(一)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相統一的原則。在确保财政資金安全、财政支出支付流動性需求基礎上,實現财政資金保值、增值。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國庫現金管理操作中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确保資金安全。

(三)協調性原則。在國庫現金管理過程中需充分考慮對市場流動性的影響,與貨币政策操作保持協調性。

第四條 省級國庫現金管理操作工具為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以内。

本細則所稱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是指将暫時閑置的國庫現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提供足額質押并向雲南省财政廳(以下簡稱省财政廳)支付利息。

第五條 省财政廳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共同組織實施省級國庫現金管理。省财政廳和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在明确相關職責分工的前提下,建立必要的協調機制,包括例會制度以及在每期操作之前進行必要溝通。

第二章 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操作

第六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昆明市設有分支機構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郵政儲蓄銀行。

第七條 商業銀行參與省級國庫現金管理操作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内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信譽良好。

(二)财務穩健,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流動性覆蓋率(或優質流動性資産充足率)、流動性比例等指标達到監管标準。

(三)内部管理機制健全,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發生金融風險及重大違約事件。

第八條 省财政廳負責省級國庫現金預測,并根據預測結果商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制定省級國庫現金管理分月操作計劃。當預算支出進度未達到财政部有關規定時,暫停開展國庫現金管理操作。每月25日前,省财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将商定好的下月操作計劃分别報财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每次操作前5個工作日,将具體操作信息報财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執行中有調整的,及時上報更新操作信息。

第九條 省級國庫現金管理采取公開招标方式,具體評标規則由省财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共同制定。

第十條 國庫現金管理公開招标工作由省級國庫現金管理招标小組負責,小組成員由省财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門人員構成。

每次公開招标前3個工作日,通過省财政廳網站、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網站公告信息,招标完成當日及時公布經招标小組成員一緻确認的結果。

第十一條 省級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利率,以操作當日同期限金融機構人民币存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在雲南省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約定的存款利率上限範圍内,由商業銀行根據商業原則自主确定。

第十二條 省級國庫現金管理應嚴格控制單一存款銀行存款比例,防範資金風險。單期存款銀行一般不得少于5家,單家存款銀行當前存款金額不得超過當期存款總額的1/4。單一存款銀行的國庫定期存款餘額一般不得超過該銀行一般性存款餘額的10%,不得超過地方财政國庫定期存款餘額的20%。

第十三條 省級國庫現金管理應嚴格控制銀行存款比例,防範資金風險。存款銀行應于每月月初3個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報送截至上月底的一般性存款餘額、已存國庫現金管理存款餘額占上月底一般性存款餘額的比例等信息,不符合規定比例的商業銀行,不得參與當期國庫現金管理定期存款業務。

第三章 定期存款質押和資金劃撥

第十四條 存款銀行取得國庫定期存款,應按規定及時、足額提供質押品。質押品應為可流通國債或地方政府債券,質押的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券面值數額分别為存款金額的105%、115%。

第十五條 省财政廳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開設雲南省省級國庫現金管理質押賬戶,用于登記省财政廳收到的存款銀行質押品質權信息。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負責辦理具體質押操作。

第十六條 存款銀行應按規定在“國庫定期存款”一級負債科目下設置“雲南省省級國庫現金管理”賬戶,用于核算存入、歸還的省級國庫定期存款。

存款銀行應及時向省财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備案“國庫定期存款”增設及科目變動情況。該科目納入一般存款範圍繳納存款準備金。

第十七條 省财政廳在确認存款銀行足額質押後,向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發送劃撥資金憑證,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将資金劃撥至存款銀行。

第十八條 存款銀行收到劃撥資金後,應在次一工作日向省财政廳開具定期存款證明書,載明存款銀行名稱、戶名、開戶行及賬号、存款金額、利率、期限、起息日和到期日等要素。

第十九條 存款銀行應于每月月初前3個工作日向省财政廳和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報送國庫現金管理月報,載明銀行名稱、存款金額、起息日和到期日、存款期限、利率、本期存款利息、劃回金額、劃回日期、存款餘額和存款期數等要素。

第二十條 省級國庫現金定期存款存續期内,省财政廳負責對存款銀行質押品實施管理,确保足額質押。

第二十一條 存款到期日,存款銀行應按時将存款本金和利息分别足額劃回省财政廳在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開設的國庫存款賬戶。

第二十二條 存款本息劃回省級國庫後,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解除存款銀行相應質押品。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按規定設置“國庫現金管理”資産類科目,核算存款銀行定期存款操作、到期收回以及餘額。該餘額納入省級國庫庫存表反映。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根據省級國庫現金管理資金劃撥情況,于次一工作日向省财政廳提供當期國庫定期存款資金劃出、存款到期本息劃回明細表。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按月、按年向省财政廳提供分存款銀行的國庫定期存款操作、存款到期和餘額以及利息收入等報表及電子信息,并進行對賬。

第二十六條 省級國庫定期存款到期的利息收入,作為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繳入省級國庫,納入省級财政預算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級國庫定期存款屬于雲南省政府财政庫款。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扣劃、凍結省财政廳在存款銀行的國庫現金管理定期存款。

第二十八條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借開展國庫現金管理業務幹預金融機構正常經營,除制度另有規定外不得指定質押品,不得将國庫現金管理與銀行貸款、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金融機構向地方政府建設項目提供融資等挂鈎。

第二十九條 存款銀行必須加強對國庫定期存款資金運用管理,防範資金風險,不得将國庫定期存款資金投向國家有關政策限制的領域,不得以國庫定期存款資金賺取高風險收益。

第四章 管理監督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省财政廳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對商業銀行參與省級國庫現金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省财政廳在省級國庫現金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制定省級國庫現金管理相關制度。

(二)建立國庫現金流量預測體系,測算省級國庫現金流量,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組織制定國庫現金管理分月操作計劃,并具體實施省級國庫現金管理操作。

(三)牽頭組織實施國庫現金管理公開招标。

(四)在中央結算公司開設雲南省級國庫現金管理質押賬戶,并在國庫定期存款存續期内,負責對存款銀行質押品實施管理。

(五)定期與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存款銀行進行國庫定期存款相關信息的對賬。

(六)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組織對存款銀行參與國庫現金管理活動實施評價和監督檢查。

(七)按要求向财政部報告國庫現金管理開展情況及相關信息。

(八)做好國庫現金管理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在省級國庫現金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一)配合省财政廳制定省級國庫現金管理相關制度。

(二)配合省财政廳制定省級國庫現金管理分月操作計劃,并具體實施省級國庫現金管理操作。

(三)會同省财政廳參與投标銀行的招标等相關工作。

(四)辦理國庫現金管理相關資金劃撥、國債質押和解押等操作。

(五)向省财政廳提供國庫現金定期存款操作相關報表及信息;定期與省财政廳進行國庫定期存款相關信息的對賬。

(六)會同省财政廳對存款銀行參與國庫現金管理活動實施評價和監督檢查;發現存款銀行有特殊重大事項等可能影響國庫資金安全的,及時通知省财政廳。

(七)按要求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告國庫現金管理開展情況及相關信息。

(八)根據貨币政策執行需要對國庫現金管理操作規模提出建議。

(九)做好國庫現金管理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存款銀行在省級國庫現金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一)按要求與省财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簽訂存款協議。

(二)按規定提供足額質押品。

(三)在存款到期日,按時足額繳清到期存款本息。

(四)按本實施細則及協議規定報送相關報表及信息。

(五)出現特殊重大事項等可能影響國庫資金安全的,及時通知省财政廳及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

(六)接受省财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針對參與國庫現金管理活動的評價和監督檢查。

(七)按要求做好國庫現金管理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條 存款銀行違反協議規定,未及時、足額彙劃省級國庫定期存款本息的,不予解除質押品并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存款銀行出現以下行為,省财政廳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視情節輕重,決定暫停以至取消其參與省級國庫現金管理活動。

(一)未按規定及時、足額質押或及時彙劃到期本息違約兩次以上,或涉及金額較大的。

(二)出現重大違法違規,導緻财務惡化或引起信用危機的。

(三)存在弄虛作假等嚴重不正當競争行為的。

(四)可能危及财政國庫資金安全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六條 存款銀行未按規定辦理國庫現金管理定期存款業務,造成國庫現金管理風險或損失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國庫現金管理操作涉及的賬務處理,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和程序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财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雲南省省級國庫現金管理實施細則》(雲财庫〔2017〕27号)同時廢止。

轉自:雲南省财政廳

來源: 雲南省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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